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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来啦!提出5大制度创新,4月28日起施行
03月27日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83条,针对市场主体关切的权益保护不够平衡、投资贸易不够便利、政务服务不够充分、监管执法不够统一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分别制定了针对性条款,为企业“硬核”护航,为北京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再“提速”。
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
《条例》明确,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信用信息平台。
为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提高企业登记、变更、注销效率,《条例》提出,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条例》提出,以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频次,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检查频次。
同时,《条例》还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要求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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