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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拒绝六个子女的轮流养老,坚持住养老院,法官:轮流养老对老人是一种负担

图源:摄图网


今天笔者看到这个案例,非常唏嘘,人人都会老,老了如何养老,是人后半生的大事。案例中的这位老人有六个子女,而这六个子女想给老人轮流养老,但老人却不接受,还为这事和六个子女对簿公堂,让人非常不解。


在传统印象里,只有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不得已才住进养老院,但是今天的主人公李奶奶却主动要求住在养老院里,并要求子女承担养老院的费用,法院会怎么判?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李奶奶与丈夫徐某某(已去世)共生育六个子女,自2009年老伴去世后,李奶奶常年一人独自生活,有时候长女大美之女小美过来照顾原告。2021年8月13日,原告因病瘫痪不能动弹,小美把原告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后六个子女为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


2021年11月,原告李奶奶进入养老公寓居住生活至今,每月需要缴纳公寓费用1780元,由小美垫付。原告李奶奶的六个子女坚持将老人接回家里轮流照顾,因此拒绝支付养老公寓的费用。


原告李奶奶坚持住在养老公寓,拒不搬出。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奶奶以六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嘉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李奶奶在老年公寓生活期间,六被告自2022年8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李奶奶赡养费3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高中谦

嘉祥法院马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法定强制性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看出,赡养老人不仅要满足老人基本的生活、医疗需求,也要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这种需求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渗透于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中。


“敬亲奉养”是中华民族对“孝道”最直接最生动的诠释,在小城镇及广大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由家庭成员居家照顾的观念根深蒂固,往往担心老人住在养老院会被周围人认为是子女不孝顺。其实大可不必有这样的担忧,新时代“孝道”应有新的注解和实践


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养老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国务院先后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等法规,有关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发展的标准和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国家支持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有序发展,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日后,公寓养老也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老人入住养老公寓,不仅生活上、健康上有人照顾,做子女的还可以经常探望,逢年过节接回家享受天伦之乐,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


本案中,六被告虽然在庭审中均主张愿意在各自家中轮流赡养原告,但原告李奶奶本人表示自己愿意在老年公寓生活,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调查,确认原告李奶奶在老年公寓生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个人意愿应予尊重。


原告李奶奶患有胃炎、脑血管病等十一项老年性疾病,需要长期诊疗用药。在因病瘫痪后,行动不便,如果由六被告轮流赡养,对李奶奶而言是一种负担


原告李奶奶在养老公寓不仅能够得到很好的照顾,也能克服进入老年后的孤独感和无助感,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满足,且六个子女承担原告在养老公寓的费用数额不大。


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法院判决原告李奶奶在老年公寓生活期间,六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李奶奶赡养费300元,六子女均服判。(文中均为化名)


图源:摄图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笔者看法


选择优质的养老模式,不仅能让老人的晚年生活更有品质,还能维持老人现有的生活习惯,让老人在此过程中延续对自我价值的认可,重拾对生活的信心,这就是对老人尊严的维护和尊重


如果子女有能力,那入住养老院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养老院其实是一个很好的去处。随着我们当代年轻人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社会也越来越开明,未来的老人住进养老院可能是主要养老形态,也会是大势所趋


图源:摄图网


让自理老人生活有品质,让失能老人生活有质量。我们的诗和远方,都在有爱的地方


愿天下父母安康,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本文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文字来源:山东高法、嘉祥法院,题图:摄图网

审判长:高中谦,人民陪审员:韩留芹 王汉雨,法官助理:刘苏萱,书记员:钱鑫钰,编写人:刘尚旭 王振静,审定人:靳方东

原标题:《老人不愿住儿女家,坚持住养老院,能否要求子女支付养老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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