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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全文,附下载

关于对《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能力评估水平,根据《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结合评估工作试行工作情况,北京市民政局对《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至5月1日。北京市民政局2022年4月22日
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标准统一、中立公正、客观真实、科学规范、严格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第四条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老年人评估服务指引、编制评估培训教材,建立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评估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库,通过遴选招募方式委托老年人能力评估经办机构做好老年人评估政策宣传、人员培训、预评估、异议处理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工作资金保障,并将评估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推荐具备条件的医务人员作为评估人员,配合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库,加强对评估人员监督管理,做好评估结论的应用。
区医保部门负责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失能评估结果及时共享给民政部门,作为老年人享受补贴待遇的依据。
街道(乡镇)负责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申请受理、初步调查、初审公示、政策宣传和投诉处理等工作,并指导居(村)委会、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做好协助初步调查和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评估经办机构及评估人员


第五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评估经办机构)由各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遴选产生,经办费用由各区财政支持。经办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4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安装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
(三)具备开展评估经办各项工作所必需的工作人员。评估经办机构应与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做好用工规范、人岗相符;
(四)具有医护、养老等方面的行业背景;
(五)具有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符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规定,档案存储时间不少于5年;
(六)评估经办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失信记录;
(七)熟悉并掌握北京老年人能力评估地方标准,熟悉并掌握民政部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
(八)鼓励同时掌握卫健和医保部门有关评估的标准,鼓励具备一次评估、可按不同标准核定不同评估结果;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各区将符合条件的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指导中心、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招募为评估经办机构。
第六条  评估人员是按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服务流程,对评估对象的能力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人员。
评估人员应具备医学、护理学全日制学历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推荐,或由评估经办机构公开招募,并经评估经办机构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七条 各区民政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建立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库,由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评估人员组成。鼓励各区民政局与医保部门建立评估专家库共享机制。
各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人员一般不少于50人,具体人数由各区根据辖区老年人口数量研究确定。
 各区应从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库中遴选10名以上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本区评估异议处理机制的评估专家库。第八条  各区评估经办机构负责组织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岗位培训不少于32学时,日常培训每年度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育、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政策与评估规范解读、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使用与申请接单流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量表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老年人照护评估评估过程中的沟通技巧等,岗前培训考试合格的可颁发评估人员资格证。
评估人员资格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持证上岗、“亮证评估”,上岗前应签订制式的承诺书。
评估培训以本市政策文件、地方性标准为主要依据,后续还应将国家人力社保部《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技能标准》及相关培训大纲纳入培训内容。
第九条  评估行为应客观公正,独立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人员应对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评估流程


第十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及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重点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且已经过六个月(含)以上治疗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尚处于医疗诊治过程中的急重症状态的老人不属于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请申请能力评估的老年人及其家属通过登录北京市民政局官网或首都之窗在线申请并填报基本信息,或者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老年人及家属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街乡镇指定工作人员代为提出申请。委托街乡镇指定工作人员代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是审核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的责任主体。街道(乡镇)一门受理窗口应当依托评估系统与相关数据互联互通机制对申请人及家属提交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进行核实。

对于评估系统内缺乏户籍信息的人员,不受理其评估申请。
第十三条  初步调查老年人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重点核查老年人家庭详细地址、是否正在或经常本地居住,以及身体状况。初步调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相结合方式进行。
根据调查情况,老年人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初步调查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并上传评估系统。
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完成初步调查意见。
第十四条  派单评估经办机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步调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本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2名具备上门条件的评估人员作为现场评估人员。
各区也可根据本区地理特点,划分若干片区,在片区内随机抽取评估人员;同步建立评估人员回避制度,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现场评估。
第十五条  预评估评估经办机构在评估人员上门现场评估之前,应与老年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全面了解老年人身体状况;初步判断老年人大概率不属于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应明确告知家属,询问是否继续评估还是终止评估。
继续评估的,评估经办机构应告知老年人及家属提前准备3年内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医保报销凭证等相关材料,并通知街道抽取的2名评估人员上门现场评估。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评估人员应在接到评估经办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工作流程,持评估电子设备、录音录像设备上门实施现场评估后形成评估结果。

评估工作一律依托电子化评估系统,严禁私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等工作。评估过程应按照规定规范录像、全程留痕,评估过程信息保管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  现场评估结果经2名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后,通过老年人能力评估系统转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第十八条  公示与核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评估人员出具的评估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核准表》。对于拟评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应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社区(村)固定村(居)务公开栏、所在楼门院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可发至居(村)民微信群内公示,也可在区民政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应当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评估无关的信息。
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提出核准意见,在《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核准表》签署意见,形成评估结论。
第十九条  评估结论告知区民政局应将评估和审查情况备案,并委托评估经办机构将评估结论及时告知申请人家属,由其在《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上签收或留存寄达证明。
第二十条  评估时限整个评估工作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开展入院评估,由机构直接向区评估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由区评估经办机构派委托评估人员进行集中评估,评估结果在机构公布无异议后报请区民政局核准。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有效期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3年。其中,因发生老年综合症被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结论有效期为1年。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申请人身体状况、精神状况或照顾需求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申请评估。
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申请人及家属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评估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区评估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区评估经办机构受理异议申请的,在7个工作日内从异议处理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评估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完成复评,出具复评报告,并提请区民政部门盖章确认后告知申请人。复评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能力评估结论和照护需求评估结论
1、能力评估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三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身体失能评估结果。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行为,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认知失智评估结果。
2、照护需求评估从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和支持、特殊照护、居住环境与辅助器具设施等六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变和保持身体姿势;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常见症状、疾病查询;适老化(无障碍)设施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进行评估,得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的对应关系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分为一级(重度)、二级(中度)、三级(轻度)、四级(正常);照护需求评估结果分为0级—8级,共9个级别。其中照护需求评估结果0级对应能力评估四级、1—2级对应能力评估三级、3—5级对应能力评估二级、6—8级对应能力评估一级。
第二十六条  结合卫健、民政部门评估不同的特点和要素,评估人员对各种有评估需求的人开展全要素评估。
依托市社会福利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各部门评估量表自动生成各自的评估结果,实现“一次评估,多部门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依据评估结论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发放失能护理补贴、安排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区民政局依据评估数据组织专业团队为老年人制定长期照护服务方案及计划,并采取多种方式与后续服务对接。
卫生健康部门将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范畴。
医保部门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论,可作为老年人享受民政部门补贴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评估费用


第二十八条 城六区及其他郊区政府所在区域评估人员上门评估费用为每人次300元,其他农村地区评估人员上门评估费用为每人次400元。评估人员到养老机构进行集中评估的,其评估费用标准由各区民政局研究确定。
市民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状况,适时调整评估收费标准。对深山区老年人上门评估费用,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支持措施。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首次评估及异议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老年人及家属在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时,应同步通过评估系统缴纳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暂存在各区评估经办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待评估完成后由评估经办机构划转给评估人员;因预评估而终止评估的,评估费用按原渠道退回老年人及家属。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不得另行收取老年人其他费用。评估费用作为个人劳务补贴,直接发放给评估人员。评估费用发放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估人员的,不纳入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  本市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所需的评估费用以及政府主动发起的抽查评估费用,由老年人经常居住地的区财政负担。
老年人申请入住养老机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养老机构负担;政府发起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核查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负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评估经办机构及评估人员的日常服务监督、服务质量抽查,面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证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经办机构每季度应对本区评估的失能老年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自查评估,自查结果于每季度末报区民政局。
第三十三条  区民政局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抽查评估,每次抽查比例比不低于本区当年经评估为重度失能老年人数的5%,抽查重点为首次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第三十四条  各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理并运用好评估系统同步传输至各区的评估数据,参考各街道(乡镇)派单服务数据,定期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参与对评估和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建立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与医疗信息、医保数据的验证比对机制,加强评估结果数据监管;通过举报投诉受理、随机抽查等方式,依托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对失能老年人数据进行分析与预警。
第三十六条 评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评估工作信息保密制度。评估经办机构、评估人员及所有接触评估对象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对评估对象、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等所有评估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不得将评估信息用于履行工作职责或合同义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三十七条  评估经办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按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培训,制定培训、评估、复查、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评估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评估经办机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由评估经办机构取消该评估人员评估资质。
(一)不与申请人联系,擅自退单、驳回申请;
(二)不按规定时间为老年人进行评估;
(三)不使用评估系统,擅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
(四)未到老年人家中或养老机构实地评估、采取线上评估的;
(五)擅自向老年人或家属收取费用的;
(六)与老人或家属以及相关服务商串通,伪造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的;
(七)评估人员通过允诺老年人评估结果鼓动老年人参与评估以获取评估费用的;
(八)采取不正当途径获取老年人隐私信息,或泄露乃至非法买卖老年人或家属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区民政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二)篡改评估结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条  评估经办机构涉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篡改评估结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由此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取消评估经办机构资质,依法追究评估经办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评估对象应积极配合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委托评估人员的抽查评估、监督管理;当身体状况好转、不符合重度失能条件的,应主动申请退出。
因评估对象提供的家庭住址不真实、联系电话虚假空号、谩骂评估人员、拒不配合评估工作等原因,导致评估工作难以开展的,可以终止评估;再次提出评估申请的,所需费用由评估对象自行承担。
评估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通过评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由此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取消其政府补贴资金获取资格且一年不再接受其申请;处理结果由街乡镇在其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所在楼门院予以公告;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区民政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不正当方式干扰评估工作,采取恶意手段骗取评估结论并据此申请运营补贴的,一经核实,追回虚报冒领资金,并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区主管部门及街乡镇等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残联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19〕42号)同步废止。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承诺书
        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经办机构:本人                             符合《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规定,经培训考试,具有承担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能力。为更好开展能力评估工作,本人承诺如下:1、严格遵守持证上岗、“亮证评估”有关规定;2、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对评估对象、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等评估信息予以保密,不向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3、承诺严格履行政策规定,按照评估标准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公平公正;4、承诺不与老人或家属以串通,伪造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的;5、承诺绝不事先允诺老年人评估结果鼓动老年人参与评估以获取评估费用的;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并退出评估工作。                             承诺人:                             单位(盖章):                             时间:
附件2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评估对象姓名


性别


近期寸免冠照片

民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户籍性质

农业  □  非农业  □

联系电话


是否首次申请

是  □  否  □

保障方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特困供养  □  最低生活保障  □  低收入家庭 □     其他 □

居住状况

独居 □  与配偶/伴侣居住  □  与子女居住  □  与父母居住    □

与兄弟姐妹居住 □   与其他亲属居住  □   与非亲属关系的人居住□     养老机构 □

居住地址


     区               街道(乡镇)                  

代为申请家属姓名(如有)


与评估对象关系

配偶 □  子女  □ 其他亲属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区               街道(乡镇)                  

承诺事项


  以上情况真实有效,且同意将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核准表

所在区:                                   

街道(乡镇):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近期寸免冠照片

民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户籍性质

农业  □  非农业  □

联系电话


街道(乡镇)

初步调查意见

经调查,申请人(姓名)          :

1.老年是否居住在本街道  □是        □否,具体情况是                                 

2.生活自理能力状况:□能够完全自理 □疑似不能完全自理

经办人:                           

 年   月  日

现场评估结果

经评估,申请人(姓名)         生活自理能力等级为:

□自理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评估人员: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

初审意见



经办人:                        街道(乡镇)(盖章)

                                        年   月   日

公示

情况

□无异议  

□有异议,   具体情况是                                     

区民政局核准意见

  经核准,申请人(姓名)          生活自理能力等级为:

□自理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区民政局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所有信息以填表时状态为准;2.经办人在符合实际情况□打“√”;3.本表格一式两份。


点击 文末左下“阅读原文” 可下载标准全文。


源:北京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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