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意外摔伤,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养老院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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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养老问题正呈现出区域老龄化明显、空巢老人现象严重等特点。如今,许多家庭选择把老人送去更专业的养老机构进行照顾护理,可如果在养老院中发生事故,该由谁承担相应责任呢?
日前,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老人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被告养老院已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4月9日,老人周某及其子女与某养老院签订协议,约定周某以每月3290元的费用在该养老院接受照顾护理。周某享受养老院的高级养老服务,服务包括专业养老护理、提供住所、餐食等。
4月19日,周某在其房间内床边位置不慎摔倒。随后,同住老人呼叫护理人员,护理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并通知医护人员前来检查伤情。周某表示右侧大腿疼痛,医护人员对其进行简单治疗,并将周某的受伤情况通知家属,周某家属表示次日再前来带同老人就诊。次日早上,养老院协助家属将周某送医院住院治疗。周某出院后继续回到养老院接受护理。
2019年7月8日,周某就其因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支付其损失。
该养老院是否应对老人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养老院在养护过程中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周某在自己房间内的床边自行摔倒导致受伤,并无证据证明养老院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其受伤。
其次,作为提供护理服务一方,养老院已根据双方签订的护理协议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房间内床位上亦设置了呼叫铃,方便老人呼叫护理人员,也安排护理人员定期提供护理服务、做好护理记录,已履行了适当的护理义务。
此外,周某摔倒后,养老院的护理人员亦及时赶到现场,通知医护人员对周进行检查并通知家属,次日亦协助家属将周某送往医院救治,已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养老院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原告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养老院在周某发生摔伤事件中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周某是自己不慎摔倒,养老院并非直接侵权者,而是周某受伤过程中所处环境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对于周某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养老院在养护周某的过程中,为周某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安排人员定期护理、在周某受伤后及时处理,其以上行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可认定其对周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周某作为高龄老人,由家属送至养老院养护,在养护的过程中,家属仍具有照顾和注意的义务。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来源:开平法院、养老运营消消乐编辑整理(转载请备注以上所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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