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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员入住协议书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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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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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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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订立方: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电话:                     

丙方(乙方法定赡养人、监护人或送养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乙方关系:          

住址:                                                    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膳食、生活照料服务;

2、乙方、丙方经实地考察环境条件,并了解属旧房改造设立的养老机构,自愿入住甲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丙方同意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担保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和保证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止。

4、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5、丙方做为乙方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6、为了各方更进一步了解及观察对方,乙方入住甲方起开始的15天为试住,试住期间,甲方对乙方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认知能力及生活习惯等进行观察;乙、丙方对甲方的服务及环境、设施等进一步了解,试住期满由各方最后决定是否收住或入住本养老机构,及乙方的护理标准,未达成协议的,乙、丙双方结清本合同约定费用无条件离开该养老机构。试住期间其它事项按本合同执行。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受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入住条件:

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及适宜过集体生活者

2、入住程序:

(1)乙方及丙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陈述书》。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有体检条件的也可以在养老机构体检)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

(3)由养老机构对乙方进行身体状况及生活能力评估,评估包括:生活能力、精神状态、思维及定向、语言表达等,并出具《评估意见》。

(4)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及生活能力进行综合测评的《评估意见》,确定乙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5)乙方入院后,如发现不符合入住条件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如丙方要求留住的,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


1、依据甲方所公示的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执行。

2、乙方如需增加其他服务项目,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第三条 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养员进行一次体检,乙方应参加,费用自负 。


第四条 收费


1、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协议附件。

(2)根据本协议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         元,该费用包括      、       、        。

(3)入院时一次性收取床上用品300元。(床上用品一套)

(4)协议解除结算标准:不足半月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按整月收取。

2、押金 1000元,预付医疗保证金1000元。(所缴费用以发票为准,如离院退还押金及保证金,必须出示发票。)

3、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应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自付(全额缴纳),居住6个月以上者本机构赠送。如出险,按保险合同中的理赔条款执行,养老机构不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为乙方提供满意服务;

(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级别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服务区和房间;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身体状况的变化确定和变更乙方的服务级别及收费标准。

(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

2、甲方的义务

(1)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协议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行;

(3)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 (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5)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6)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根据本协议要求的内容,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基本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

(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3)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与其他入住老人和谐相处;

(4)按时足额缴纳养老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5)在入住甲方期间不携带大额现金、存折、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不携带和使用甲方禁令的电褥子、电炉子、电暖气等电器,自带其它电器,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使用。不得携带其它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品及宠物入住甲方。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有知情权;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乙方房间,甲方尽量满足;

(4)对乙方有探视权;


(5)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代理乙方主张权利。

(6)丙方有权指定医院,作为乙方急救医院。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如实向甲方陈述乙方的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基本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并协助甲方做好对乙方的服务工作;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一切责任由丙方负责;

(4)丙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或善后事宜;

(5)按照本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在乙方未交付时由丙方承担;

(6)丙方在探视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带来的食品、药品、日用品等应主动询问甲方是否适用于乙方,否则由此造成乙方伤害或损失由丙方承担。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甲方可根据市场物价及人工成本等情况,甲方有权调整收费标准,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丙方。

2、养员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服务级别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丙方,如乙方、丙方不同意,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甲、乙双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但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乙方不适合集体生活或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即时解除协议。

4、如果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违约金为0.5%∕天。

3、乙方、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养员入住期间,在院内外发生非甲方责任的人身意外伤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养员入住期间,因甲方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伤害,根据甲方所承担的责任程度,甲方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但赔偿设有最高额度:自理养员、半自理养员最高不超过三个月的入住费用;不能自理养员最高不超过六个月的入住费用。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自伤、自残、自杀、突发疾病、猝死的;

2、乙方隐瞒病情的;

3、乙方外出期间发生的事件;

4、协议解除后,乙方滞留在甲方期间发生的事件;

5、乙方因伤害他人的;

6、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间,非甲方所能预料和控制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本协议不约定服务期限,如无本协议终止情况出现或违反解除协议的条款,三方无异议提出即可无期限使用。


第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因本协议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


                                                                                                                                       该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是本协议补充条款的具体说明,是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日期:


乙方:我已认真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告家属书及养员入住须知,自愿履行协议,承担相关责任。

(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丙方:我已认真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告家属书及入住须知,自愿履行协议,承担担保责任及相关连带责任。

(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微信号联系人:david139283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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