慈善信托的多元化业务模式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金融博览财富杂志 Author 王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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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上的主题演讲中,也重点阐述了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并强调要积极发展慈善信托。
近年来,慈善信托凭借其强大的造血功能,聚合社会慈善资源,运用自身金融运营的专业性,持续输出慈善资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做出良好典范。慈善信托作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新兴渠道,已成为助力共同富裕、建设三次分配机制实现路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践中探寻业务特色
《慈善法》颁布以来,我国慈善信托发展迅速,累计备案总规模已超过40亿元。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我国慈善信托逐步探寻出了一条符合自身业务需要的发展路径。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是主流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对慈善信托受托人采取了有限例举的方式,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成为该法明确例举的两类受托人。从慈善信托实践来看,信托公司已成为慈善信托的主要受托人。截至2022年10月18日,我国累计设立慈善信托994单,总规模为44亿元。从受托人类型来看,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的仅有19单,占比1.9%;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的有156单,占比15.7%;其余均为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总计819单,占比为82.4%。
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尽管存在市场化的金融机构营利导向下的动力匮乏、慈善经验不足、面临税收瓶颈制约、无公开募捐资格等诸多不足,但在我国目前的慈善信托实践中,仍然扮演着业务发展的先行者与主力军的角色。
●慈善领域广泛且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征
《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慈善信托分布的领域发生变化,从传统慈善的扶贫济困领域不断向环保、生态、科研、文化等领域拓展。从已备案的慈善信托来看,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涵盖扶贫、助困、医疗、养老、留守儿童、教育、文化、生态环保等多个领域。慈善信托通过项目创新,基本实现《慈善法》六大类慈善目的全覆盖。
近年来,慈善信托的投放领域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征。党的十九大以来,脱贫攻坚已成为慈善信托投放的重要领域。其中,明确涉及精准扶贫的有98单,积极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在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后,乡村振兴成为慈善信托的又一重点投放领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11月,已设立乡村振兴慈善信托40单。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仅当年的第一季度就新备案设立66单抗疫慈善信托,总信托财产规模达到1.43亿元。
●备案金额普遍偏小,备案地域性强
目前,信托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探索性气氛较为浓厚。从慈善信托的规模来看,100万元(含)以下占比最大,共计736单,数量占比为74%;而超过100万元但低于1000万元的,共计187单,数量占比为18.9%;1000万元(含)以上的仅有71单,数量占比为7.1%。
从备案地来看,全国共有27个省市民政部门开展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按照备案的慈善数量来排序,前三甲分别为:兰州市民政局备案148单、杭州市民政局备案168单、西安市民政局备案87单。
●头部信托公司备案规模大且创新性高
从受托人备案规模来看,万向信托、光大信托和中信信托位居行业前三,远超其他信托公司。其中,万向信托已开展慈善信托146单,规模总计10.94亿元;光大信托已开展慈善信托148单,规模总计7.97亿元;中信信托已开展慈善信托8单,规模总计7.41亿元。
万向信托备案设立的“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是我国最大规模的股权慈善捐赠。经资产评估,以2020年6月末为基准日,该信托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已达141.71亿元,是目前国内资产规模最大的慈善信托,也是首个资产规模超过百亿元的慈善信托。
光大信托与光大集团总部及系统内多家兄弟企业联合发起的“定点扶贫慈善信托”系列产品惠及甘肃“三区三州”以及湖南新化、新田、古丈三县等多个地区,使20万贫困家庭和人群持续受益。2020年,光大信托设立北京光信公益基金会,探索“公益基金会+慈善信托”的双平台运营模式。
多元化业务模式已基本成型
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我国慈善信托业务模式已基本成型。其中,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慈善项目,是主流实践模式,二者间的互补性与合作性远大于竞争性,蕴含着广阔的创新发展空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逐渐完善,慈善信托业务模式将更加丰富与成熟,慈善信托也将被更多的社会大众认知与接纳。
●模式一: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模式一是由捐赠人(企业或个人)向慈善组织捐赠资金,慈善组织将募捐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如图1所示)。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由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可以最大程度发挥慈善组织的募集能力,尤其是慈善组织面向企业捐赠者的募集能力;捐赠给慈善组织的资金将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用于慈善事业,增加了资金运用的监管环节,增强了资金使用透明度,可以最大程度提高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而信托公司对闲置资金的管理更加专业,可以促进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对捐赠者来说,直接将资金捐赠给慈善组织,能够享受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
●模式二: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
模式二是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募集资金成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聘任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慈善组织负责推荐并实施慈善项目;信托公司根据慈善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计划向受助对象或受助活动支付资金(如图2所示)。
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运营经验(如建设希望小学中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贫困地区开展教师培训组织等工作),弥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能力和精力方面的不足,使慈善活动得到更好执行。同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慈善组织确定的用款进程给付资金,对闲置资金可以进行合理投资,使慈善活动分工精细化、业务专业化。另外,该模式有助于拓宽信托公司开展的慈善活动类型,包括有一定建设期限、运营过程的慈善项目,或者是长期的、持续的、系统的慈善项目。
●模式三: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
模式三是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慈善信托合同,约定各自的职责、权益、义务及需要承担的风险。其中,信托公司负责受托管理,慈善组织负责财产分配和运用(如图3所示)。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实现专业分工。信托公司长期开展信托业务,在信托财产的受托管理、风险控制、保值增值和分配清算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慈善组织是专业从事慈善事业的机构,在慈善项目管理、慈善活动执行、慈善资源组织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两者作为共同受托人,充分体现了“专业机构做专业的事”的理念。二是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双受托人模式中,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均处于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共同对慈善项目的开展情况负责,有助于二者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模式四: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独自担任受托人
模式四是由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独自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慈善信托,并负责慈善信托相关运营工作(如图4所示)。
该模式由于缺乏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的共同参与配合,并非目前实践中的主流模式。究其原因,如果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捐赠人无法获得可用于税收抵扣的捐赠发票,同时,信托公司在资助项目的寻找、筛选以及后续监督等方面经验匮乏,所牵涉人力成本较高;如果由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缺乏信托公司的参与配合,慈善组织对慈善信托的设立运营模式不熟悉,缺乏设立慈善信托的动力与意愿。
●模式五:家族信托+慈善信托
模式五是信托公司在为委托人办理家族信托业务时,配套设立慈善信托,将资产管理产生的部分收益分配至慈善信托(如图5所示)。
该模式通过“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双重架构,将家族信托设置为母信托,主要负责委托人的财富传承与财富管理;慈善信托设置为子信托,负责公益活动的安排,实现委托人的公益慈善目的。
●模式六:集合资金信托+慈善信托
模式六是高净值客户在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同意将部分预期收益捐赠至慈善信托(如图6所示)。该模式由信托公司主导,需要在信托合同中提前约定收益捐赠条款。
作者:王 跃
来源:金 融 博 览 财 富 杂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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