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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15个涉及信托相关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用益研究
2024-08-2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 Author 兆源数字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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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对社会开放,首批3711件上线案例。以“信托”为关键词检索出现42件案例,经阅读初步分析后查找有15件涉及信托相关纠纷案例,其中1件指导性案例,14件参考案例,现将其主要裁判要旨汇总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111号

入库编号:2019-18-2-352-001

关键词:民事 信用证开证 提单 真实意思表示 权利质押 优先受偿权

案号:(2015)民提字第126号

裁判要点:

(1)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对案涉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确定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示。

(2)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北京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信托纠纷案

——解读信托目的应坚持体系化思维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499-002

关键词:民事 信托 信托目的 合同解释 体系化思维

案号:(2018)京民终508号 

裁判要旨:对于信托目的的解读,应当从字面含义入手,同时结合信托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体系性确定信托目的,当事人主张以“信托目的”单一条款确定信托目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某信托公司诉某建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法院需依职权主动审查是否构成越权担保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103-022

关键词:民事 金融借款合同 对外提供担保 内部决议 主动审查

案号:(2021)京0102民初7664号 

裁判要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负有对公司章程、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担保决议等与担保相关文件的合理审查义务,否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在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场合,法院仍需要主动依职权审查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要理由为:

(1)无论担保人公司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公司作为组织机构的属性并未变化,在诉讼中未提出异议,并不能当然视为公司整体及公司的所有股东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院仍然需要主动审查公司组织机构的意思表示。

(2)法院主动审查担保合同签订时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系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因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是法院的职责,即使担保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也需依职权主动审查。

(3)法院主动审查担保合同效力有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担保的无偿性特点决定了担保权人在获得担保债务清偿时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而公司其他债权人在获得债务清偿时系基于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即使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对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主动审查,以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公司、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4、甘肃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信托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信托公司是否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信托债务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10-2-277-001

关键词:民事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 信托受托人责任 信托债务 真实股权人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77号  

裁判要旨:

(1)在员工持股信托计划中,信托受托人为委托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从公司法的角度,信托受托人和委托人分别属于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隐名投资协议约定“名实分离”,此种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约定。内部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权利,外部法律关系中,应当坚持以商法之外观主义原则处理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对工商登记内容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难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从公示制度的完善程度而言,判断股权归属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5、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向执行法院 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17-5-202-002

关键词:执行 执行复议 债权转让通知效力 变更申请执行人

案号:(2019)最高法执复91号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6、某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某开发总公司、某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

——涉嫌伪造质押合同附件印章的犯罪事实不影响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103-029

关键词:民事 借款合同 担保人 债权人 质权 涉及刑事犯罪

案号:最高法民终654号

裁判要旨: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承诺在质权未设立或无效情形下,担保人作为出质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主张质押合同附件中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存在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因《应收账款确认函》的确认方是担保人的债务人,与担保人(出质人)的债权人(质权人)无关,故该涉嫌犯罪事实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成立,故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进行审理,同时将涉嫌伪造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7、南某某与某信托公司执行复议案

——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可以认定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4-17-5-202-012

关键词:执行 执行复议 执行证书 执行时效 查封拍卖

案号:(2022)最高法执复58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可以认定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范围,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8、刘某诉某某公司信托纠纷案

——伞形信托合同无效及后果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499-001

关键词:民事 信托纠纷 伞形信托 合同无效 法律后果

案号:(2019)京02民终10655号

裁判要旨:伞形信托合同无效。用资人投资决策导致的投资亏损应当由用资人承担,配资方无须返还投资本金。


9、吴某诉某信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043-003

关键词:民事 通道业务 事务管理类信托 注意义务 侵权损害赔偿

案号:(2020)沪74民终29号

裁判要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信托公司存在明知委托人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对信托项目情况出具内容虚假的调查文件等行为,造成外部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0、某信托公司诉李某平等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担保合同未经有效追认时的效力认定与责任承担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10-2-103-002

关键词:民事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知能力 追认 担保合同无效 过错 责任承担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881号

裁判要旨:

(1)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充分考虑了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和交易相对人信赖利益两种法益之间的平衡,并在制度构造上优先保护前者,仅在法定情形下才保护后者。已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阿尔茨海默患者从事签署巨额债务担保协议的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所以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推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具有过错,并且因其过错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当担保人因欠缺行为能力而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因担保人对提供担保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不具有识别能力故不存在过错,担保合同无效亦非因担保人具有过错所致,故此时不能依据该条认定由“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规定的赔偿责任是以过错为基础。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不具有过错,亦不应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


11、某银行诉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某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

——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4-08-2-483-001

关键词:民事 合同 结构化信托 优先级受益人 劣后级受益人 差额补足

案号:(2020)津民终1307号

裁判要旨:在涉及结构化信托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要充分考虑结构化信托的特点,即结构化信托通过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计,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不同的风险。劣后级受益人以受托人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为代价,放弃投资机会后,信托计划约定的投资目的已不能实现,优先级受益人依据劣后级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之外另行作出差额补足承诺,要求劣后级受益人向信托计划账户承担补足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12、某银行诉某投资公司、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24%的,如何处理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103-021

关键词:民事 金融借款合同 罚息 复利 违约金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质权

案号:(2021)豫民终949号

裁判要旨: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13、某某有限公司诉中国某某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纠纷案

——非对称管辖条款的识别及效力认定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4-10-2-483-002

关键词:民事 合同 非对称管辖条款 效力认定 驳回起诉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277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的管辖约定是否构成不对称管辖,应当以双方明确、清晰的意思表示为前提,不能推定当事人约定了不对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换言之,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只能选择某一特定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则有权在多个法院中选择某一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不对称管辖条款。


14、李某诉北京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违反监管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120-002

关键词:民事 委托理财合同 违反监管政策 金融风险 证券市场秩序 伞型信托 合同无效

案号:(2020)京03民终13370号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合同违反规章不影响其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在考察规章的规范对象、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后,合同存在违反国家监管政策且破坏公共秩序的,应当认定无效。


15、某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某房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9-2-158-033

关键词:民事 著作权权属、侵权 集体管理组织 授权 提起诉讼

案号:(2008)朝民初字第33579号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作者:

郑 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乔 新 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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