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实战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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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处理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处理规定。
1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统称为“非法财物”。这里的违禁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私自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储存和运输的物品。我国规定的违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宣传品等。赌具,是指赌博行为人直接用于赌博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麻将牌、扑克牌、纸牌、牌九等。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 8条和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5条的规定,赌资,是指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是指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人直接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如用于吸食鸦片、注射吗啡、海洛因的吸管、托盘、针管、注射器等器具。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 43 34949 43 15264 0 0 3714 0 0:00:09 0:00:04 0:00:05 3714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对“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等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收缴。收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
【案例】作案工具丢失是否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那么,如果违法行为人作案后,工具丢失或丢弃,如何收缴?如果不收缴,是否属于未按规定处理涉案财物?
回复内容 原物目前不存在,当然无法收缴。此时不收缴并不属于未按规定处理涉案财物。
【案例】为他人提供赌具如何处理?
请教法制局领导,对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赌具的情况,对赌具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先对所有者的赌具扣押,然后再收缴.妥否?赌具收缴后是否发还财物所有人?
回复内容 根据<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查明属于赌具的,可直接予以收缴. 属于违禁品的,收缴之后不予返还。
【案例】放在家里的管制刀具能否予以收缴?
管制刀具是违禁品吗?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予以收缴,若放在家里的管制刀具能否予以收缴?
回复内容 管制刀具属于违禁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应当收缴。对于放在家里而并未有携带行为的管制刀具,则不予收缴。
【案例】管制刀具的“携带”如何认定
我是一名来自基层派出所的民警,我们单位今年多次开展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马仔帮(片刀队,棒子队).在对出租房屋,个体旅店的清查中,发现了管制刀具,请问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对持有人作出行政处罚,另外,在机动车(含出租车)上发现的管制刀具(司机持有),能否处罚.还是只收缴不处罚.请回复,谢谢
回复内容 管制刀具除依法持有的外,都可以收缴。如持有者具有携带行为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正在路上运营的机动车(含出租车)上发现的管制刀具,我们认为属于携带行为,可在处罚的同时对管制刀具予以收缴。
2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例如,盗窃怀孕的母羊,则该母羊所生小羊即为天然孳息。再如,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时,则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经营所获取的利益也应当视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货币时,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货币外,还包括该货币所可能发生的法定孳息。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追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追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即被侵害人依法享有民事上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经营权的财产,公安机关予以退还,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盗窃了他人捡拾的物品,则不应当退还给被盗窃的人,而应当退还给将自己的物品遗失的人。
【案例】违法所得金钱已经使用且无偿付能力,如何处理?
甲盗窃马路边的雨水篦子,后卖给收废品的乙,甲获得116元,被查获后,乙所收雨水篦子已被扣押后发还。请问:1、甲卖雨水篦子所得116元钱是否应追缴?2、甲已将116元钱还债、买药,且甲系五保户,如何追缴?
回复内容 甲卖雨水篦子所得116元钱属于违法所得,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应予追缴。但考虑甲是五保户,可不予追缴。
【案例】未成年违法嫌疑人违法所得已经挥霍,无法追缴的如何处理?
对于一不满14周岁违法嫌疑人以将所盗财物挥霍,请问如何将其违法所得追缴?
回复内容 无法追缴的,告知被侵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其监护人索赔。
【案例】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所得的住宿费是否应收缴?
回复内容 住宿费是住宿者因旅馆向其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并不是因为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而得来的,它既非违禁品,也不是违法所得,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住宿费不得收缴、追缴。
【案例】黑旅馆的收入是否属于收缴范围?
违法行为人经营黑旅馆的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违法所得收缴?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请法制局领导指教帮助我们解决疑惑.
回复内容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经营旅馆的收入可以作为违法所得依法收缴(应为追缴)。
【案例】尚未支付的嫖资是否能追缴?
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对双方谈好价格但尚未给付的嫖资是否可以追缴?
回复内容 对尚未给付的嫖资,我们认为不应予以追缴。
【案例】明显无法追缴到位的是否必须作出追缴决定?
请问在办理的行政案件中有违法所得的但明显不能追缴到位的是否必须都要作出追缴决定?如果必须作出但追缴不到位怎么处理?
回复内容 确实无法追缴的就不必追缴了。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依法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即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进行拍卖。
新《程序规定》,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对2003年发布的《程序规定》作了部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l)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这一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时间要求,是原来没有规定的。(2)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和赌资;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倒卖的有价票证;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3)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这一规定也是原程序规定所没有的,依据的是物权公示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动产而言,谁占有该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动产,除非另有证据证明,否则可以直接认定为战友、控制该动产的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4)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明确规定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或者没收,注意与收缴的区别。(5)第一百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6)追缴与收缴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法定例外情况下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决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7)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收缴、追缴的财物按以下原则处理:“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与原程序规定相比,主要有几个变化,一是把返还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财物放在首位,体现了治安执法的目的;二是规定了无法变卖、拍卖的危险品的处理办法。公安机关对收缴、追缴以及扣押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占。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案件变更管辖时,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交。公安机关移交涉案财物时,负责接收和移交的人应当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删】(原文: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12月20日制定的《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作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l)收缴财物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收缴清单,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组织销毁;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2)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在6个月内来领取;对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3)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原主;对找不到原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公安部的上述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有部分内容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在本法施行后,凡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不与本法抵触的,可以继续执行。)
【案例】决定追缴但是未实际追缴到时如何处理?
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违法人员的违法所得未被公安机关扣押,或已被违法人员挥霍等,且违法人员也无法立即上交违法所得或退赔的,在进行处罚时依法可一并做出追缴决定,但是否要开具追缴清单?如开清单,并让违法人员签收,则违法人员可据此称已交出违法所得;如不开具则,则卷内文书又不完整。但我认为如果实物未到位,可不开具清单,或出清单先不签收,不知对否?
回复内容 追缴时未有实物的,可先不开具追缴物品清单。追缴决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并记录在案。
【案例】可否将追缴销赃所得支付给被盗人?
在办理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件中,盗窃将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被盗车辆未能追回.请问对盗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200元扣押后如何处理,可否支付给受害?
回复内容 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违法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案例】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对赌场中无主财物的扣押领导们给予了明确答复,但对收缴手续回复得不明了,请问是否收缴在所有被查获的违法人员名下?那么处罚决定书如何制作?谢谢.
回复内容 1、无人认领的赌资可算在所有参赌人员名下,在收缴时可由在场参赌人员共同在收缴清单上签名;2、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十七(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既可以作为单独作为收缴决定书使用,也可以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配套时作为收缴物品清单用。收缴与行政处罚同时决定的,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收缴的财物和数量,同时制作《收缴物品清单》。单独决定收缴的,只制作《收缴物品清单》。
【案例】扣押的非法财物发还被侵害人,是否先办理追缴手续?
一案犯在火车站站前广场公交车上下点,乘旅客不备盗得三星牌物手机一部(价值390元),被巡逻民警人赃俱获,乘客已乘公交车走,8小时才到派出所报案,办案民警已对涉财物手机办理扣押,案件还在调查取证程序,请问;能否让被侵害人直接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情况栏签收,还需要办理追缴返还审批手续吗?
回复内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属于被侵害人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故无需办理追缴返还手续,返还时直接让被害人在扣押清单的返还栏签字即可。
【案例】收缴、追缴是否必须先行扣押?
请问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在依据《治安法》第十一条办理收缴或追缴物品前是否一定需要先办理扣押手续?
回复内容 收缴、追缴前对符合扣押条件的可以先行扣押,但扣押不是必经程序。
【案例】违禁品因为鉴定结论未得出的,是否可以在违法人员处罚决定之后再收缴?
对吸毒人员作出处罚时,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鉴定一时未能作出,是否可以先对吸毒人员先作出处罚,待毒品鉴定作出后再收缴。
回复内容 行为人吸食毒品同时持有毒品的,可先对其吸毒行为做出处罚;待毒品鉴定作出后再收缴相关毒品。
【案例】假币被人民银行按规定没收,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在办理假币案件时,必须将假币交人民银行进行鉴定,人民银行进行鉴定发现是假币,即会根据有关的规定予以没收,并出具收据.我们再根据其鉴定进行治安处罚.我要问的是:我们进行治安裁决时,还有必要对假币裁决收缴吗?不裁决收缴似乎于法说不过去,裁决收缴又不觉别扭,因此前银行已经没收了.怎么处理为好?
回复内容 没有必要再裁决收缴。但案卷中应有银行办理没收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