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拒付费用,反诉养老院虐待老人,法院:不予支持!养老院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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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期遇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名失智老人,被院内职工倒车时撞倒致八级伤残,经法院审理,赔付了8万多给家属。后家属把老人又送回养老院,认为养老院虐待老人,未尽管理职责,故家属不需再缴纳管理费用,一直拖欠费用。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由于家人难以照顾失智的老父亲,王明将75岁的父亲送到了某养老院生活。
养老院与王明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约定老人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没想到,在父亲入住半年后,被养老院职工李某在倒车时撞倒。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老人构成八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因李某为养老院职工,驾驶的车辆也是养老院所有,王明便将李某和养老院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未垫付损失8万余元。经审理,法院支持了王明的诉讼请求。损失赔付后,由于对养老院的服务仍然认可,老人出院并继续回到养老院居住。
但几个月后,王明又收到一纸诉状。养老院称家属在老人治疗完毕返回养老院居住后,一直没有依照合同缴纳服务费,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明缴纳拖欠的费用,且要求老人搬离养老院。
王明认为养老院不仅掩盖事实、不负责任,还对康复后返回养老院居住的老人实施虐待,并企图通过恶意诉讼逃避赔偿责任。
于是王明提起反诉,认为养老院未尽管理职责,家属不需再缴纳管理费用。故要求养老院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治疗老人伤情的责任,但他没能提供老人被虐待的证据。
个案焦点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家属恶意拖欠费用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人家属提出补缴费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不仅掩盖事实不负责任,还对康复后返回养老院居住的老人实施虐待,并企图通过恶意诉讼逃避赔偿责任。要求养老院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治疗老人伤情的责任,家属不需再缴纳管理费用。
该养老院是否应免除老人的费用?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明未及时支付服务费,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且欠缴的服务费应当补缴。因家属反诉未能提供养老院存在虐待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契约必守原则”。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就要受其约束,如果没有发生法定的变更事由,合同的内容不可随意改变,因此家属有按照协议足额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而家属已经迟延履行合同,且养老院已经完成了催告,其仍不履行主要债务,养老院便可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在有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养老院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采取少缴或者不缴管理费用的方法与养老院之间相互“抵消”。
律师说法
养老机构应把入住老年人的生命与健康摆在重要位置,在经营中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类似事故风险:
1、在服务合同中对付款义务人、保证人约定不明确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通常会确定合同付款义务人和保证人。但我们发现在一些诉讼案件中付款义务人、保证人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的付款保证人不具备偿付费用的经济能力,造成各方推诿,长期拖欠养老机构费用。
针对此种情形,养老机构可以做好事前规避,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方式:
(1)在养老服务合同或其他合同附件中明确付款义务人、保证人,由付款义务人、保证人现场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应与身份证、户口本一致)。而且要尽可能要求多位亲属、朋友担任保证人,由其在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养老机构提起诉讼时,可将付款义务人和全部连带保证人一并列为被告,更便于追偿。
(2)约定付款义务人、保证人发生丧失偿付能力、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的处理办法,例如由老年人在限期内重新确定保证人,且逾期不能确定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2、收费标准或项目不明确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设置收费项目并公示收费标准,于合同签订前将收费标准、项目告知老年人、保证人,并在合同中载明或作为合同附件,由老年人、保证人签字确认,避免双方对收费标准、项目产生争议。
老年人护理等级及服务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新的收费标准予以确认。
实践中,有些养老机构仅在合同中载明老人护理等级,该护理等级对应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未在合同或附件中体现,也未采用其他方式向老年人、保证人送达,养老机构无法证明双方已就收费达成合意。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需结合付费记录等相关证据加以认定,导致法院判决结果可能与实际收费不一致,造成养老机构不必要的损失。
3、调整收费标准未履行告知、书面确认程序
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经营状况可能会调整收费标准。在调整收费过程中,与老年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应签订相应的确认文件。
若付款义务人、担保人仍按原标准付费,养老机构接受该付费,在合理期限内又未提出异议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养老机构同意执行原收费标准。
4、付款义务人、担保人与养老机构存在其他纠纷
较为常见的是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发生伤亡事故,双方对责任承担、赔偿问题存在争议,付款义务人、保证人因此拒绝付费。针对此种情形,养老机构需耐心与之沟通,解释按养老服务合同付费和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拖欠费用构成违约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确有必要的,可通过调解或诉讼方式向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追偿。
此外,养老机构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付款义务人、保证人长期拖欠费用的,应向养老机构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养老机构的利息损失,违约金可按不超过年化利息24%确定,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5、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九防对应评估表
养老机构要贯彻落实新国标、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列举的九种养老机构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简称“九防”,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伤、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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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查收!《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50项量化对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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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节日安全检查清单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一些人拖欠养老费,也缺乏起码的责任契约意识。从法律上讲,老人亲属与民办机构签订养老协议,就明确双方的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家属按时出钱,养老机构给老人提供合理的养老服务。
即便是家属对养老机构服务不满,也不能构成拖欠的理由。如果养老院长期遇到拖欠赖账,势必会影响养老院的运转。尽管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但同样也面临着司法诉讼耗时费力、诉讼成本高等问题。
欲破解老人养老难题,依笔者看,不仅要在孝道文化的教育上和尽孝制度的完善上双管齐下。更应该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违反相关法规,不尽到赡养责任的,予以必要的惩戒。
打铁还需自身硬,养老机构多措并举,规范自身运营管理,以减少拖欠费用情形发生。若发生费用拖欠情形,应及时处理,不宜拖延。
就笔者的经验来看,费用越拖欠越难以催收。所以从长远计,建议养老机构制定费用催收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执行,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加以考核。
参考来源:
1.腾讯;
2.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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