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何区别?
01
门槛不同
“限高”的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失信”的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概括而言,“限高”主要针对的是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失信”主要针对的是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失信”必然要“限高”,但“限高”未必会“失信”。因此可以说,“限高”的门槛低于“失信”。
“限高”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但“失信”只能针对被执行人。也就是说,“限高”的适用对象要比“失信”的范围广。
03
内容不同
“限高”限的当然不是身高,而是九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则是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对其予以信用惩戒,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04
期限不同
“限高”原则上要一直限制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止。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通常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法官提醒:
通常,“限高”主要因被执行人客观不能,而“失信”多为被执行人主观不愿。但无论是“限高”还是“失信”,都是套在被执行人头上的“紧箍咒”。因此,有能力履行的千万别逃避,即使没能力,也要配合执行想办法。毕竟,一朝“限高”,朝朝被防;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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