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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信托的特点及模式研究

用益研究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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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首次明确了家庭服务信托,丰富了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客户覆盖面和服务内涵,有利于满足更多人群的财富保护和财富传承需求,促进信托制度普惠化发展。未来,有必要借鉴海外发展经验,结合国内客户需求,持续完善家庭服务信托模式和产品服务体系,帮助解决家庭财富管理难题,促进社会共同富裕。


一、家庭服务信托的意义和特点


近年来,信托公司满足大众富裕阶层人群的需求,探索推广家庭服务信托,个别产品一经推出,市场反响良好。此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总结了现有实践经验,特别明确了家庭服务信托,主要是指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


监管部门推出家庭服务信托具有三点重要意义。第一,为信托公司指明了转型方向。虽然监管部门定义的家庭服务信托要比之前信托公司业务实践更加严格,但还是肯定了信托公司的创新实践方向,丰富了信托品类,也有利于鼓励信托公司进一步大胆创新转型,加快回归本源。第二,促进信托制度普惠化发展。过去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更多面向超高净值人群,而家庭服务信托实现了目标客户下沉,扩展了财富管理信托的客群范围,实现了对不同层次客户的精准化服务,有利于推动信托制度更广泛、更深层次地应用,实现信托普惠化发展,造福更多社会群体,助力社会共同富裕。第三,帮助解决社会财富管理难题。2022年,我国人均GDP超过8万元,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人均GDP已经达到初等发达经济体的水平。此外,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提升,养老保障以及财产代际转移都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发展家庭服务信托能够解决家庭财富增值保值、财富保护和财富传承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也是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是实现人民通往美好生活的重要工具。


家庭服务信托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同属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均面向个人或者家庭,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是与家族信托的比较分析


二者都属于面向不同人群的定制化、综合性服务信托。在资产管理信托之外,能够进一步满足财富保护和财富传承需求,而且家庭服务信托客户有可能因财富增长转换为家族信托客户。二者区别在于,第一,门槛不同。家族信托主要面向超高净值客户,实收信托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而且单纯追求资产保值增值的信托业务并不属于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最低门槛为100万元,二者门槛相差很大。第二,服务范围不同。超高净值客户服务需求更加复杂,因此,家族信托所能够提供的服务更加广泛,既包括金融服务,也包括子女教育、家族治理等非金融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在满足大众富裕阶层客户方面,更多以金融服务为主,个性化、定制化服务会相对有限。第三,投资范围不同。家族信托投资范围不受限,而家庭服务信托主要投资债券、股票以及公募理财产品,不允许投资非上市股权等另类资产。


二是与保险金信托的比较分析


二者都是家庭财产管理和转移的重要工具,家庭服务信托也有可能采用保险金信托的形式。二者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信托财产形式不同。保险金信托主要是委托保单,而家庭服务信托的可委托财产更加广泛。第二,所实现的功能不同。保险金信托主要以管理保单为主,进而实现资产管理和财富转移;家庭服务信托可以委托更多种类资产,所能够直接实现的功能更加多样。第三,杠杆效应不同。保单具有杠杆效应,保险金信托能够进一步降低信托服务门槛;家庭服务信托门槛最低为100万元,门槛相对较高。


三是与特殊需要信托的比较分析


二者都可以面向家庭中残障等特定人群,实现财富转移和传承,为他们建立起更坚实的生活保障。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特殊需要信托受益人必须为家庭中的特殊成员,而家庭服务信托既可以面向正常的家庭成员,也可以面向特殊成员。而且,在部分国家,特殊需要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家庭服务信托无法享受此类政策优惠。


二、海外家庭服务信托模式分析


我国家庭服务信托刚刚起步,成功落地的产品较少,业务经验不足。欧美以及日本等国家信托制度发达,在社会生活中应用广泛,虽然没有明确的家庭服务信托概念,但是实操中也涌现了不少家庭服务信托类产品服务,帮助解决突出的社会问题以及家庭问题,形成了丰富多样的业务模式,值得借鉴和学习。


(一)日本家庭服务信托模式分析


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财富传承需要,日本加强信托制度应用和推广,重点创新发展具有财产继承功能的家庭服务信托,满足个人和家庭财富管理需求。


2006年,日本修订信托法,引入两类生前信托,分别为遗嘱替代信托(Testamentary Substitute Trust)和连续终身权益信托(Successive Life Interest Trust),均为连续受益人信托,只是在受益人安排顺序上有所不同。日本信托银行推出了安心信托,该信托为遗嘱替代信托,期限5-30年,受托财产规模为200万日元至3000万日元,保障本金不受损失,资产管理在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进行稳健投资管理,但不保证投资收益,由受益人承担投资风险。受益人方面,在信托生效至继承开始期间,委托人为受益人,由其确定收益分配的时间、频度和金额;委托人去世后,需要指定新的受益人,通常为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信托受益分配可以是一次性支取,也可以按照定期、定额分配。该信托产品将生前信托与专业投资管理有效结合,既简便了继承程序,又能够提供财富增值的机会。


此外,日本还创设了教育资金赠与信托,该信托委托人为受赠人的直系亲属,诸如父母、祖父母等;受益人为未满30岁的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信托规模不低于5000日元,不超过1500万日元,追加额度为5000日元的倍数;当受益人拿到学校等教育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以及受益人提交支付请求时,由受托人支付相关教育费用,同时每年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管理状况。在法定额度内,该类信托可以享受免缴纳赠与税的政策优惠。该信托结束的主要条件包括受益人年满30岁、受益人死亡以及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后续教育费用等。


(二)美国家庭服务信托模式分析


除了发展各类财富传承信托,美国也很注重利用信托制度风险隔离功能,加强个人及家庭财产保护,重点发展婚姻保护类、养老保障类家庭服务信托。


在婚姻财产保护方面,免责信托(Disclaimer Trust)是由已婚夫妇设立的一种信托,允许未亡配偶在另一方去世后将遗产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放入信托。免责信托在美国较为流行,其主要优势在于设立灵活,信托财产规模可以由在世一方决定;夫妻一方去世后,能够为另一方留有充足的财产支撑生活支出;免责信托持有的财产能够避免债权人等追偿,有利于保护家庭财富;免责信托是不可撤销信托,在世一方很难再继续改变受益以及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有利于防止在世一方再婚导致家庭财富外流,保证遗留的财富能够由子女继承。 


在养老保障方面,美国社会老龄化较为严重,但是医疗护理费用较高。1965年,美国开始设立医疗互助项目,联邦政府为各州提供资金,帮助个人支出医疗费用。同时,联邦政府要求享受医疗支助的个人在去世后,需要从其遗产偿还享受的支助费用。为了帮助个人将遗产更好地传承给继承人,同时享受医疗福利,政府允许设立医疗保障信托,其实质是一种不可撤销信托,是用于保障支付医疗费用的一项信托制度,有利于强化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生活保护及债务等外部风险隔离。医疗保障信托由委托人设立,由除委托人及其妻子之外的人担任受托人,可指定自己或者妻子为受益人,委托人可以保留更换受托人的权利。美国纽约等地允许更改医疗保障信托要素,但是资产保护功能将消失。医疗保障信托设立后,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受益人可以获取投资收益,但是不能获得信托财产本金。当配偶一方去世后,在世配偶继续获得信托收益,夫妻双方均去世后,根据遗嘱指定受益人,此过程不需要借助法定继承程序,受益人变更相对简便。


三、发展家庭服务信托的政策建议


我国家庭服务信托发展潜力大,创新空间广,有必要借鉴海外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持续完善家庭服务信托业务体系。信托公司需要聚焦目标客户群体,打造特色化的产品服务,实现差异化竞争。


一是完善监管体系。当前,监管部门仅提出了家庭服务信托的基本概念。未来,可以借鉴海外经验以及国内实践,加强对该类业务的准入资质、市场营销、产品设计、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和指导,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此外,也有必要根据市场需求,探索进一步降低业务门槛,受惠更多客户群体,持续深化信托制度发展的普惠化、大众化。


二是聚焦客户需求。信托公司对超高净值客户资产配置偏好、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不断发布相关调研报告,但是对于大众富裕人群和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需求了解不多。有必要加强目标客户群体的研究,特别是聚焦白领等重点人群,深入分析客户特点、总体需求和产品服务偏好,强化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产品服务供给。


三是创新产品服务。虽然家庭服务信托与家族信托有相似之处,业务发展有一定基础,不过要真正做好这类业务仍要基于客户需求持续创新。有必要借鉴海外经验,围绕客户财富传承、风险隔离、养老等核心需求,创新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需求的产品体系;加强投资管理创新,依照客户风险偏好,开发保守型、稳健型等不同风格的投资策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强化服务流程创新,借助金融科技,提高服务流程的标准化、线上化、移动化水平,为客户提供实时账户查询等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四是提升专业能力。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信托公司需要持续提升家庭服务信托运营的专业能力,重点是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增强投研水平,满足客户资产配置需求;提升婚姻保护、财富传承、养老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加强相关资源整合,实现生态化发展;提升业务系统建设水平,加快客户需求响应速度。


五是加强市场宣传。我国信托文化基础还较薄弱,家庭服务信托作为一种新型信托服务,社会了解程度还很低,无法有效释放潜在社会需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信托的宣传,通过印刷品或者短视频等形式,重点介绍其功能、产品模式、优点等,让公众对家庭服务信托有更深入理解,进一步持续夯实客户基础。


作者:袁 吉 伟

来源:金 融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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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贷新规》对信托公司流贷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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