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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标准《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服务规范》,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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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的原则,规范了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的基本要求、评估要求、替代措施、用具适配、使用要求、观察与护理、解除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服务的提供和管理,包括社区中提供老年人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796GB 386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保护性约束 protective physical restraint

使用特别设计的安全保护用具将老年人身体给予固定,限制其活动或接触自己身体以预防不安全行为的产生。


3.2 
保护性约束替代措施 alternative approach for physical restraint

为了避免使用保护性约束而从身体、生理、心理、社会和环境等方面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根据诱因提供安全的环境降低跌倒风险,安排心理干预消除可能引发老年人行为紊乱以导致需要使用约束的因素等都视为保护性约束替代措施。


4 服务原则


4.1  自主原则


尊重老年人自由、人性尊严和自我做决定的权利,老年人有权参与使用约束和执行方法的计划和决策。


4.2  知情同意原则


尊重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的知情同意权益。向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告知使用保护性约束的原因、实施步骤及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由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根据老年人最佳利益作出决策。


4.3  不伤害原则


从照护条件、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及监督等方面提升保护性约束的安全性,避免造成伤害。


4.4  最小限制原则


将保护性约束作为不得而为之的护理措施,符合暂时性、迫切性和不可替代性,且在使用保护性约束时应维持最低程度和最少时间的约束。


5 基本要求


5.1 养老机构应建立保护性约束服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导书,确保服务规范、安全及有效。

5.2 为老年人使用保护性约束前,应由医护团队共同评估并决议,做好知情告知并获得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5.3 在突发伤人或自伤等紧急情况下,可在使用保护性约束后的24h内完成评估并取得相关第三方同意。

5.4 保护性约束是暂时性辅助措施,不宜长时间使用,不应作为惩罚措施。

5.5 保护性约束服务应由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提供。

5.6 养老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保护性约束服务的专题培训。


6 评估要求


6.1 应按GB 38600-2019第5章要求定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及风险等级划分。

6.2 当判定老年人存在跌倒和坠床、行为紊乱、抗拒治疗风险时应进行老年综合性评估,排查和分析根本原因。

6.3 应在老年综合性评估的基础上,针对诱因制定和执行保护性约束的替代措施并持续评估其有效性。

6.4 应由执业医师、护士、护理员共同执行保护性约束评估,仅在采用替代措施后老年人仍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可使用保护性约束:

—— 老年人因神志不清、意识障碍、躁动,存在造成自伤或他伤的风险;

—— 老年人因情绪异常、认知障碍、行为紊乱等无法配合医疗或护理工作;

—— 老年人因身体机能和活动能力因素,存在跌倒、坠床等风险。

6.5 保护性约束评估有效期为三个月。

6.6 保护性约束决策团队应为执业医师、两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护士及获得资格证两年以上的护理员。


7 替代措施


7.1 在使用保护性约束前或期间,如替代措施能达到同等效果应优先使用替代措施。

7.2 应根据老年人的认知状态、情绪表现、行为症状、身体功能状况结合其习惯、偏好制定个性化替代措施。

7.3 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执行替代措施并优先考虑非药物干预。

7.4 针对存在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应在GB 38600-2019第6章的基础上完善风险降级措施。

7.5 应持续评估替代措施的效果,必要时按需调整方案。


8 用具适配


8.1 基于评估,团队应对保护性约束用具的种类,约束部位及时段共同决议并填写附录B《保护性约束评估及同意书》。

8.2 应根据不同老年人的情况及保护性约束的目的选择相应的保护性约束用具并正确使用,如表1所示。



8.3 保护性约束用具的种类、尺寸和物料应合适且状况良好,避免对老年人造成意外伤害。

8.4 应使用设计合理、功能完好、清洁无味的保护性约束用具。

8.5 养老机构自制用具应安全、舒适,且在得到院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9 使用要求


9.1 使用保护性约束前,应向老年人耐心解释使用保护性约束的目的,以取得配合。

9.2 使用保护性约束时应尽量遮挡,保护老年人的隐私。

9.3 应确保老年人受保护性约束的肢体处于功能位并保留一定活动范围,保护性约束用具与皮肤之间应保留1-2指间隙,避免出现血运不良、皮肤破损等情况。

9.4 保护性约束用具应固定和紧扣在床架、可固定的轮椅和座椅上,避免因拉扯造成二次伤害。

9.5 护理人员应正确操作保护性约束用具,保证其在使用中不脱落且紧急情况下可快速解除。


10 观察与护理


10.1 护理员应每30分钟巡视一次,倾听主诉确保老年人安全舒适,观察老年人情绪、体位、使用部位皮肤状况、血运情况、用具固定状态等,并使用附录C《使用保护性约束观察表》进行过程记录。

10.2 使用过程中应持续评估保护性约束必要性。

10.3 持续使用保护性约束时,应定时更换使用部位或至少每2h活动肢体一次。对受压部位进行按摩以促进血液循环,放松15min后方可再次使用保护性约束。

10.4 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部位、使用起止时间、期间出现的特殊情况、观察护理要点等。

10.5 老年人进食、饮水、如厕等需求应及时得到满足,并确保床单位清洁、干燥和舒适。

10.6 养老机构应至少每日一次抽查老年人使用保护性约束的情况及观察记录,确保操作安全有效。


11 解除要求


11.1 使用期间应持续评估,符合以下指征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

—— 情绪稳定,精神或定向力恢复正常,无自伤或他伤情行为或倾向;

—— 意识清醒,能配合治疗和护理,无自行拔管行为或倾向;

—— 治疗结束;

—— 可使用替代措施。

11.2 使用期间一旦出现任何意外状况或并发症,应立即解除保护性约束,实施必要的诊治。

11.3 应核对用具个数,确保无遗漏。

11.4 应及时提供心理护理和情感支持,减少心理影响。


12 服务评价与改进


12.1 养老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监督考核措施,建立考核机制。

12.2 养老机构应定期根据附录A《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服务规范流程图》对保护性约束使用全流程的规范性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

12.3 保护性约束服务的相关记录及管理方法应符合GB/T 3579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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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养老运营消消乐编辑。

来源:民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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