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含信用相关条款)公开征求意见中
9月5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3日。
草案中,涉及信用的条款虽然不多,总算在一部重要法律中有了信用的一席之地。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期,我们把信用相关条款抽了出来,大家可以点击阅读原文,到人大网积极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八百零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法所称名誉是他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誉、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八百零八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或者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百零九条 民事主体与依法可以收集或者存储其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收集人、持有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八百一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搜查、侵入、窥视他人住宅等私人空间;
(二)拍摄、录制、泄露、公开、跟踪、窃听他人的私人活动;
(三)拍摄、窥视他人的身体;
(四)获取、隐匿、扣留、检查、毁弃、删除、泄露、公开、买卖他人的私人信息;
(五)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八百一十三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八百一十四条 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征得被收集者同意;
(二)公开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第八百一十五条 自然人可以向信息持有人依法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可以请求信息持有人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一)存在非法收集、使用信息的行为;
(二)持有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持有的信息储存期限依法已经届满;
(四)根据收集或者使用的特定目的,信息持有人持有信息已经没有必要;
(五)其他没有正当理由继续持有信息的情形。
第八百一十六条 实施收集、使用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二)使用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使用该信息侵害该自然人重大利益或者自然人明确拒绝他人使用的除外;
(三)为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或者统计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四)为维护公序良俗而实施的必要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适当实施情形。
第八百一十七条 信息收集人、持有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收集人、持有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被收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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