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坠楼死亡,子女索偿47万元,法院这么判!
图文无关/来源网络
龙泉一老人被子女送进养老院第三天跳楼身亡,子女向养老院索赔47万余元,法院判决死者及其子女承担主要责任,养老院承担10%的次要责任。
案情回顾
被告某某健康公司在福泉市经营老年康复、养老服务等业务,原告王某某等三人系死者金某某子女。
2020年8月28日,原告王某某等三人与被告就其母金某某到被告处养老达成意向并交纳了1220元费用,同时,被告明确告知原告需经过3天的观察期,视老人是否适应养老院生活,再行决定是否接收。
原告方隐瞒金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向被告谎称金某某无任何身体异常,并于当日将金某某送至被告处居住。
2020年9月1日凌晨5时许,金某某自行走出房间并行至走廊,将走廊上的沙发拖至窗户下方,翻窗跳楼摔致重伤。6时许,被告护工发现金某某不在房屋,便四处寻找,后发现金某某躺在楼外空地上,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嗣后,被告向原告垫付了安埋费50000元。
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死者进行尸检,认定金某某死亡符合生前高坠伤死亡尸表特征,排除他杀。
三原告因与被告就金某某死亡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福泉市人民法院,向被告索赔47万余元。
法院判决
死者金某某入住被告康养中心,虽尚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养护协议,但被告收取了金某某子女缴纳的康养金及体检费用合计1220元,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方未如实告知被告其母亲的具体情况,被告亦未在其场所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结合死者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死者系自杀行为,其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双方的责任和过错大小,法院确认由被告承担10%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计算,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7410元,被告按10%予以赔偿,应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51741元,扣除已垫付的50000元安埋费,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741元。
笔者看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规模扩大的重要阶段。我国养老服务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宽严相济的归责标准有助于养老机构经营体系、硬件设施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
由于子女负担加重,工作繁忙等因素,子女选择将父母送至养老院养老的情况日益增加,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成为一个值得整个社会思考的迫切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由此可见,子女将老人送往养老院,前提是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同时,老年人被送往养老院生活,并不必然等于完全履行了赡养义务,更不能理解为赡养义务转移至养老机构。
作为子女,首先要考虑的是怎样才能让父母安享晚年,这不仅是物质上的,还有精神上的,而不是把父母当成累赘,花钱了事。
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综合整理编辑于磷都天平(转发请备注以上所有来源,尊重别人劳动成果)
欢迎关注视频号:养老解忧杂货铺
养老院星级评定对应资料
养老标准化体系对应资料
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对应资料
养老服务安全规范对应资料
养老护理视频、课件、系统
你的每个赞和在看,我都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