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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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猜一猜,这是谁画的图?用来干什么?
这是苏格兰法学家爱丁堡大学教授George L Gretton在他的论文《没有衡平的信托法》一文中的插图。估计是他亲自设计的。
正是在这个论文中,他提出了“以财团理论解释信托,一切皆浑然天成(With the explanation of trust as patrimony everything falls into place. )”论断。
“财团”(patrimony)理论以一个更合理的视角观察民事主体和财产的关系:一主体可以持有两种以上的财产(财团)。
这和很多传统民法学者观察信托财产的视角不同-----民法学者本能地担心信托财产上是不是出现了两个财产权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不是违反一物一权原则。
财团或双财团理论很轻松解决了这个问题----即使在民法中,也普遍存在一个主体享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财产权的情形。
记得在2000年左右,我们的博士课上,江平教授说受托人身上有两个钱袋子,一个装着自己的钱,一个装着信托财产。很形象,和上面图中的双财团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根据双财团理论,信托财产上一开始就不会产生两个财产权,信托财产只归受托人----虽然只是以特殊财团的方式归属于受托人。
受益人的权利只是针对受托人的一种请求权(债权)而已。虽然,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和信托法的规定,这种受益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作者:赵 廉 慧
来源:Inlawwe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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