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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老人入住养老院一个月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质疑未妥善看护,谁该担责?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6

图文无关/来源网络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一自理老人入住养老院一个月,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4日原告王小李将其父亲老王送往市区的养老院(未办理营业执照)处托养。入住时老王生活能够自理,属自理类型,每月费用为1500元,住在双人间。


2020年2月3日5时许,同院的老人老张敲老王房间的门,没有动静,半个小时后老张再次敲门,还是没有动静,老张从窗帘处发现老王竟趴在该房间地上。


老张遂找到养老院管理者,院方负责人拨打110报警。警察接警后,负责人用钥匙打开房间门,看到老王已经死亡,遂通知老王家属。

经司法鉴定:老王全身各处表皮剥脱、挫伤,损伤轻微,不足以构成死因,可以排除机械性外伤致死。


病理报告显示,病理诊断为脑干出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认为老王系因脑干出血而死亡。原告遂将养老院负责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个案焦点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突发疾病身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如何认定养老机构救助不及时?该养老院是否应对老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裁判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本案被告经营的养老院应当办理相关的经营许可,配备与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看护人员及经营条件,但养老院既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未提供适当的看护人员及经营条件,未及时发现老人生病,未尽到妥善看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老王死亡原因系脑干出血而死,其自身身体疾病因素是造成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及必要的救助义务,对老王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突发疾病身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养老机构未办理经营执照。争议焦点在于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养老机构具有过错


本案中的去世老人老王系自理老人,在夜间突发疾病身亡,其自身身体疾病因素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在事故发生时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必要的救助义务,导致老王未获及时救治而死亡,故对老王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


(二)养老服务纠纷中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的选择


原告在一审起诉时诉讼请求中包括“返还老王剩余入住费300元”,法院认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本案案由为生命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而托养费属于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履行问题。


养老服务纠纷往往兼具侵权与违约双重属性,起诉案由可由原告方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择一适用,两种责任的举证标准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如主张侵权责任,返还托养费这一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如果主张违约责任(违反服务协议),则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三)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2018 年12月29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可能存在管理不规范或者风险隐患。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及时发现老人生病,未尽到妥善看护义务。


在养老服务纠纷案例中,法院判决养老机构承担责任的一个常见原因就是认为养老机构采取的救助措施不及时,及时拨打120延误救治时机等等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3、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4、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


每位老年人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不同,需要的护理服务也大相径庭,而护理等级、服务范围对养老机构责任的边界存在重要影响。


因此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应将入院评估结果、体检报告等作为养老服务合同的附件。


5、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九防对应评估表


养老机构要贯彻落实新国标、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列举的九种养老机构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简称九防,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伤、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可点击如下链接(点击跳转):


1、新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全文操作指南,建议收藏

2、请查收!《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50项量化对照检查表

3、收藏:新国标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九防”内容(可上墙)

4、新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节日安全检查清单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


参考来源:

1.腾讯;

2.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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