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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日县曝光多起违法案例

山南融媒 微山南官方 2022-08-27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有效减少严重交通违法和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桑日县交警曝光典型无证、酒驾、醉驾案例。希望广大驾驶人深刻认识无证、酒驾、醉驾给自身、家庭、他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性,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01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2022年01月17日15时许,边某(男、藏族、身份证号码:5426272XXXXXXX021X)驾驶车牌号为藏AC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省道508线113公里+700米处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边某罚款1900元的处罚。

02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2022年01月24日16时许,嘎某(男、藏族、身份证号码:54222919XXXXXX001X)驾驶车牌号为青AQ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省道508线108公里+500米处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嘎某罚款1900元的处罚。

03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2022年01月27日11时许,洛某(女、藏族、身份证号码:54222919XXXXXX0024)驾驶车牌号为藏CFXXXX号小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省道508线139公里+400米处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洛某罚款1900元的处罚。

04

准驾车型不符

2022年01月29日09时许,洛某(男、藏族、身份证号码:54222419XXXXXX0035)驾驶车牌号为藏CB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省道508线71公里+300米处,因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洛某罚款19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记分标准》对洛某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05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2022年02月02日14时许,洛某(男、藏族、身份证号码:54222419XXXXXX0019)驾驶车牌号为藏CZXXXX号小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省道508线88公里+600米处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洛某罚款1900元的处罚。

06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11月07日20时许,龚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3919XXXXXX4297)驾驶藏CJ03XX号轻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省道508线139公里+400米处,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7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吊销龚某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7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11月26日04时许,旦某(男、藏族、身份证号码:54012719XXXXXX7513)驾驶藏CS95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行驶至560国道线254公里+850米处,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吊销旦某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8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01月24日03时许,格某(男、藏族、身份证号码:54222119XXXXXX095X)驾驶藏CN62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行驶至560国道线254公里+750米处,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格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吊销格某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9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01月24日09时许,夏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419XXXXXX2836)驾驶川A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行驶至560国道线254公里+750米处,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吊销夏某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01月27日00时许,罗某(男、藏族、身份证号码:54232219XXXXXX0274)驾驶车牌号为藏A7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桑日县桑日镇鲁定十字路口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7.4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罗某罚款1900元的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记分标准》对罗某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来源:桑日公安

责任编辑:张理华 

值班总编:伍小龙

投稿邮箱:snbx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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