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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人,转发扩散!事关元旦、春运期间安全出行!


关于元旦、春运期间安全出行,拒乘非法营运车辆的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2023年元旦假期、春运将至,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进一步优化,跨区域人员流动性将出现大幅度增长。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舒畅出行,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元旦、春运期间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维护,确保客运市场秩序平稳运行,景德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以下倡议:
第一,增强安全意识,远离“黑车”。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没有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营运资格证而实施营运行为的车辆,也就是人们所说的“黑车”。从事非法营运车辆往往价格低廉,车辆达不到国家规定运营车辆的标准,车辆自身安全系数低。驾驶员没有取得从业人员资格,未接受过从业人员专业教育培训、考试和审核,个人素质无法保障。同时“黑车”没有购买国家规定的旅客承运保险,抗风险能力差,乘客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希望广大旅客朋友自觉遵守国家旅客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交通运输秩序,远离“黑车”。
第二,乘坐合法车辆,拒绝“黑车”。市民朋友们在出行时,一定要选择合法的交通方式出行,要乘坐客运站(点)发出的有线路标志牌的客运车辆,或者有“出租”标志灯、装有计价器、持有服务质量监督卡、有监督举报电话的出租车,或者通过网上预约合法网约车出行。在出行过程中,要谨慎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抵制“黑车”。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在自觉拒乘非法营运车辆的同时,还要做好家人、亲属等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醒他们出行不要乘坐“黑车”。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好表率,坚决抵制“黑车”,并教育身边的朋友不得从事非法营运行为。
第四,坚持群防群治,举报“黑车”。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景德镇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元旦、春运期间“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黑车”等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移交公安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黑车”治理工作,如发现非法营运行为,请及时提供信息线索,拨打举报电话12328。
在此,我们劝告所有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经营者,“黑车”不是法外之地,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立即主动停止非法营运活动,切勿心存侥幸。
广大市民朋友们,生命重于泰山,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抵制非法营运,做到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景德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2月29日


延伸阅读

一、何为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营运证件(企业应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应持相应《从业资格证》)而实施道路旅客运输行为,也就是平时人们所说的“黑车”。


二、非法营运七大危害


1.人身安全无保障


非法营运车辆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有些甚至是报废车加以改装,完全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系数低。其次,其驾驶员未经从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素质。再加上为了经济利益,超速、超员、超载及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普遍,安全隐患极大,人身安全无保障。


2.合法权益无保障


因“黑车”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缺乏必要的风险承担能力。驾驶员为逃避交通执法人员稽查,精神高度紧张,加之在驾车过程中随时拨打、接听电话进行“约客”,注意力不集中,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害。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难以得到经济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3.影响城市形象


不少非法营运车辆为了能拉到客人,往往在车站、医院、酒店、广场、学校、公交停靠站点等地随意占道停放、强拉强载、宰客卖客、揽客甩客,严重损害城市文明形象。


4.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非法营运车辆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特别是“黑车”频频违法。为降低营运成本,经常超速行驶、超座搭乘、随意占道停放、随意掉头、闯红灯、争道抢行,严重扰乱交通运输秩序。


5.影响行业安全稳定


非法营运车辆扰乱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非法抢夺市场份额,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冲击,是行业稳定的重大隐患。


6.极易引发社会问题


因为共同的利益关系,一些不法车主纠集在一起相互“拉客”“买客”“卖客”,形成团伙、帮派,划分“势力范围”,甚至受黑恶势力操纵,排挤其他客运车辆及逃避检查,经常与乘客发生冲突,甚至是暴力抗法。


7.极易带来疫情传播风险


合法客运经营者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了疫情防控措施,而非法营运者存在“见客就拉”,存在未采取任何疫情防控措施现象,存在很大疫情传播风险和安全隐患,给乘客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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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璇月

校      对:陈   萌

一      审:江   超

二      审:余   露

三      审:余   珺

监      制:黄   胜

文章来源:景德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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