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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失信人员买机票”何以成为“商机”?

柴春元 源点credit 2019-07-01

源点注:本文选自《正义网》4月11日,作者为柴春元。



很期待“为失信人员买机票”这样的非法经营线索能够受到各方重视,并被充分利用,增强识别和打击能力,转化为促使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偿债的契机。



“为失信人员买机票”何以成为“商机”?


旨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限高令”出台以来,失信被执行人,是被限制不能乘坐民用飞机出行的。然而近日,有人打着“为失信人员购买机票”的旗号,在网络上大肆宣传,称其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失信人员在购票、安检时被拦截(据4月10日《北京晚报》报道)。 

限制失信人乘坐民用飞机、高铁等消费行为,其意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同时也以此促使有条件履行债务的人积极偿债。这一制度出台以来一直是广受好评的,使得许多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例如,据3月12日中国法院网报道,河南的王某2016年4月上了法院的“黑名单”,恰好那时候他正在南极旅游,买不了机票,回不了国。他赶紧找来委托代理人到法院要求和被欠款一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王某这才顺利地购买了返程机票回了国。 

所以说,尽管网络上“商机无限”,但是,为“失信被执行人”买机票这样的“商机”,实在是要不得的,说大了,会危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说具体一些,这样的行为,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明显涉嫌非法经营;如果为了非法购票修改、篡改了民航系统中的数据,可能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这些人本没有这个“本事”,而是去骗“失信被执行人”的钱,则又涉嫌诈骗。问题是,这样的广告能堂而皇之在网上传播,也证实网络信息管理在不少环节还存在漏洞,值得反思。 

首先要检视的是相关网络平台的监管。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明文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列明,“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包括网络内容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网络经营许可监管等。替“失信被执行人”买机票这样明显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与经营广告,一经发现应该及时处理,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与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协作力量应当得到更好的整合。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是一个老难题,在当今信息时代,为掌握“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等提供了便利,但是也给有履行能力者逃避债务提供了不少“方便”。因此,网络运营者的自我管理,网络信息监管部门的监管与执法,可以与执行工作更好地衔接起来,对网上出现的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掌握,确保案件线索得以更好地收集和运用,以更好地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助力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 

因此,笔者很期待“为失信人员买机票”这样的非法经营线索能够受到各方重视,并被充分利用,增强识别和打击能力,转化为促使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偿债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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