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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 朱富强:福利平等主义的回归——约翰·罗默《分配正义论》评述

2017-06-26 朱富强 中国政治经济学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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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学动态》2017年5期

朱富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内容提要:约翰·罗默在《分配正义论》一书中系统评述了反福利主义的各种思潮并指出其中的问题:罗尔斯和森基于“冒犯性偏好”和“昂贵性偏好”的例子来否定福利主义,德沃金强调个体应该对其选择和偏好负有责任,阿内逊和柯亨则认为个体只应该对其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负有责任。其中,阿内逊、柯亨和罗默都批判性地指出,那些反福利主义的平等观实际上都没有认真考虑超越个人控制但影响个体人生的社会因素,而如何界定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则是各种平等主义观和社会正义观争论的焦点。进而,正是通过影响个体偏好和生活状况的非控制性因素的辨析和关注,阿内逊、柯亨以及罗默等倡导了关注福利的社会主义机会平等观:个人所达到的生活结果只能受制于未经选择的运气。有鉴于此,为了夯实福利平等主义的理论基础,罗默的评述和阐释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罗尔斯、森以及德沃金等人的反福利主义的理论依据展开深刻的剖析和反驳;二是对阿内逊和柯亨的福利主义平等观做了逻辑上的完善和补充。

关键词:约翰·罗默  福利平等主义  社会主义  机会平等  分配正义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一、引言

约翰·罗默(John E. Roemer)是美国耶鲁大学的政治经济学教授,是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罗默早年热衷于运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方法来研究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尤其集中在利润率、剥削以及阶级理论上;在苏联东欧社会主义解体之后,开始转入政治哲学领域,重点研究社会平等和正义秩序理论,并致力于探索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的结合。实际上,国内学者对罗默也并不陌生,已经有不少介绍其学术的文章,他的不少著作也已经被翻译成中文,包括《社会主义的未来》(重庆出版社,1997)、《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分析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在自由中丧失》(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等。最近,罗默的《分配正义论》中译本已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

在《分配正义论》一书中,罗默集中对罗尔斯以来的平等主义学说做了系统而严谨的剖析和评论,这包括两大基本内容:(1)运用严密的经济逻辑系统剖析了当代道德和政治哲学在分配正义理论上的洞见和贡献;(2)运用思辨的哲学思维审慎思考了现代经济学对道德政治哲学领域平等理论的论证和应用。其中,对经济学领域的相关分析集中在社会选择理论和福利经济学方面,主要剖析它们未能正确地表述哲学问题;对道德政治哲学领域的相关分析集中在各种流行的平等主义和分配正义观,主要剖析它们在表达上的模糊性和内在逻辑不一致性。事实上,罗默的主要身份是一位经济学家,尤其还是一位数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从而具有非常高超的数学分析能力。因此,不同于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阿内逊、柯亨等道德和政治哲学家(甚至也包括森)热衷于独创出新颖的学说体系,罗默更倾向于运用经济学工具对这些流行理论进行审视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认知。

正是基于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功底和高超的数学分析能力,罗默一方面批判性地审视了流行于道德和政治哲学界的各类反福利主义的条件平等论主张,另一方面则对阿内逊和柯亨的福利机遇平等观做出逻辑化的梳理和修正,从而也就积极地推动了分配正义领域福利平等主义的回归和发展。同时,罗默还致力于将福利主义的机会平等理念转化为具体的社会经济政策,主张以设计税收政策的方式来为某种优势(如健康、收入或福利)实现“机会平等”。事实上,基于人人平等的信念,福利主义主张社会有责任支援那些处于自然或社会不平等的弱势群体,进而提倡政府通过征税方式为社会大众提供较高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水平,这些方面与那些非福利主义的正义秩序和条件平等观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显然,通过将罗默等人倡导和发展的分配正义嵌入到经济分析之中,就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当前世界范围的社会实践,进而也有助于推动经济学科的实质性发展。限于篇幅且考虑对平等主义学说进行数学推理和验证的烦琐性,本文主要集中于对罗默有关各种流行学说的思辨式评述以及由此提出的个人洞见做一系统性整理,以便国内经济学人更好地认识分配正义理论在西方社会的新近发展。

二、福利平等主义面临的挑战

福利主义的理论渊源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将社会总福利作为评价社会公正与否的基本标准,由此,早期深受功利主义影响的经济学家如穆勒、马歇尔和庇古等人就试图将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结合起来而创立了福利经济学。事实上,功利主义具有这样三大特征(1)它是后果主义理论,即只有后果是重要的,行动过程是不重要的,从而强调应该基于行动对事物状况的影响来选择行动;(2)它是福利主义理论,即后果中只有福利是重要的,其他的后果是不重要的,从而强调将事物状况赋予一定福利值视为正当评价方法;(3)它是总量主义理论,即只有总量具有意义,不关心总量如何在个人之间的分配,从而强调基于个人福利的简单加总来评估后果。显然,如果只关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总量,那么,就会出现为了“公益”而牺牲少数个体利益的情形,甚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最大社会利益”之间本身就是不一致的。有鉴于此,罗尔斯等道德和政治哲学家们都认为,将个人选择的原则简单地扩展到社会上就会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同时,为社会或他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是不合理的。正是由于功利主义的第三个特征(总量主义)受到广泛批判和攻击,众多哲学家就转向了功利主义的前两个特征,即只有后果是重要的,并且后果中只有福利是重要的,从而就出现福利后果主义。进而,基于对个体福利的关注,又衍生出福利平等主义,它所推崇的社会制度或分配方案是使社会成员在福利方面更为平等。所以,罗默在《分配正义论》(2017)中就写道:“常被哲学家定义为‘功利主义’的概念在本书中被称为‘福利主义’。福利主义主张,评价社会状态公正与否仅需要了解该状态分给个体的效用”(p.134)。

同时,福利平等主义也遇到一系列的障碍和挑战。首先,福利平等观本身就遇到平等主义的反对。事实上,如果某些群体将资源转化为福利的效率特别低,乃至只有给予他们两倍于其他群体的资源才能获得相等的福利。进而,这些群体的效率之所以如此低下,或者是因为他们本身的粗心大意或不负责任,或者是因为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是残疾人。那么,是否应该给予他们两倍于其他人的资源呢?一般地,对前一种情形应该加以拒绝,因为它是非平等主义的;而对后一种情形也遭到部分人拒绝,但很难从平等主义上进行反对。其次,如果有些群体将资源转变成福利的低效率明显是因为坏运气,那么,他们是否应该获得更多的资源份额呢?针对这一点,不同学者就发展出了不同的正义和平等学说。进而,我们又如何识别出他们的低效率是因为坏运气而不是他们本身的犯错呢(柯亨,2007,p.123)?这涉及更为精细的哲学分析。最后,也遇到“昂贵性偏好”和“冒犯性偏好”的挑战。如果一个人有意发展“昂贵性偏好”,那么我们是否有义务提供满足这种偏好的资源呢?尤其是,如果一个人具有“冒犯性偏好”,那么,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政策是否应该将这些人从他人的痛苦中获得的快乐计算在内?显然,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往往是否定性的,因为一般认为,“冒犯性偏好”拥有者歧视并降低其他人自由所获得的快乐不应该与其他的满足进行同等计算,那些本来有其他选择的“昂贵性偏好”也应该为自身的“缺乏远见和自律”承担责任。罗尔斯、德沃金和森等人都认为,这些案例可以用于否定福利平等主义的正当性,进而发展出了非福利的平等主义理论。

大体上,道德和政治哲学界对功利的福利主义之反对主要基于这样几个方面:(1)快乐本身就由个体效用来衡量,并且,资源等其他东西也应该和快乐一起用作对状态好坏的评价。(2)重要的某事必须是某些人所愿望的,而且愿望程度相同的事物应该具有同等重要性,效用单位不能提供适当的衡量。(3)一件事物可能不被任何人所愿望,但依然可能是重要的,因为人的愿望往往受环境和经验的影响。(4)通过效用来衡量道德重要性还需要关注权利问题,而权利则与功利主义和福利主义相冲突(参见森和威廉姆森,2011)。(5)尤其是,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以人际效用的可比性为基本条件,而这正是现代经济学家努力避免的。相应地,由罗尔斯(1988)发端,无论是现代主流经济理论还是主流道德政治哲学理论,几乎都对福利平等主义提出了批判和反对;其结果就是,经济学界转向产权界定和自由市场交换,道德和政治哲学界则发展出了一系列非福利的平等主义理论。同时,在发展出各自反福利主义的平等主义理论之过程中,罗尔斯(1988)、森(2006)以及德沃金(2003)等人也都为个人责任问题留下一定的空间。例如,罗尔斯和森都认为个人应该担负起将“基本善”或行动能力转化为成功生活的责任,德沃金更是将责任上升了理论的核心。此后,道德和政治哲学界就逐渐达成了这样的共识:个人是能够进行选择,从而应该为他们自己的自主性行动负有责任,个人责任也合理地限制了结果的平等程度。正是在反功利主义思潮的勃兴之下,福利平等主义的支持者一再退让,乃至反福利主义思潮在道德和政治哲学界滋生蔓延乃至甚嚣尘上,而这引起了阿内逊(2006a)、柯亨(2007)以及罗默(2017)的思辨式拷问。

可见,道德和政治哲学界围绕正义和平等之所以存在如此争论,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界定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在承袭德沃金的选项运气概念基础上,阿内逊和柯亨深入探究了运气和偏好的可控性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问题。在这里,他们不赞同德沃金将偏好纳入个人责任范畴的做法,其理由是,这些偏好和选择往往也受制于不可控的环境特征。相应地,阿内逊和柯亨分别提出了福利机遇平等观和可及优势平等观,这两大观念所提倡的不是直接的福利平等,因为它们承认了由个人责任所引起的福利不平等状况。但是,这种平等观促进了福利主义的回归,深化了对分配正义的认识,进而也开辟了社会主义平等观的新路向。同时,阿内逊和柯亨都属于广义的社会主义哲学家,他们的观点也深深地影响了同属于社会主义阵营的约翰·罗默。不幸的是,尽管道德和政治哲学界对平等和分配正义的认知在不断推进,但囿于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经济学人往往并不了解这些新近的见解和学说,或者往往只是粗粗涉猎与帕累托效率相通的罗尔斯(1988)的正义原则或者与产权保护相通的诺齐克(2008)的资格理论,再者就是混杂了对功利主义复杂而矛盾的情感(朱富强,2016)。在这种情况下,罗默写作《分配正义论》(2017)的“主要目标是为这些经济学家们提供哲学方面的研究视角和工具,丰富他们对正义的内涵——或者至少对此问题研究最透彻的学者眼中的正义——的认识,并最终使他们对政策评估或更一般化的资源分配机制的公正性有更深刻的认知”(pp.1-2)。

三、对罗尔斯和森平等观的批判

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开创性地基于契约主义而非功利主义将分配正义纳入到哲学和社会科学的讨论范畴,并在一系列广为接受的假设条件上推导出了公正秩序的基本要求,进而奠定了平等主义的思辨科学分析基础。自此,众多学者都在罗尔斯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不同的平等主义观点,著名的包括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科姆的基础偏好平等、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等等。其中,罗尔斯、科姆以及森等人倡导的平等主义都是反功利主义的,进而也就都反对福利平等的主张;同时,这些反福利平等的平等主义理论与德沃金、阿内逊和柯亨的平等主义理论也存在明显不同,[1] 因为后者都突出福利不平等境况中的个体责任因素,尤其是后两者强调由于个人控制之外的环境因素导致的福利损失应该得到补偿。有鉴于此,罗默(2017,p.175)将罗尔斯和森的理论视为表兄弟,它们具有这样几个共同特征:(1)平等化的都不是效用而是某种“客观”标准,一个是“基本善”,一个是“可行能力”;(2)所主张的都不是最后结果的分配,并且“基本善”和功能性活动都可以赋予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取得成就;(3)都寻求能够补偿个体间差异的实质性机会平等,一个通过平等化“基本善”来实现,一个通过平等化“可行能力”来实现。进而,罗默也将罗尔斯和森的平等观放在一起加以评述。

罗尔斯(1988,p.88)定义的“基本善”是“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什么都需要的东西”,主要包括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我价值感等。显然,“基本善”不同于经济资源和商品等,它们根本上是社会性的而非私人性的,进而,它们的实现主要依赖于需要构建的政治经济制度。事实上,在罗尔斯所列举的“基本善”中,只有财富和收入一项是常规意义上的私人善,而其他的“善”都不是分配给公民私人的,而是体现在制度中。相应地,当个体在社会中担任特定职位时,他们就“消费”了这些“善”;同时,在自由开放的社会中,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职业、职位和工作时间,因而个人“消费”的社会“基本善”就构成他进行职业和劳动选择的一个功能。对此,罗默(2017,p.176)提出了两点批评:(1)罗尔斯对职业选择和“基本善”之间关系的看法是模糊的,因为他明确将职业和工作时间的选择自由作为第二种社会“基本善”的保障,但又认为这不妨碍社会可以设计诱使人们工作时间过长的税收计划以增加可以被再分配给穷人的税收,而且,在没有将工作和休闲作为“基本善”的社会也必定会采用这种税收计划;(2)罗尔斯忽视了将劳动作为一种“基本善”,因为在任何复杂社会里都有劳动市场的必要,而个人的收入则取决于他的职业和劳动选择,否则,不知道个体的劳动贡献,就不能确定他享有的社会“基本善”的向量。

因此,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就面临着一个指标构建问题。那么,如何构建一个衡量“基本善”的全面指标呢?一般地,社会“基本善”的指标确立有两大基本路向:(1)基于“基本善”对客观衡量个体幸福的贡献。它认为,存在一个衡量社会“基本善”的正确方式。但显然,这与罗尔斯主张其正义论容纳关于“善”的不同概念相矛盾。(2)基于“基本善”对人生计划实施的促进作用。这个指标与每个人的福利观点相关联,从而就会导致福利主义的回归。但问题是,罗尔斯根本上又是反对福利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一方面,他倡导的是“基本善”指标而不是效用最大化,这与福利主义形成鲜明对比;另一方面,他的主张主要从个体福利的最低水平而不是总和着手,这与功利主义形成鲜明对比。更为甚者,罗尔斯从三方面对福利主义提出了批判:(1)有人从“冒犯性偏好”中获得福利;(2)有人拥有“昂贵性偏好”;(3)人们对福利的理解是多样的(罗默,2017,p.201)。

进而,我们如何认识罗尔斯所设立的“基本善”指标呢?罗默又提出了两点审视和批判:(1)罗尔斯在快乐的含义、“基本善”和人生计划成就间的关系和衡量“基本善”的客观指标这三个问题上的观点存在不一致,因为罗尔斯相信,社会需要平等化的是社会“基本善”而非人生计划的完成程度,那些需要更大收入才可以实现人生计划的人不应该获得更多的“基本善”(罗默,2017,p.182)。(2)罗尔斯体系中也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性。它一方面强调正义需要社会“基本善”的平等化,从而排除了人生计划完成程度中的个性问题;另一方面又相信“基本善”指标的增加必须能够提高实现人生计划的可能性,这又要求保留基本善的个性化,进而将劳动和休闲也视为基本善(罗默,2017,p.194)。

事实上,罗尔斯既不是基于至善论标准也不是从某些人人生计划的固有优越性来构建这样的指标,而主要是提出一个差别原则来最大化最不利者的社会“基本善”,进而通过构建“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情境加以证明。然而,柯亨和罗默等又都指出,罗尔斯从平等化到最大最小化的转移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基本善”的平等化由天资分配的随意性特质推导出来的,目的是对随意性的纠正;另一方面,最大最小化则基于对任意分配的帕累托改进的认同,体现了一种承认现状的取向。进一步地,要真正理解平等化和最大最小化之间的区别,这涉及对正义的深层次理解:正义要求拥有更多天分的个体采取尽可能补偿那些最不利群体的行动,而不能凭借以运气为基础的随机特质获取更多“基本善”(罗默,2017,pp.195-196)。很大程度上,正是将个人责任纳入平等考虑之中,尤其是否定了对不可控运气的个人责任,就导向了福利主义的主张。

与罗尔斯一样,阿玛蒂亚·森(2006,p.14)也反对功利主义的效用和分配正义观,但又不同于罗尔斯将“基本善”作为福利的评估标准。在森(2006,p.252)看来,对人们的物质化福利来说,主要的不是某些“善”,而是“善”对人们的作用。因为“善”可以赋予人们不同的功能性活动:摆脱疾病困扰、获得充分营养、参与社会活动、拥有社交自尊等。相应地,森(2006,pp.258-259)认为,正义就要求所有可得的功能性活动向量能够最大限度地平等,进而将这些个人可得的功能性活动向量集称为个人的“可行能力”。当拥有一定的收入和财富时,不同个体就可以将之转化成不同的功能性活动向量。有鉴于此,森并不要求功能性活动指标的平等化,而是要求个体间将这些向量的“集合”平等化。一般地,包含功能性活动向量越多的“可行能力”往往也越高,因为它可以赋予个体更大的行动自由。譬如,一个参与绝食运动的富人和一个缺乏食物而挨饿的穷人相比,尽管两人都处于相同的营养水平,但富人显然有更大的“可行能力”。也就是说,罗尔斯通过人所拥有的手段来评判活动的机会,森则从将基本品转化为美好生活时可能出现的巨大差异中关注能力平等。因此,森的理论就被概括为“可行能力平等论”。

但同样,罗默(2017,pp.204-205)对森的“可行能力平等”论提出了五方面的批评。(1)森把快乐也当作一种功能性活动,这将削弱功能性活动向量独立于个体自身福利感受的程度。事实上,“冒犯性偏好”和“昂贵性偏好”等的满足也将产生快乐。(2)森也没有提供一个功能性活动指标。事实上,如果增加个人的功能性活动指标而不会减少他实现能动性目标的可能性,这个功能性活动指标就应该表示为能动性活动目标偏好的效用函数的一个单调转换;相应地,由于不同人的功能性目标偏好存在不同,因而这个功能性活动指标也就失去了能动性目标偏好的独立性。(3)即使给定了功能性活动目标,森也没有提供“可行能力集合”的等价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使我们做出某人的“可行能力”要好于其他人的判断。事实上,森认为,最多只能获得功能性活动向量和“可行能力”的部分排序,绝大多数社会政策也只要由集合包含关系提供的部分排序就已足够。但罗默认为,我们并不总是有这样的集合包含关系,当我们关注的两个个体来自不同文化时尤其如此。(4)森的“可行能力”平等化也没有准确地讨论平等化目标以便促使他处理最大最小化和词典式问题。(5)森同样采取了罗尔斯式方法来处理能动性责任,这是不充分的。事实上,“可行能力平等”理论认为,个人无需对由他们“可行能力”衡量的机会负责,但必须对功能性活动向量的选择和他们的能动性目标(生活计划)负责。但现实中,能动性目标可能是由社会确定的,而个人却需要对其“可行能力”中部分功能性活动向量(如快乐和自尊等)负责。

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罗默提出一种替代方法,它不要求明确计算“基本善”和“可行能力”的指标,但要求通过使用效用函数的信息来计算个体对产生“基本善”和功能性活动的资源的需求程度,从而只需知道偏好的序数不可比信息。在这里,罗默(2017,p.207)区分了两类资源:(1)基本资源,它影响功能性活动,如居住空间、保健服务以及教育服务等;(2)次要资源,它不影响功能性活动,如游艇、钻戒以及威士忌等。同时设定,基本资源和次要资源的划分对所有个体都是相同的。一般认为,基本资源之所以是“基本”的,就在于,当其数量接近零时,一些功能性活动就会是零;而当功能性活动为零时,人们就无法生存下来或者不能做任何事情,因而个体愿意以任意多的次要资源交换很少数量的基本资源。相反,次要资源可能会促进某些人生计划或能动性目标的完成,但不是全部的人生计划;或者,个体也会多多少少要一些次要资源,但对人生计划的完成不产生什么作用。

显然,罗默对基本资源和次要资源的区分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识别和评估社会资源的分配状况,进而也有助于更好地推行平等化的分配政策。一般地,当一个人开始致力于用收入购买次要资源时,就表明他的基本资源已经得到满足。相应地,我们就可以用基本资源相对于次要资源的边际替代率来在分配中衡量一个人基本资源或功能性活动的匮乏程度。进而,罗默(2017,p.215)得出结论:在一个资源相对稀缺的世界中分配资源时,如果不能令所有个体都拥有足够多的“基本善”向量或功能性活动向量,从而使他们能够从不同人生计划中做出有意义的选择,那么,就应该尽可能地平均分配基本资源,或者说平均化基本资源的匮乏程度。相应地,罗默(2017,p.215)还得出两个推演结论:(1)在资源丰裕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可以消费的次要资源,那么,能使所有个体都消费次要资源的分配方式都是可接受的,尽管有些个体的效用特别是最小效用可能包含一些不平常的变化;(2)在资源相对稀缺的社会中,不是每个人都有可以消费的次要资源,那么,就只存在一种可接受的分配方式,那就是所有人都不消费次要资源。

四、对德沃金资源平等观的批判

德沃金(2003,pp.7-8)也认为福利平等在道德上没有吸引力,并引入个人责任来推进罗尔斯和森反福利主义的平等学说。在德沃金看来,个人必须为其认同和选择的偏好负责,而正义只补偿那些非个人原因造成的不利。在此基础上,德沃金致力于阐明资源平等的分配正义理论。一般地,资源被定义为帮助人们实现自己人生计划或取得成功的事物。其中,罗尔斯将资源平等的实现等同于社会“基本善”的相等,森将资源平等的实现等同于功能性活动向量集的相等,而德沃金则将责任问题放在资源平等的中心位置。德沃金认为,如果每一个社会个体是同质的,那么有吸引力的资源平等概念就是使每个人都平等分享社会的外部资源。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却是异质的,拥有不同的禀赋境况,也拥有不同的偏好和志向,而且偏好和志向并不完全取决于禀赋境况。有鉴于此,德沃金进一步认为,有吸引力的资源平等概念应该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全面的资源平等,这包括传统的外部资源和“境况”资源的平等。但显然,大多数与境况有关的资源无法在人与人之间流通,因而问题就变成:如何分配可交易的外部资源才可以实现全面的资源平等?罗默的批判性审视也集中于此。

假设有一个给定的资源总额,而社会成员对这些资源有不同偏好,那么如何分配呢?德沃金(2003,pp.67-77)考察了三种方式:(1)资源等分,每个成员都得到相等的一份。显然,由于“境况”的差异,这种分配并不是帕累托有效的,从而不具有吸引力。(2)从平等资源的初始分配中引出等分的瓦尔拉斯均衡分配,建立拍卖的资源分配方式,每个人用在等额的初始禀赋中作为货币的“贝壳”来为资源出价。但显然,如果考虑到残疾这类阻碍人们有效地将外部资源转化为福利和成功人生因素之类的要素,这个分配方案也不具有吸引力。(3)考虑残疾因素而建立一个假想的保险市场,每个人都处于无知之幕状态,只知道自己的偏好而不知道自己的残疾状况,同时又都知道残疾在现实生活中的分布状况;相应地,所有人都会用初始获得的等额贝壳购买外部资源和有关残疾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出于当他们在现实世界中患上各种残疾时可以向他们补偿各种外部资源,因而现实世界就是在“无知之幕”下推演出的未来世界状态。德沃金将这一现实的分配定义为实现资源平等性的分配,其中残疾等作为资源也被考虑在内。

在这里,德沃金(2003,p.76)区分了两类运气:选项运气和原生运气。其中,选项运气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和计算的赌博而产生的,原生运气则是一个以不同于深思熟虑的赌博方式而产生的随意性风险,如被闪电击倒造成的灾难就是原生运气。为此,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主张,人们应该承受选项运气所造成的后果,但不应该承受原生运气所造成的后果。相应地,这里的保险市场就是将原生运气事件转化为选项运气事件,他们自己决定了是否投保来消除原生运气潜在的灾难。事实上,如果人们知道残疾的风险,那么就会购买保险来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就依赖于人的偏好:保险范围的不同知识源于偏好的不同,而且个人应该对于他们的偏好负有责任。

那么,德沃金的这种资源平等观是否合理呢?针对这一点,罗默(2017,pp.264-266)从两方面做了审视和反驳。

第一,德沃金将“偏好和意愿”放入人们应该自负责任的分类中,这合理吗?德沃金说,结果应该是意愿敏感的而非禀赋敏感的,其中禀赋是资源和境况的组合,而意愿只代表由偏好所指引的自愿性选择。在这里,德沃金只排除一种强烈欲望的偏好,其原因是,强烈欲望是人们不想拥有的渴望,不属于人的本质特点,从而不需要负责;相反,其他偏好则是人们主动培养或欣然接受的,而只要欣然接受并认同他的偏好就应该为其负责。问题是,那些“顺从的家庭主妇”往往有着过于卑微的意愿,那么,认为她们应该为这种偏好负责是明智的吗?实际上,只要给予家庭主妇以同样的资源,她们对自己总体成功程度的评价就会提高。由此,罗默认为,德沃金通过责任和非责任的界限来区分个体偏好与资源的做法并不妥当,因为这意味着个人偏好都与其可控行为有关,但现实生活中的偏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处的外部环境,因而个体偏好在形成之前往往并不能对其发展过程进行控制。

第二,德沃金试图利用保险机制来促使资源完全充分地等分,这是否现实?例如,两个人有相同的偏好并对残疾有相同的投保,但一个人残疾,另一个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现实社会中就会以转移支付或税收方式将资源从健全人付给残疾人,但并不明确这种资源是否在两者之间被强调地均等化。既然如此,最后状态的差别是否就是源于原生运气?进而,如果资源平等性要求在现实生活中有同样的成功观念并且采取同样行动的个体有相同的总体成功程度,那么,这个保险机制就会因并不能实现这一点而不是一种有吸引力的资源平等。由此,罗默运用社会选择逻辑展开公理化分析,其分析前提是:(1)对称性公理,所有相同的个体应该等分外部资源;(2)资源单调性公理,不同阶层的人拥有相同的总体成功函数。由此,罗默得出结论,任何有吸引力的资源平等主义最终都会逐渐变成福利平等主义。

显然,德沃金的平等观要求对个人境况进行补偿,但他的补偿只局限于那些并非他们自身原因所致但又妨碍他们实现人生价值的不利方面,而个人行动或信仰引起的境况差异则不属于正义关心的范畴。德沃金(2003,p.5)反对福利平等的理由是:只要个体认同其偏好,他们就应该为其偏好负责。譬如,四个兄弟中一个是盲人,一个是大手花钱的花花公子,一个是需求简单的诗人,一个是需要昂贵材料的雕塑家。显然,父母在划分财产时就不能将最大一份给花花公子,以使所有孩子能够有同等的福利水平。进而,在“廉价性偏好”和“昂贵性偏好”这两大问题上,德沃金的观点是,如果“廉价性偏好”是自愿地培养的,“昂贵性偏好”则是因为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那么,以福利平等为目的进行分配资源的做法在某种意义上是说得过去的;但是,如果“廉价性偏好”是基于生存策略的需要(如森所举的“被虐待的奴隶”和“顺从的家庭主妇”等例),而“昂贵性偏好”也是主动培养的,那么,基于福利平等的资源分配就会造成双重不公。

为了解决平等福利方案所遇到的上述两大问题,进而提供一个可测度和可比较的福利尺度,德沃金(2003,pp.23-27)首先提出了“相对成功”和“总体成功”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个体人生计划已被实现的程度,后者则是人生的总体成功度。问题是,只要拥有父母的很小部分遗产,需求简单的诗人不管从相对还是从总体角度都会认为自己的人生是成功的;相反,即使拥有父母的很大部分遗产,大手花钱的花花公子从两个角度都会认为自己的人生很失败。进而,假设这两种偏好都是自主培养的,那么,能否基于这一理由将更多资源从诗人转移给花花公子呢?当然不行。德沃金进一步提出这样的思路:一个人,当且仅当他比其他人有更多合理理由对自己的处境感到遗憾时,他才有理由认为与其他人相比其生命几乎是不成功的。也就是说,在计算一个人的遗憾是否合理时,就必须将他的情况与其他人作比较。问题是,如何定义合理遗憾呢?譬如,当诗人和花花公子都继承了父母的相等财富时,直觉上他们都不会有比兄弟姐妹更合理理由为自己的状况感到遗憾。由此,德沃金得出结论说:当且仅当资源公平分配时,任何人都没有合理的理由感到遗憾。也即,在德沃金的观念里,合理遗憾首先需要一个关于公平资源分配的先验理论。

但是,罗默(2017,pp.257-259)对德沃金的这一中心观点提出了反驳。实际上,德沃金等人都承认,一个人对总体成功和相对成功的观念是内生的,因为它受到所处环境和资源的影响,这包括家庭背景、种族和文化背景、健康状况以及个人才智天赋等,如“被虐待的奴隶”和“顺从的家庭主妇”就是如此。为此,罗默将社会分割成由巨大数量个体构成的不同阶层,而每个阶层的人共享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境况函数,进而考察这样一种外部资源分配对不同阶层中个体成功度的影响:每个阶层中成员的总体成功度由已得资源配额实现,其中,同一阶层中所有成员都被分配相同资源,而不同阶层中所有成员被分配不同资源,并且使得每个阶层的总体成功度相同。由此,我们就可得出这样两点结论:(1)任何个体与其同阶层的其他人相比都没有合理的理由感到遗憾,因为所有不在个人责任范围内的境况因素已经被计入,同一阶层内人生计划或成功观念的不同完全是源于个人责任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纯粹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2)任何个体与其他不同阶层的人相比也没有合理理由为他的不同待遇感到遗憾,因为不同阶层的总体成功度是相同的,而个体与其他不同阶层的人的其他差异则主要与他的人生计划概念有关。

同时,罗默(2017,p.260)又指出,上述分析还忽视了一些不应该被忽视的问题:个人有理由为自己没有处在另一阶层而感到遗憾,这不仅可能以另一阶层的平均总体成功度为依据,还可能以另一阶层全部成功程度的其他分配特征为依据(如方差)特征。究其原因,这里假设,人们在面对不确定时只关心预期的相对成功,从而具有风险中性的偏好;因此,只要在两个阶层中相对成功的预期是相同的,一个阶层的成员就没有任何合理理由为自己没有处于另一阶层而感到遗憾。但是,罗默认为,这个假设对于自愿获取的昂贵性偏好进行了充分处理,因为此时个体在资源给定情况下自愿采取比其他人更昂贵的偏好,从而也就没有合理理由为自己的较低总体成功机会感到遗憾。同时,它并没有涉及非自愿形成的廉价性偏好,因为有些人可能是通过树立被“削减”的成功观而达到同其他阶层相同程度的总体成功的,以致一些人可能因为看似昂贵性偏好但实际并没有而受到不公对待。譬如,可能存在一个“顺从的主妇”阶层,其中有部分个体可以自己克服卑微的阶级性并恢复未被削减的对成功的定义,这导致在既定资源分配份额下所取得的总体成功程度将低于其阶层的平均水平,也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显然,在德沃金的观念上,这些主妇是拥有昂贵性偏好的人,从而应该为自己的低成功负责。但是,罗默却指出,这些“顺从的主妇”阶层的成员有理由感到遗憾,因为之所以将这些“顺从的主妇”视为拥有昂贵性偏好的人,主要是源于与其他拥有廉价性偏好的人相比较。正是通过这一案例的解析,罗默认为,德沃金引入总体成功和合理遗憾等概念而推出的资源平等观将会陷入循环,从而是不充分的。

最后,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认为,为了获得平等,社会机构应该穷尽所有可用于分配的资源以给予人人相等的资源份额。但显然,这面临着森的诘问:天生残疾的A如何应该获得和正常人B相等的资源分配呢?因为他的资源将必须花费在支架上。面对这一问题,德沃金(2003,p.331)从两个方面做了回应:(1)将个人才能也当作一个有待分配的资源,资源平等就意味着,A在得到一个本来与B等同的资源外还有一个器具使其腿充分可用。问题是,分配机构提供教育与支架以消除天生的才能差异,这将遇到很大困难。究其原因,个人才能的价值往往随他们的生活计划而不同,从而也就不清楚低才能者应该获得多少补偿。事实上,在个人才能资源同等分配的情境中,高才能者往往就会被置于不利地位。究其原因,高才能者因其时间更有社会价值而对自由的嗜好也更加昂贵,而低才能者因时间价值较小而对自由的嗜好也更加便宜,因而在同等资源下高才能者就会比低才能者更难成就其生活计划。(2)根据个人的资源份额、个人特征和可能的环境而给定一个资源的平等分配,从而个人需要对于其形成或改变自身偏好负有责任。在这种情景下,每个人获得的总体偏好满足水平就是一个个人责任问题,而不是一个社会问题。阿内逊(2006a)认为,这个回应实际上不再捍卫资源平等。究其原因,社会与生物因素将会影响偏好的形成,而如果人们只能对处于其控制之下的东西负有责任,那么就至多对其偏好负有部分责任。有鉴于此,阿内逊、柯亨和罗默都对偏好的成因做了剖析,进而对责任承担做了更为深入的界定,由此发展了新的福利平等主义学说。

五、对阿内逊福利机遇平等观的推进

阿内逊回答了罗尔斯、德沃金以及森所提出的昂贵性偏好上反映出来的责任问题。按照这些流行观点,人们对其选择和偏好应该负有责任,进而根据他们的基本善、资源或者功能性活动来调整和修正其偏好。但是,阿内逊认为,这些观点太过简化了,人们只能对在其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负有责任,而不能始终对其最终目的或基本的生活目标承担全部责任。为此,阿内逊以昂贵性偏好的成因为例做了剖析。

一般地,昂贵性偏好的形成有以下几种情形:(1a)主体并没有选择形成这种偏好;(2a)主体有意识地选择形成了这种偏好,但这种偏好变得昂贵是无法预知的;(3a)主体有意识地选择而形成这种偏好,并且这种偏好已经是昂贵的或能够预料到其是昂贵的。同时,昂贵性偏好的放弃也有几种情形:(1b)主体能够不花代价、很容易地放弃这种偏好;(2b)主体能够以一定成本放弃这种偏好;(3b)主体无法放弃这种偏好。阿内逊(2006a)认为,如果偏好属于3a或1b情形,个人就应该为昂贵性偏好负责;而在其他情形中个人则不应该负有责任,而应该将之视为残疾一样的缺陷,这些昂贵性偏好应该像残疾一样得到补偿。也即,阿内逊平等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是:如果某些人不是因为他们自己的任何责任而比其他人生活得更差,这就是坏的;相反,从控制角度来看,只有当一个人对某些事情的发生具有控制(能够进行选择)时,他才是应该对此事负有责任的。因此,阿内逊认为,罗尔斯、德沃金以及森等所有反对福利平等的言论都不能驳斥他的福利机遇平等观,罗默则将阿内逊的立场纳入福利主义范畴并做了推进。

阿内逊(2006b)将福利的机遇平等定义为“如果每个人如对他合理地期待的那样审慎地行动,所有人终其一生将具有相同的期望福利。”并且,采用决策树来描述福利的机遇。决策树描绘了对某人可用的行动中可能的未来选择项,而当人们面临等价决策树时就意味着福利机遇平等。问题是,等价的决策树果真意味着平等的福利机遇吗?罗默(2017,pp.281-282)就提出,“即使个体拥有等价的决策树,他们福利的机遇并非相等,因为可能亚当和夏娃对他们决策树的路径所存在情况认知不同,也可能对亚当来说,需要很强的自控力、权力和力量来选择他的第三路径,而夏娃轻易就能选择她的第三路径。所以,阿内逊通过考虑两个决策树实际相等来完善其定义,这一情况出现的前提是当且仅当亚当和夏娃是相等的,两人都充分意识到其决策树的定义,并且每一路径对亚当的易得程度与相应路径对夏娃的易得程度一致。”

在罗默看来,阿内逊利用决策树论证的福利机遇平等观并没有完全解决“顺从的主妇”问题,因为某种资源分配可能给夏娃很小的资源束,而亚当却可能获得很多资源,因而此时两人可能情况的效用就不可能是同形的。面对这一问题,为了完善“福利机遇的平等”概念,阿内逊通过对个体偏好及其决策树的外部环境施加了限定条件:(1)衡量个体福利最可行的偏好是一种完美的理性偏好,是在相关信息完全、情绪冷静、思维理智清晰下深入思考而得出的偏好;(2)当个体在审慎考察多种偏好时已经有了某些偏好,而他的决策树初始路径对应着次优完美偏好。

不过,罗默还是认为,次优偏好的提议并不成立,它并没有成功地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机遇平等。譬如,“顺从的主妇”偏好的形成过程也就是形成不一致的认知能力过程:获得很少资源的夏娃逐渐学会了满足于自身所处机会被缩减的境况,从而改变身份去做议员或者律师就会很奇怪,因而她的偏好就与“顺从的主妇”的角色有关。相应地,罗默强调,阿内逊要避开罗尔斯、森以及德沃金对平等福利的批判,完美偏好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罗默(2017,p.284)写道:“在既定的资源束下,昂贵性偏好产生的福利相对于廉价性偏好较低。如果资源分配形成的决策树实际相等,一些个体会选择昂贵性偏好,因此也选择了福利相对较低的路径,另一些个体会选择廉价性偏好对应的路径,因此也选择了较高的福利。这种福利的不平等是无法补偿的。”为什么会这样呢?罗默认为,阿内逊假设了个体在慎重思考选择时的最优能力,每个人对不同路径的偏好是不同的,这导致具有相同决策树的人可能选择不同路径,因而社会不应该补偿人们对路径的选择。

最后,罗默强调指出,阿内逊的提议并未涉及通过伤害别人来获得效用的冒犯性偏好,因而这种福利的不平等是无法补偿的。但是,罗默还是从两方面提出了批判:(1)就决策树的“追根溯源”而言。一般认为,社会状态产生于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个人的选择;二是自然的选择。显然,尽管阿内逊让个体对他们的选择负责,但没有理由要他们为自然的选择负责,因而阿内逊只考虑事前效用的做法可能并不是符合福利机遇平等要求的最佳选择。(2)就偏好形成的自发性而言。罗默(2017,p.287)指出,个体偏好很大一部分是受制于环境,如在所处社会环境中观察了别人的偏好之后形成,从而不可能满足阿内逊提出的“自发性”定义,进而阿内逊的最优完美偏好的定义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是不可能发生的。有鉴于此,罗默(2017,p.288)认为,阿内逊试图通过区分个体所处环境来发展德沃金的平等理论,这种尝试非常有意义,但它并没有完全成功。究其原因,它提议尝试在机会充足的条件下构建偏好,而完美偏好本身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概念。相应地,阿内逊的基于平等观依赖一种自发性,而自发性存在要在没有任何制度因素的条件下思考,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六、对柯亨可及优势平等观的发展

柯亨(2007,p.125)认为通过对福利平等原则的修正可以应对罗尔斯、德沃金等人对福利平等的反对和攻击,但他认可的对福利平等的修正不是阿内逊意义上的福利机遇平等观而是一种“可及优势平等”观。究其原因,在柯亨(2007,p.120)看来,“可及性”优于“机遇”,“优势”优于“福利”,因为两对在前的术语往往有更广的含义,也更有助于消除非自愿的不利。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对德沃金、森以及阿内逊平等观的逻辑梳理和比较,尤其是对个体责任的辨析以及对人类福祉的关注,柯亨提出了“可及优势平等”以及中期福利平等概念。柯亨(2007,p.128)认为,德沃金向福利平等提出的反例并没有挑战福利机遇平等,更没有挑战更为广泛的不利原则,但同时,这些反例也必然要求超越福利机遇平等而走向更广泛的可及优势平等。很大程度上,柯亨倡导的平等实质上是指对生活控制的平等,对于生活的平等选择权,即我们的不平等要反映我们履行的不同责任。例如,柯亨(2011,p.27)强调,“一旦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结果的差异反映的就只是爱好和选择的差异,而不再是自然的社会的能力与权力的差异。”

然而,尽管罗默非常赞同柯亨将福利拓展为更为广义的优势的做法,但同时又认为,“优势”和“福利”以及“可及性”和“机遇”的区别更多是语义上的而非实质性的,因为阿内逊要求决策树实际相等时所使用的“机遇”也就等同于柯亨的“可及性”。同时,罗默(2017,p.291)还认为,柯亨并没有提及阿内逊提议中的核心缺陷:通过赋予人们“恰当的”偏好来确定正义这个不可行的要求,也没有像阿内逊构建其决策树或者像德沃金借用保险机制那样来为其观点提供明确定义。有鉴于此,罗默(2017,p.293)尝试构建一种优于阿内逊决策树的构建方法来实现“对优势X的机会平等”,罗默称之为“机会平等原则”。其逻辑是:个体采取的行动将会导致不同的福利水平,而这些行动往往由无法控制的环境及个体的自由意志共同决定;相应地,我们就需要找到这样一种社会资源分配:只要个体面对的环境相同就具有相等优势,同时,当个体在只有选择方面的行为不同时,这种分配也允许优势的不平等。

以是否需要补偿因吸烟而患上肺癌者为例。考虑情境:(1)个体的相关行为是选择吸烟和不吸烟;(2)个人选择的动因部分受境况影响(如其经济阶层、种族关系、父母吸烟史以及教育水平等),部分受个人自主选择影响。罗默(2017,p.294)对此的主张是:首先,社会必须列出无法人为控制的因素清单,这些因素被认为能够影响个体的吸烟行为;然后,根据这些因素的个人向量,社会被分割成一些相等的种类。显然,给定的等价类包括所有因素向量大致相同的个体。例如,如果境况向量是[性别,种族,职业,年龄],那么,一个等价类将由60岁的白人女大学教授组成,另一等价类将由60岁的黑人男性炼钢工人组成。在这里,罗默将给定的情况向量或与它相关的等价类为一种“类型”。同时,我们假定患病的可能性是个人吸烟年数的增函数,在每种类型中就有一种吸烟年数的分布,这种分布就是“类型”的特征,而不是任何“个体”的特性。显然,60岁黑人男性炼钢工人就被这种类型所标准化了,他们的位置不同就是由他们需要自己负责的选择造成的。例如,如果某人是因为一个黑人男性炼钢工人而非一个白人女大学教授而变得有可能吸烟30年,那么这就应该归因于类型,而非个体需要负责的选择。有鉴于此,柯亨认为,一种类型中的吸烟年数分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以标定给定类型中成员关于“不吸烟”行为的可及程度的方法。同样,按照阿内逊的观点,当类型给定时,某些选择实际上就是被禁止的。

那么,究竟该如何平等化福利机遇或者免于疾病这一功能性活动的可及性呢?罗默致力于寻找一种金钱的分配,在类型间,这种分配可以使对吸烟行为负“同等责任”的个体优势平等。譬如,如果大学教授和炼钢工人的烟龄都是其各自类型烟龄的中位数——分别为10年和30年,那么,作为大学教授吸烟10年的行为和作为炼钢工人吸烟30年的行为具有相同的可及性。相应地,如果在第一种类型中有30%的个体吸烟年数少于7年,而在第二种类型中有32%的个体吸烟年数少于5年;那么,与第一类中吸烟少于7年的人相比,第二类中吸烟年数少于5年的个体是更加可及的行为。显然,按照这种平等要求,“烟龄数居中者”具有优势平等,跨类型的位于烟龄分布任意百分比的所有个体也具有优势平等。但是,这种要求往往很难实现。有鉴于此,罗默(2017,p.295)尝试借助两个步骤来使个体具有的“责任程度”标准化:第一,通过将个体划分为上述等价类,分析出那些影响选择但又无法人为控制的所有环境方面的因素;第二,根据验证每种类型备选方法选择的经验分布来确定个体各种选择的可及性。

正是通过对上述步骤的设置,罗默发展了一种与社会个体责任观相一致的优势机会均等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他的分配正义主张。进而,基于严格的经济学分析证明:只要优势是努力和资源消耗的函数,那些花费更多努力的人将会获得更多优势。其实,无论是福利主义还是反福利主义的平等观和分配正义观,如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森的“可行能力”平等观、阿内逊的福利机遇平等观以及柯亨的可及优势平等观,这些学说的根本性差异都集中在如何界定个人应该自己承担的责任上。很大程度上,对个人责任的探究也是道德和政治哲学领域在过去30多年里对分配正义理论探索所取得的重要成就之一。只不过,正如罗默(2017,p.328)指出的,迄今还未取得一个令人满意的对“优势”的系统性阐释:“森提倡将‘可行能力’——个体可利用的功能性活动集的大小的测量——作为优势的恰当衡量;阿内逊倡导福利机遇,但我一直认为它并没有成功地提供一个试验以避免顺从的家庭主妇问题(即不应在社会计算中以表面价值计算在机会缺乏的情形下形成的被缩减的福利概念)。科恩(即柯亨)承认问题的严重性,但他迄今还没有承诺找出该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个人境况的客观衡量似乎应该包括对再分配正义问题中十分重要的优势的衡量,因为一个纯粹的主观测量似乎不能解决顺从的家庭主妇问题。根据这些原则,森的功能性活动似乎是最有潜力的提案……或者如科恩(即柯亨)所提出的,存在一种‘中期福利’,它可能只以向量的形式出现,描述了介于拥有资源和享受福利中间的状态。当然,中期福利与更加客观的福利一样,也应该算作一种优势的衡量尺度。”

同时,罗默的机会平等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柯亨可及优势理论的优化,进而也是对森的“可行能力”平等以及阿内逊的福利机遇平等的继承和发展。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那些影响偏好和选择的社会性因素的考察以及相应个人责任的辨析,阿内逊、柯亨以及罗默等将福利(收入和效用)作为平等化的基本对象,进而促成了福利主义的回归:个人所达到的生活结果只能受制于未经选择的运气。相应地,只要消除那些未经选择的运气的影响,福利主义在道德上就是可欲的,尽管这并不必然导致个人状况在相关意义上相同的那种分配模式。罗默(1997,p.15)写道:“现代平等主义理论家们已经肯定地认为,自我所有制的命题不是一个正当的伦理观点。人们不应该从出身的偶然运气中有区别地获得利益,因为出身的偶然运气是以一种任意的、非常不平等的方式分配有价值的财富(才能、公民身份、父母)的。”那么,如何实现可及优势平等或中期福利平等呢?柯亨认为要同时强调两种东西:正义制度以及在正义制度框架之内的个人选择。为此,除了要重视正义制度的建设和经济结构的革命之外,还要重视社会风尚的改造,培养人们的互惠意识、奉献精神和崇尚正义的风尚,从而使社会主义理想成为人们可欲的对象。柯亨(2007,p.247)写道,“社会正义需要一种鼓励非强制的支持平等选择的社会风尚。”很大程度上,只有存在这种支配个人日常选择的社会风尚,社会主义才既是可欲的,同时也是可行的。很大程度上,这种社会风尚也将促进财产权的实质改变,所以罗默(1997,p.14)强调,“社会主义者应该要的是这样一些财产权,这些财产权能造成一个最能促进每个人机会平等的社会。”

最后,需要指出,罗默和阿内逊以及柯亨都属于左翼社会主义阵营,因而他们也将自己的机会平等观称为“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并将之视为真正正义的平等主义原则,也是机会平等的根本原则。例如,柯亨就把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称为“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它不仅致力于消除那些并非人们自由选择的阻碍机会平等实现的障碍,而且也强调实施再分配的平等政策。相应地,罗默则强调自我实现和福利的机会平等而不是自我实现和福利平等,自我实现则是个人才能以一种使生活有意义的方式的发展和运用。罗默(1997,p.10)写道:“社会主义者或左派与保守主义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确定为使机会平等到底需要什么。保守主义者认为,如果在雇工中没有歧视,每个人都能通过公立学校制度或凭证得到教育,那么机会平等的标准就算达到了。社会主义者则认为,这些保证只触及一个更为巨大的任务的表皮。机会平等要求对那些无法获得特权的人给特殊的补偿或津贴。在非常普遍的意义上讲,机会平等要求对那些由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引起不利条件的人给予补偿。如果有人认为,人从来不能行使自由意志,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由超越个人控制的因素诱发的,那么福利机会的平等就降低为福利的平等。但大多数社会主义者和其他人都相信存在着一个意志的王国,因此在‘社会主义者需要什么’的任何清单上加上机会这一项是很重要的。”

七、结语

罗默的《分配正义论》(2017)一书并不是为构建一个系统理论学说而撰写的专著,相反,“在开始写这本书时,我设想把它作为经济学类研究生的一本教科书,这些学生应该已经修过一年的微观经济学理论课程”(p.11)。不过,这本书对流行的各种平等主义理论做了非常深刻的评述和严格逻辑的验证,在每一章节对特定理论和学说进行介绍时,不仅随后附上了最新的重大进展,而且渗入了自身的研究和洞见。事实上,无论是在评述罗尔斯和森的学说时提出的基本资源和次要资源之界分还是在评述阿内逊思想时提出的最优偏好和次优偏好之审视,无论是在评述德沃金学说时基于共享境况函数而做的社会阶层分割还是在评述柯亨思想时基于等价类划分而做的“责任程度”标准化,这些都以严格的分析逻辑为基础。同时,如果将罗默在对每一学说的评述联结起来,在很大程度也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学说体系,并都指向福利平等主义,从而明显推进了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所以,罗默(2017,p.11)说,“我也希望对分配正义理论感兴趣的政治哲学家和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家们能够读完这本书后有所收获。”尤其是,罗默基于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双重身份将经济学的分析逻辑与道德哲学的理论发展结合起来,从而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审视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相关学说,也有助于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社会经济政策的合理思路。有鉴于此,这里对罗默《分配正义论》一书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再次做一说明。

一方面,罗默的《分配正义论》(2017)一书对流行的平等主义理论以及相应的分配正义观做了系统的辨析和梳理,进而在不同层面做了评述、发展和优化。首先,剖析了反福利主义的各种平等主义主张所侧重关注的个人责任问题及各自在认知上的片面性:“阿玛蒂亚·森对福利主义的最初攻击是基于一些个体福利非常具有冒犯性的例子:福利主义者一定会在社会计算中将虐待狂从鞭打他人的行为获得的福利与从足够的食物所得到的福利视为有同等价值。罗纳德·德沃金和托马斯·斯坎伦的攻击则是完全不同的,他们认为福利主义不能使个体对某些他本该承担责任的选择负责,特别是那些根据他们认同的偏好而做出选择。”其次,补充和推进福利主义的各种机会平等观中对偏好形成的社会因素以及相应个人责任的解析:“理查德·阿内逊和科恩(即柯亨)认同罗纳德·德沃金和托马斯·斯坎伦的以下观点:任何站得住脚的平等主义理论必须允许优势(或福利)方面的差别,这些差别反映了个人应该负担的责任的差别;但他们不同意的是,如果仅仅因为个体根据其认同的偏好做出了选择,他就必须对他的选择负责。他们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些根据偏好做出的选择是否在个体的控制范围之内。”最后,剖析和反驳了那些极端反对平等主义和福利主义的自由论者的逻辑前提:“自由论者和新洛克学派追随者一直都在强调责任是分配正义的要素。但是,在我看来,他们在该问题上采取了肤浅的方法,而没有认真考虑超越个人控制但是影响个体人生的社会因素,这些都应该被纳入考虑,以矫正自由放任主义的优势分配。对于后来的这些思想家,自我所有权的重要性战胜了由出于责任考虑的任意分配需求”(p.327)。

另一方面,罗默致力于将经济学和哲学结合起来而展开了跨学科的交叉探究:一边用哲学思维来审视经济学在分配正义理论上的认知滞后,一边又用经济分析工具来审视道德哲学在分配正义理论上的表达“模糊”。正是通过以易于理解的形式为经济学家呈现政治哲学,从而也就提高了经济学家在研究规范性问题时的思辨水平。譬如,按照奥地利学派和新古典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从长远看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并且主要是人的才能所决定的,财产权也是由才能衍生出来的。其中,企业就是企业家们据以使其才能变成资本的手段,而企业利润又使所有者能够购买不动产和其他自然资源,从而有才能的人就成为自然资源的占有者。显然,按照此观点,任何干扰市场运作的企图和行为都会抑制企业家才能的充分发挥,进而降低整个社会福利;而且,按照此观点,平等主义者除了教育以及遗产税之外对不平等就无能为力了,而教育的目的也就是开发尽可能多的人的才能。但是,罗默(1997,p.4)强调指出,人们的“才能不属于那种在无限制竞争的环境中必须让其自由发挥的珍稀种类,这些经济行为者的才能可能要通过训练和教育来灌输。社会财富的再生可以说主要不是归功于健壮的个人主义者,而是按照被深刻理解的蓝图再生的。市场对于实行竞争和更积极地使用信息是必要的,但对于培养稀有天才的灵感就不那么必要了。”因此,罗默的《分配正义论》一书就非常值得现代经济学人阅读,尤其是那些关注市场运行机制以及收入分配的经济学人。一个重要理由是,正如罗默(2017,p.3)所说,“我并不认为经济学家的思考方式已经或将对分配正义的内容贡献新观点。在过去的30年里新出现的分配正义论的核心概念……都是哲学思考方式的成果。”


注:

[1] 德沃金的资源平等根本上也是非福利主义的,但他对个体责任的界定为阿内逊、柯亨和罗默的平等主义发展提供了基础。

参考文献:

阿内逊,2006a:《平等与福利机遇的平等》,载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

阿内逊,2006b:《争论:福利机遇的平等——捍卫与放弃》,载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

德沃金,2003:《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柯亨,2007:《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柯亨文选》,吕增奎编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

柯亨,2011:《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段忠桥译,人民出版社。

约翰·罗默,1997:《社会主义的未来》,余文烈等译,重庆出版社。

约翰·罗默,2017:《分配正义论》,张晋华和吴萍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罗尔斯,1988:《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诺齐克,2008:《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森,2006:《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应奇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森和威廉姆森,2011:《导言:超越功利主义》,载森和威廉姆森主编:《超越功利主义》,梁捷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

朱富强,2016:《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基础:基于社会正义的原则》,《天津社会科学》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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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稿:郭冠清  林盼  审校:孙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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