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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被患有精神疾病的室友殴打致死,家属索赔621万!

张旭凡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文无关/来源网络

养老机构在日常经营中,总会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困惑和突发事件。如果认识不清、处置不当,很容易造成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损害,这二者对机构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制约机构的生存与发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家“养老院”下乡宣传招收老人,一对兄妹将老父亲送进去安享晚年,谁知却等来一个噩耗:父亲在房间中被殴打致死,而行凶者正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室友。


养老院怎么变成了精神病医院?养老人员又为何与精神病患者同住一屋?


近日,笔者在上海法治报看到这么一则典型案例,我们来具体看看。


老人进“养老院”被殴致死


辽宁省灯塔市的周石和周菊是一对兄妹,二人表述,2017年,一家“养老院”下乡宣传招收老人,每月650元费用,包吃包住包护养,兄妹二人决定把63岁、独身一人的父亲周汉送进去接受照料,2017年3月4日,周汉正式入住。


然而三年后,原本正颐养天年的周汉却突遭意外。2020年10月3日凌晨,周家兄妹接到了关于父亲的噩耗——周汉被一名精神病患者殴打致死!当周石与周菊赶到后,父亲的尸体已经被送往殡仪馆。


原来,殴打周汉的正是他同房间的室友施祥,周家兄妹表示,所谓的“养老院”其实是灯塔某精神专科医院,不仅招收养老人员,还将他们与精神病患者混同放在一起养护,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因为医院的申请,施祥与他的监护人也被追加为被告。


当今社会节奏快,儿女们为工作生活奔波,时间上也很紧张,近年来各地养老产业的兴起,很多人将父母送到养老院,为的是安享晚年,能够有更贴心的守护,更安全的服务。


很多养老机构将重心放在了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上,反而忽视了由老人引起的自伤、他伤等类似的安全问题。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管理者应该细化护工人员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详细了解老人状况,妥善照料特殊老人。

图源:上海法治报 


家属索赔621万


经审理,事发时的情形也逐渐浮出水面。2020年10月2日晚上7时许,在灯塔市精神医院110房间住院的施祥在病房内与同在该房间住周汉发生了言语不和,愤怒之下施祥用挂点滴的铁杆和底座多次砸向周汉的头部,导致周汉当场死亡。


图源:上海法治报 


周石和周菊认为,被告作为治疗精神疾病的专科医院,将养老人员与精神病患者混放在一个房间,且缺乏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管控,造成了患者伤人致死严重后果,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总计621万余元



医院与监护人各执一词


对此,该精神专科医院辩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医院表示,因施祥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施祥的监护人系其父母,并非医院。


而施祥的父母却并不认可这一说法。他们表示,儿子施祥因正处于发病期,于2020年8月12日入该精神专科医院治疗。事发时施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精神专科医院为封闭式管理医院,入院后由该医院医护人员管理、照料施祥,二人根本无法行使监护义务


此外,施祥的父母也提出,精神专科医院在接收精神病患者的同时还开展接收养老服务,同时让患者与养老人员共同居住在一个房间,本身就存在管理过错,应当依法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首先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监护人,施祥的父母应对儿子致人损害的行为向周家兄妹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精神医院应对病人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然而对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施祥给他人造成的潜在危害医院方的预见不足,
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精神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施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发病期将施祥送到精神医院治疗,其已尽到了监护责任,而精神医院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周汉被杀害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精神医院按80%比例承担责任、被告施祥的父母按20%比例承担责任较为适宜。


最终,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决精神专科医院赔偿周石、周菊39万余元,施祥的父母赔偿9万7千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笔者看法


可否接收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长者?


首先,对这两类长者都应当尊重他们的人格,不得歧视。应一切立足于有利于患病长者的专业诊疗和护理,有利于其病情缓解和康复,决不能仅从机构入住率和经济收益考虑,而不顾自己的实际条件贸然接收。


这两类疾病的特点在于:在损害患者自身健康的同时,具有危及他人的潜在可能性;其诊疗和护理都需要很强的专业性技术力量和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这两类疾病只能由法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予以隔离诊治。


现有的普通养老服务机构绝大多数都不具备足够的专业力量和资质条件为这两类长者及其他入住长者负责。因此除了已取得合法资质、专以这两类长者为服务对象的机构外,一般机构不宜接收这两类长者入住


现实中发生过不止一起患有这两种疾病的长者危及其他长者、其他长者起诉养老机构的案例,应引以为戒!

其次,如果长者入住一段时间后,机构始发现其患有这两类疾病,或其表现出疑似这两类疾病的症状,机构应立即通知其亲属将长者转入专业医疗机构诊治;如长者的疾病发作可能危及他人,机构应果断通知专业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寻求及时的帮助,同时通知家属。


原标题:父亲在养老院被殴打致死,凶手竟是“精神病”室友!谁该担责?

来源:上海法治报、环球网、养老运营消消乐编辑整理(转载请备注以上所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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