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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原因竟是……
据了解,2021年7月4日,被告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禁渔期限内到朗县水域,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野生鱼,被朗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大队查获。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三名被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巨须裂腹鱼、拉萨裂腹鱼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人行为因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破坏了水生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上,三名被告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当庭认罪伏法,均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当庭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10万元,承诺分期履行剩余赔偿金。
图片来自西藏朗县微信公众号
来源:西藏商报
责任编辑:张丽
值班总编:伍小龙
投稿邮箱:snbx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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