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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虐待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图文无关/来源网络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儿子在家中监控发现父亲被住家保姆虐待,于是报警处理。而涉事保姆属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员工,到底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老刘现年82岁,行动不便,2019年初小张联系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雇用了63 岁男保姆王某,主要是照顾外公的饮食起居。


2019年7月12日下午,小张特意在老刘的起居室内安装了摄像头,晚上8点左右,小张查看下午才安装的监控记录,居然发现男保姆持续使劲地用手拍打着外公老刘的脑袋,抽打他的脸部,身体瘫痪的外公完全无力反抗。


小张急忙赶往家里,指责王某的粗鲁行为。小张发现外公身上有多处不明原因的瘀青,而且精神状态在近几个月内日渐萎靡。结合当晚王某的行为,于是报警




个案焦点


本案中老人在家中由保姆照护,由于保姆采取暴力殴打方式虐待被看护人,致使老人受伤。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服务机构对老人受伤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某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小张签订服务协议,安排员工王某到小张家中,负责照顾失能老年人老刘的生活起居。


协议约定,王某平时居住在老刘家中,每月工资6000元。2019年6月以来,王某在服务过程中,因老刘意识不清,服务强度大,渐生不满,采取打耳光、敲击头部等方式殴打被照护人老刘。经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老刘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认为:


王某采取暴力殴打方式,虐待被看护人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多次辩称,自己对被害人老刘实施打骂行为是因为老刘不愿吃药等抗辩理由不成立。


判决王某赔偿老刘45213元,王某所在单位某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虐待老人的养老服务纠纷,本案中老人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也具有较高程度的过错。


1、欺老虐老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改案(九)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等对其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其行为将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且虐待被看护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极易构成竞合,如情节严重符合故意伤害罪认定标准,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养老服务机构可构成单位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单位犯虐待被看护人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虐待被看护人罪的规定处罚。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相关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明知工作人员存在虐待老年人行为而放任的,属于过失犯罪;养老服务机构有组织进行虐待老年人行为的,构成故意犯罪,均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虐待被看护人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提高法治意识,规范工作人员服务


从法院判决来看,个别养老护理人员的恶习已经穿破了法律底线,虽未有伤害的故意,但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还明确了职业禁止制度,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明确了职业禁止期限为3—5年,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职业禁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虐待被看护人罪还构成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以补偿、恢复受害人权利为基本内容,实现方式主要以财产性方式为基本形式。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以违法的行政主体为主要适用对象的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通报批评、赔礼道歉等;二是以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为主要适用对象的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实现方式主要是非财产性方式。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限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实现,处罚的强度也最大。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法治意识,强化服务规范化建设,更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4、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九防对应评估表


养老机构要贯彻落实新国标、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列举的九种养老机构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简称九防,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伤、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可点击如下链接(点击跳转):


1、新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全文操作指南,建议收藏

2、请查收!《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50项量化对照检查表

3、收藏:新国标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九防”内容(可上墙)

4、新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节日安全检查清单


以上建议部分来自: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云律师。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一条  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第十九条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案例引自《养老服务监管工作手册》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编

来源:北京养老行业协会、民政部、养老运营消消乐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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