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旗下分公司少缴7000员工公积金 政府责令补缴【大案回顾】
富士康员工追缴公积金,在行动!
编者按:
佛山普立华成立于1990年,是台湾普立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物产集团公司共同组建的合资公司,2006年12月并入全球500强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成为其第九事业群———机光电事业群。
普立华是当前中国最大的相机生产代工企业,贴牌的企业囊括KO NIC A、NIKO N、F UJ I、M IN O LT A、H P等,业界有“每七八部相机就有一部出自普立华”的说法。对佛山而言,其还一直是重要的纳税大户。
2013年,普立华决定搬迁到烟台引发全厂员工抗议,大家最大的诉求就是追讨公积金!下文是当时的新闻报道,富士康员工可参考维权。
2013年4月,佛山市公积金中心,普立华员工聚集在一起填表。
佛山普立华决定搬迁烟台一事仍在发酵。
因普立华未按实际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该企业7000多名已离职及将离职员工,近期向广东省信访办投诉不断。佛山市信访局上月末曾回复部分普立华员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普立华已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依法补缴。普立华随即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近日,佛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回复:维持原来处理。
此外,南都记者调查了解到,普立华7000多名员工将近一半或难在佛山找到“心水”工作,将出走广深。
6000元工资按2000元缴,员工不断投诉
普立华提出要搬迁烟台后,从今年3月到7月不断为“劳资问题”所纠缠,爆发多次停工事件。
“7月以来,陆陆续续地,不少工人还是离职了。”高小姐是普立华一期的留守员工之一,她在生产车间做管理工作,“现在一、二期只剩下700多人。因为搬迁,很多部门都被撤了,所以我们负责的业务变得更多,工作量比以往都大。”
高小姐表示,因为手上还有一些客户订单,会在公司工作到11月中旬。
对于离职员工,普立华采用“N +1”的方式给予工人补偿,即工龄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十年补偿十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不过,目前工人最大的诉求是追讨住房公积金。从今年4月中旬到7月,有7000多名普立华员工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诉追讨被拖欠的公积金。
“我们签的合同,基本工资是1800元,但我们实际发的工资是6000多元,公司给我们缴纳的公积金统一用2000元,这是不合法的。”在普立华担任工程师的阿建认为公司钻了所谓合同工资的漏洞,每月按照5%缴纳,真实工资与合同工资所得到的公积金分别为300元、90元,相差210元。
二期工人吴小姐亦焦急地等待结果,“公司方面说会处理,但现在处理结果出来没有我还不清楚。”另外,吴小姐表示,真正要投诉的话还不止这7000多人,“有些人觉得没有必要,也不在佛山买房,所以就没去投诉。”
公积金中心发处理书,责令补缴
为了讨要公积金补偿,普立华众多员工曾“挤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交通银行申请打工资流水单的材料“一米多高”,且不断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三级信访办投诉。
9月初,员工阿健收到来自佛山市信访办编号为“44455281378257982883”的信访回复函。回复函称:市信访局将相关投诉转交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后者表示:“从今年4月中旬至7月,均有7000多名普立华公司的员工向我中心提交了包括劳动关系、收入资料等的投诉资料,对投诉资料的审理,涉及每位职工的工作年期(有的追索到1999年)、工资收入和公积金应缴额的计算等。核实工作量巨大,短期无法完成。”
据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曾在2013年6月20日向普立华发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要求普立华主动申报登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并核实职工反映的情况,但普立华并未作出回应。
随后佛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变得“强硬”。“我们于2013年7月8日向单位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7月11日送达单位。”回复函透露,普立华随后采取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方式对待公积金问题,但却未透露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南都记者向佛山市信访办询问《行政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市信访办以“编号不是本单位”为由拒绝透露;而佛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回复记者称,该决定书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阿健和不少普立华员工表示,大部分员工并不知晓处理决定内容。普立华厂方则对媒体守口如瓶。
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普立华起诉
针对7月份普立华向佛山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昨日,佛山市法制局向南都记者透露,佛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已于日前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普立华公司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责令该公司依法补缴相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另据介绍,普立华公司已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其诉讼请求是要撤销这些处理决定。
“希望公司和法院、政府都能给我们一个公平的结果。”已经离职在家的阿健说。
责令企业补缴有法可依
普立华7000员工现在才提起举报,是否已过最佳时机?现有的法律规定,又能否支持他们的合法诉求?昨日下午,南都记者就此采访了资深劳动法律师廖建勋。
“综合以往的一些案例可知,企业提起复议或诉讼,常见的一大抗辩理由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仅是事业单位,无权做出责令性的行政行为。”劳动法律师廖建勋表示,“企业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廖建勋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践中,我还发现有些企业宣称是员工自动放弃缴存,比如直接作为现金福利发放的情况。即使这是真实存在的,也是违法的。”廖建勋表示,缴存公积金是企业的一种法定义务,在没有法律法规的除外条件下,任何职工和用人单位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免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就算有合同约定,那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
企业拖延不缴于事无补
“拖,是最常见的一个策略。”廖建勋说,由于此类案件多属群体性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且所处的阶段不尽相同,所以相当多的企业都会选择先复议再起诉的策略,“一方面借此争取调解、少缴的机会;另一方面有些劳动者可能不堪承担时间成本而被迫退出集体维权。”
廖建勋称,从复议到起诉,又到一审二审,“最快也要近一年时间,慢的话,甚至会拖到两年。”而即使法院判决了,企业也未必立即执行,未来不排除还要申请强制执行。不过他认为,企业的这招拖字决最终也注定于事无补,“相信法院一定会依法判决。”
补缴标准有成功先例
廖建勋称,从企业的角度,他们还经常就补缴标准提出异议,一般都表示愿意补缴过去两年(24个月)的公积金,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限制显然毫无依据。
据介绍,2010年,位于广州番禺的广州市隆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被400多名劳动者投诉,该公司从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后,就从未给他们缴存过公积金。
“无论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是法院,最后都认定应从1999年开始补缴,且按照1999年至2010年广州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来为员工补缴。”回到普立华一案,廖建勋说,“如果劳动者能提供充足证据,就不能仅按平均工资,而必须要按当年当时的真实工资来确定补缴标准。”
注意:文中“心水”为粤语,意思为喜欢,偏爱。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记者 刘洋 李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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