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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

源点credit 2023-03-09

2022年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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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照的签发、变更、注销等,以及车辆年度审验、驾驶员诚信考核等业务办理工作,同步更新电子证照信息,将制发的电子证照文件实时归集部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确保证照部省同步、数据准确。


政策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

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810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zhengyilong@samr.gov.cn

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运行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应用服务和系统运行,支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跨地区互信互认和共享共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运行与安全、监督评价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制度,包括证照应用服务、系统运行管理等,并指定专人负责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从业资格证》(JT/T1290—2019)、《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经营许可证》(JT/T1291—2019)、《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输证》(JT/T1292—2019)及《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工程应用技术规范(试行)》,建设省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生成并归集道路运输电子证照。

第五条 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制发不改变原行政许可层级、条件、程序和内容等事项。

第六条 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可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二章 应用服务要求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照的签发、变更、注销等,以及车辆年度审验、驾驶员诚信考核等业务办理工作,同步更新电子证照信息,将制发的电子证照文件实时归集部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确保证照部省同步、数据准确。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本省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工作,提高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制证率、激活率和数据合规率等。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跨地区互信互认,在跨地区执法检查、业务办理时,对行政相对人通过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出示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予以认可,并在线对电子证照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共享应用,丰富便民服务、政务服务、创新监管等应用场景。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数据核查机制,定期检查电子证照数据,确保证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 电子证照的共享使用应由持证主体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未经授权不能共享使用。经授权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加注件,可作为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的电子存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通过电子证照系统共享获得的电子证照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宣传培训,提高相关业务办理及执法人员的业务服务能力,引导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积极使用电子证照。

第三章 系统运行与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要求,确保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省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的运行维护,采用安全可靠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系统不间断运行。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网络安全责任体系,确保网络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建立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防护体系,建立定期系统网络安全巡检制度,每年开展第三方网络安全评估工作,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电子证照的数据安全保护,严防非法授权访问、非法数据出库等行为,防止数据泄露,保障数据安全。加强国产密码应用和安全性评估。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系统运行应急处置,确保系统运行发生异常时能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快速恢复系统运行。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需对部级系统中的本省份电子证照数据进行维护,需报送申请单,具体见附表1。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工作,并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应用服务、系统运行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内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工作,做好电子证照应用服务、系统运行和自查自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价程序与要求

(一)年度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年总结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情况,并结合自查自评工作,形成年度报告,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二)评价方式。评价工作采取实地考察、系统分析、抽样调查、年度报告核查等方式进行。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计分标准。评价按照年度进行,实行计分制。评价内容和指标详见附表2。

(四)定期通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每年综合形成评价结果并予以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通报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制定本省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运行服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服务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丨源点credit编辑丨乔安校稿 | Archer欢迎分享到朋友圈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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