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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近日,珠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段某铁因非法获取、出售2万余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被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珠山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段某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删除非法存储、传输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判决段某铁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段某铁当庭真诚悔过,表示服从判决,并愿意主动履行删除信息及赔礼道歉义务。


法官提醒


大数据时代,信息高速发展便利生活的同时,滥用个人信息现象也随之出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合法借贷、在正规平台购物等等,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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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吴立群 毕晓玲

任编辑:曹璇月

校      对:江   超 陈   萌

审      核:余   珺

监      制:黄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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