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2022年7月2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政策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zhengyilong@samr.gov.cn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信息化方式组织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推动道路运输驾驶员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应用,实现“电子建档、数据互联、系统归集、自动评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确定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道路运输驾驶员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计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计分。
第十一条 经依法变更或者撤销道路运输驾驶员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五)新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初次参加诚信考核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其诚信考核初始等级为A级。
第三章 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有关部门抄告的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和本行政区域外共享或者抄告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记录,包括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行业协会组织公告、有关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历次诚信考核等级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撤销后3年。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信息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收集并汇总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有关诚信信息,存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业务协同,并依托交通运输部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及时将本辖区查处的外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和计分情况,共享至相应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到共享信息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存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信息采集应当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实现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道路运输驾驶员违法行为和计分信息更新至诚信档案,并依托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将道路运输驾驶员计分情况、诚信考核等级等信息及时提供给道路运输驾驶员查询。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确定诚信考核等级。
诚信考核周期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确定诚信考核等级。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历次考核周期的计分分值、诚信考核等级等信息查询方式,可通过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为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诚信考核等级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当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依法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第二十四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社团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所属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比例达到80%以上或者AA级、AAA级驾驶员比例达到90%以上,且均没有不合格驾驶员的,可以在行业表彰奖励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安排其承担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 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诚信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和《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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