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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源点整理 源点credit 2022-03-29

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项创新性立法也成为了我国极具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会更加健全。


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


基于历史法律制度的原因,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未能建构起来,这也成为了我国《企业破产法》长久以来为人所诟病的一点。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深圳的实际需求有关。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析认为,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基于现实的迫切需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意见》赋予深圳的“五大战略定位”“五个率先”重点任务展开立法,突破性地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市场的退出机制,深入优化了现有的营商环境,在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同时,为金融风险的产生提供了规避策略。


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这意味着,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根据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总而言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全面系统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在未来必将为深圳科技创新进一步打牢法治基石,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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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点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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