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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实战应用

2017-12-31 警营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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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整理自百度、搜狗、360等网络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和实施机关】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原则】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第五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和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义务】

第七条【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和治安案件的管辖】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普遍适用的主要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1 .警告


  警告,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告诫,指出危害,促其警觉,使其不再重犯的治安管理处罚。警告是一种最轻的治安管理处罚,属于申诫罚,主要适用于初次实施比较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人。警告处罚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它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警告与批评教育从内容到形式都有许多相似之处,都要摆事实,讲道理,晓以利害,明确责任。可以说,警告是一种特殊的批评教育方法。但是,警告作为一种治安管理处罚,要比批评教育严厉得多。警告由公安机关决定,要制作处罚决定书,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宣布并交给本人。警告处罚比一般批评教育要严肃,因而往往给被处罚人更深刻的记忆。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警告,能使一些初次或者偶然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受到震动,知错思改,翻然悔悟。实践中,如果以为警告不痛不痒,因而忽视警告、该用不用,则是错误的。这是没有看到实施警告处罚所达到的教育效果的缘故。二是警告使用方便。它的实施,除了开具处罚决定书外,不需要任何设施和物质条件。对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民警可以当场作出警告决定,公安派出所也可以作出警告决定。警告不同于刑法第37条规定的“训诫”。训诫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口头方式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非刑法方法。本法规定的警告在本质上也属于行政处罚,它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警告的主要区别是适用对象不同和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


  2 .罚款

  罚款,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强制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的目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从而受到触动、教育,并改正错误,以后不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条对罚款的幅度未作规定,但本法第三章在规定具体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时,对罚款的幅度分别作了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档次:①200元以下;②5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上500元以下;③1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④2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⑤3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⑥5000元以下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这样一来,就便于公安机关在决定罚款处罚时,根据每个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态度等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罚款档次,在法定幅度内,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这里的罚款与刑法规定的“罚金”不同,罚款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决定;罚金则是一种刑罚,适用于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法规定的罚款在本质上也属于行政处罚,它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主要区别也是适用对象不同和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此外,这里的罚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罚款”也不同。后者是对妨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诉讼参与人采取的司法处分,目的是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适用罚款处罚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罚款要力求客观合理,符合错罚相当原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通盘考虑,客观分析,力求准确无误,合情合理。不得凭自己的情绪随意确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越法律规定随意进行罚款,更不得以创收或者弥补经费不足为目的而滥施罚款。要做到作出罚款决定后,不仅办案民警自己感到合法、合理,而且被处罚人感到公平、公正,口服心服。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罚款的目的,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二是要严格履行罚款的法律手续。罚款手续是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出具的结论性材料,也是公安机关实施罚款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凭据。办案民警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不得给被处罚人打白条,也不得以扣押财物的文书替代;否则,很容易让被处罚人产生怀疑和误解,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3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的人。此前,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是“拘留”,为了与刑事拘留区别,人们一般将办理治安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的“拘留”称为“治安拘留”。本法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的“拘留”统一改为“行政拘留”后,就不宜再称“治安拘留”了。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0日。本条对行政拘留的幅度未作规定,但本法第三章在规定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时,对行政拘留的幅度分别作了规定,共分为三个档次: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对每个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何确定行政拘留的具体期限,则要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认错态度而定。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行政拘留的适用对象不能随意扩大;二是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能随意延长;三是行政拘留的程序不能随意改变,对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行政拘留,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在决定后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本法规定的行政拘留在本质上也属于行政处罚,除了本法外,其他有关法律也规定了行政拘留,如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收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证书,从而禁止相对人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者资格的治安管理处罚。其目的在于取消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和剥夺、限制某项特许权利。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亦即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审批后,允许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证书,如公安机关发给典当行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本法规定的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本质上也属于行政处罚,它是“吊销许可证”在本法中的具体化。“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证件的简称。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和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多年来在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因履行繁重的公安行政管理任务的需要,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机关很多行政审批权。应当肯定,一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或者在市场发育过程中形成的公安行政审批制度,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快速发展,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及其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考验,一些行政审批项目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助长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公安部到各地公安机关普遍清理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一批缺乏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针对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规范了审批行为,强化了管理监督。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腐败现象。国务院于2002年11月、2003年2月和2004年5月先后公布了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公安部的有67项,其中46项涉及治安管理工作,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匕首佩带证核发、管制刀具经销审批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等等。目前,公安机关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还有一些,如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许可,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许可,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3款还具体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5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限期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驱逐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强迫其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这里的外国人,是指依照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入境时有效证件上所表明的国籍为准;国籍有疑问或者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的,除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他继续居留在我国境内,将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的,就可以决定给予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治安管理处罚。驱逐出境比限期出境更为严厉。但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我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不能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需要注意的是,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只是“可以”(不是“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适用。也就是说,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都要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而是要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兼顾我国与该外国人所属国之间的关系和国际斗争的形势,灵活掌握运用。


  根据1985年1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非法入境,是指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持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进入我国国境,或者虽持有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但是不从我国对外开放的或指定的口岸进入我国国境的行为。非法居留,是指合法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在签证逾期、被取消居留资格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后,仍不离开我国国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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