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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业标准《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涉及全面, 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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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护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276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132 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规范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

WS/T 312 医院感染监测标准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510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护理服务  nursing service

通过护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资质要求


4.1.1 养老机构应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4.1.2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执业范围内开展工作。

4.1.3 养老机构委托医疗机构提供护理服务的应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4.2  制度要求


应建立健全与护理服务相关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护理过程记录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考核与评价制度等。


4.3 环境和设施设备要求


环境和设施设备应符合GB/T 37276的要求。


4.4 人员要求


4.4.1 人员配备应符合GB/T 37276的要求。

4.4.2 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相关专业证书。

4.4.3 养老护理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4.4.4 护士应对养老护理员开展护理技能的带教、示教及培训。

4.4.5 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


4.5 安全要求


4.5.1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应符合MZ/T 032的要求。

4.5.2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应符合GB 38600的要求。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服务内容


一般养老机构护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教育、体征观测、用药管理、压疮护理、约束用具护理、康复护理、心理护理、感染控制。养医结合型养老机构还应至少提供便携式血糖仪血糖检测、心电监测、伤口护理、雾化吸入护理、氧气吸入护理、吸痰护理、胰岛素皮下注射护理、密闭静脉输液护理、静脉留置针穿刺与护理、管道管理、造瘘/造口管理、胃肠营养支持护理等。


5.2 健康教育


5.2.1 应定期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活动,并做好记录。

5.2.2 健康教育可按照评估、设定教育目标、选择教育方法、执行教育计划、评价教育效果程序开展。

5.2.3 健康教育内容宜包括饮食指导、作息指导、用药指导、心理指导、行为指导、疾病防治等。

5.2.4 健康教育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讲授、阅读指导、演示、行为训练。


5.3 体征观测


5.3.1 体温测量

5.3.1.1 宜使用电子体温计、红外线体温计,使用方法依据说明书。如体温异常,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选择适合的方法复测。

5.3.1.2 应确认老年人测量前30min无剧烈运动、进食、进冷热饮料、做冷热敷、洗澡、坐浴、灌肠等。

5.3.1.3 意识不清、躁动、痴呆、口腔疾病、张口呼吸的老年人不应用口腔测量法。腹泻、直肠或肛门手术、心肌梗死老年人不应用直肠测量法。极度消瘦、肩关节受伤老年人不应用腋下测量法。

5.3.1.4 高热老年人使用药物或物理降温30min后应复测体温。


5.3.2 脉搏测量

5.3.2.1 应确认老年人测量前30min情绪稳定,无剧烈运动。

5.3.2.2 测量时应用食指、中指、无名指指腹按在桡动脉表面,计数30s。偏瘫老年人应测量健肢。

5.3.2.3 脉搏异常、危重老年人计数60s。脉搏短绌老年人应同时两人测量,一人测脉搏,一人测心率,计数60s。


5.3.3 呼吸测量

5.3.3.1 应在老年人平静状态下测量呼吸,测量脉搏的同时观察胸廓或腹部起伏,测量时长30s。

5.3.3.2 呼吸异常、微弱或危重老年人,可用少许棉花置于鼻孔前,观察棉花被吹动的次数,测量时长60 s。


5.3.4 血压测量

5.3.4.1 应确认老年人测量前30min情绪稳定,无剧烈运动。

5.3.4.2 宜选用肱动脉测量血压,血压计的“0”点和肱动脉、心脏处在同一水平。

5.3.4.3 偏瘫老年人应测量健肢血压。

5.3.4.4 测量血压应定时间、定部位、定体位、定血压计。

5.3.4.5 血压异常时应复测。


5.4 用药管理


5.4.1 药品管理

5.4.1.1 应按照GB 38600的要求与相关第三方签订用药管理协议。

5.4.1.2 应按照药品种类分区放置,标签清晰,按有效期先后顺序摆放和使用。

5.4.1.3 药品应定期清点和检查。

5.4.1.4 应按照说明书保存药品。

5.4.1.5 应对老年人自带药品进行登记管理,规范记录,送药人和接收人均签名。

5.4.1.6 精神类药品应每日清点登记,单独存放,双锁管理。


5.4.2 口服药护理

5.4.2.1 根据医嘱给药。

5.4.2.2 选择正确的给药方法。

5.4.2.3 患有精神疾病、失智老年人应当面确认服下药物。

5.4.2.4 鼻饲老年人药物应粉碎溶解。

5.4.2.5 观察用药反应,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4.3 外用药护理

5.4.3.1 根据医嘱给药。

5.4.3.2 皮肤用药应涂抹均匀,告知老年人避免触碰患处。

5.4.3.3 使用滴眼液前去除眼角分泌物,滴药后应闭眼1min。

5.4.3.4 使用两种及以上滴眼液时,间隔时间应不少于5min。

5.4.3.5 使用滴耳液时将耳朵向外上方提拉,滴药后按压耳屏。

5.4.3.6 使用直肠栓剂时清洁肛周皮肤,按摩松弛后塞入。

5.4.3.7 观察用药反应,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5 压疮护理


5.5.1 压疮预防应符合MZ/T 132的要求。

5.5.2 应根据压疮创面,渗液的色、量等情况选择适合的用品和药物,确定换药频次。

5.5.3 特殊感染性伤口应严格按照污染伤口处理。

5.5.4 换药过程中观察老年人有无不适,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6 约束用具护理


5.6.1 应遵循最小化约束原则,当约束替代措施无效时实施约束。

5.6.2 应根据评估结果和医嘱选择约束方式和用具,并与相关第三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5.6.3 保持约束肢体的功能位和活动度,约束用具松紧度以容纳1~2横指为宜,约束部位应给予皮肤保护。

5.6.4 约束用具应固定在老年人不可及处,不应固定于可移动物体上。

5.6.5 应记录约束的原因、部位、用具、执行时间、实施者等。

5.6.6 应密切观察约束松紧度、局部皮肤颜色、温度、感觉、局部血运等情况,使用中和相关第三方及时沟通,按需调整约束决策。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6.7 达到约束解除指征时应及时解除约束。


5.7 便携式血糖仪血糖检测


5.7.1 血糖仪和血糖试纸应型号匹配。

5.7.2 应用75%乙醇消毒采血部位,干燥后采血,避免选择水肿、感染、末梢循环不良等部位。

5.7.3 采血针刺破皮肤后,轻压使血液自然流出,应用消毒棉签轻拭第1滴血液,将第2滴血液滴入试纸的指定区域。

5.7.4 应按照说明书进行检测,读取和记录检测结果。

5.7.5 应按照说明书要求储存和使用试纸,标注开启日期,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8 心电监测


5.8.1 正确安放电极片位置,安放时应使皮肤脱脂,降低皮肤电阻。

5.8.2 定期更换电极片的位置,防止皮肤过敏或破溃。

5.8.3 电极片应与皮肤密切接触,排汗时及时更换。

5.8.4 血压测量频率高时应定时松开袖带片刻,必要时更换测量部位。

5.8.5 定时更换血氧饱和度传感器放置部位,测血压袖带不应与血氧饱和度传感器放在同一肢体。

5.8.6 报警系统保持开启,出现报警应及时处理。

5.8.7 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用电安全。


5.9 伤口护理


5.9.1 应根据伤口情况按需揭除敷料、清理伤口、创面用药、置引流物、包扎伤口。

5.9.2 清洁伤口应选择适合的消毒液,并用纱布覆盖。

5.9.3 污染伤口应在双氧水清洗后用无菌等渗盐水冲洗,用碘伏从近伤口处向外消毒,再用无菌纱布覆盖。

5.9.4 感染伤口应转介外科干预,术后根据伤口情况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

5.9.5 观察换药后伤口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0 雾化吸入护理


5.10.1 应根据疾病、用药等要求选择适合的雾化设备。

5.10.2 协助老年人选择安全、舒适的体位。

5.10.3 药液容积不应超过雾化装置的建议量,冷藏药液应复温后使用。

5.10.4 雾化时指导老年人用口吸气,用鼻呼气,间断深呼吸。雾化时间宜15min~20min。

5.10.5 使用氧气驱动雾化时应调整氧流量至6L/min~8L/min。

5.10.6 使用糖皮质激素的老年人治疗结束后应漱口。

5.10.7 观察老年人有无不适,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1 氧气吸入护理


5.11.1 氧气吸入应遵医嘱,紧急情况可先行实施。

5.11.2 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选择适合的用氧装置和吸氧方式。

5.11.3 非一次性用氧装置应一人一用一消毒,符合WS/T 367的要求。

5.11.4 吸氧时应先调后用,停氧时应先撤后关。

5.11.5 氧气吸入过程中应保持管路通畅。

5.11.6 告知老年人和陪护人员不准许自行调节氧气流量。

5.11.7 观察用氧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1.8 应遵循用氧安全原则。


5.12 吸痰护理


5.12.1 协助老年人选择安全、舒适的体位。

5.12.2 吸痰时设置适合的负压水平。

5.12.3 选择适合的吸痰管,插管应深度适宜,轻柔旋转提吸。

5.12.4 每次吸痰时间不宜超过15s。

5.12.5 吸痰用品应一次一换。气管切开老年人,每抽吸一次更换导管。

5.12.6 人工气道内吸痰前应先给予高浓度氧气。

5.12.7 人工气道内吸痰时不应用经口鼻腔的吸痰管插入气管吸痰。

5.12.8 观察痰液的颜色、性状、量及老年人呼吸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3 胰岛素皮下注射护理


5.13.1 应双人核对胰岛素的注射剂量。

5.13.2 注射前应用75%乙醇消毒注射部位。

5.13.3 中效胰岛素、预混胰岛素或预混胰岛素类似物注射前应充分混匀。

5.13.4 选择皮下脂肪丰富且无较多神经、血管分布的部位进行注射,不同注射部位定期轮换。

5.13.5 速效胰岛素类似物和预混胰岛素类似物餐前即刻注射;双胰岛素类似物主餐前即刻注射;短效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餐前15min~30min注射;中效胰岛素睡前注射;长效胰岛素固定注射时间。

5.13.6 应标注胰岛素开启日期,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13.7 未开启的胰岛素应储存在2℃~8℃环境中;开启的胰岛素应储存在15℃~30℃室温中。

5.13.8 应根据胰岛素浓度选择适合的注射器;根据皮下脂肪厚度选择适合的注射针头。

5.13.9 胰岛素注射装置应专人专用,胰岛素注射器和胰岛素笔的注射针头应一次一换。

5.13.10 观察用药效果,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4 密闭静脉输液护理


5.14.1 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并对老年人进行两种及以上方式的身份识别,询问过敏史。

5.14.2 应选择安全、舒适的体位和穿刺部位。

5.14.3 宜选择管径细管腔少的导管。

5.14.4 穿刺针、导管、注射器、输液器及输液附加装置等应一人一用。

5.14.5 应根据药物说明书、老年人病情和药物反应情况调节滴速,告知老年人不准许自行调节滴速。

5.14.6 输入刺激性、腐蚀性药物过程中应观察回血情况,保持导管在静脉管腔内。

5.14.7 对意识不清、躁动、不配合的老年人,应与相关第三方沟通确认后给予约束性保护。

5.14.8 输液过程中定时巡视,观察老年人有无不良反应,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5 静脉留置针穿刺与护理


5.15.1 应选择安全、舒适的体位和穿刺部位。

5.15.2 穿刺时应将套管与针芯一同送入血管,确认液体流入通畅后撤出针芯。

5.15.3 输液接头应高于导管尖端且与血管平行,y型向外,高举平台法固定。注明穿刺日期、时间,操作者签名。

5.15.4 输液前后应检查穿刺部位和静脉走行方向有无红、肿、热、痛、渗出等情况。

5.15.5 使用静脉留置针的肢体应妥善固定,避免被水沾湿。能走动的老年人,静脉留置针不宜保留于下肢。

5.15.6 输液前抽回血,再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导管。留置针导管堵塞时应拔出重置。

5.15.7 留置时间不应超过5日。

5.15.8 输液过程中定时巡视,观察老年人有无不良反应,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6 管道管理


5.16.1 气管插管护理

5.16.1.1 应保持气管导管通畅,及时吸出分泌物。

5.16.1.2 应对留置气管插管12h以上的老年人每日口腔护理2次。

5.16.1.3 应对气道进行温湿化管理,保持呼吸道通畅。

5.16.1.4 观察气管插管固定情况,固定绳如有污染、潮湿、渗血应及时更换。

5.16.1.5 气管插管保留不应超过5日。

5.16.1.6 观察老年人生命体征、面色、血氧饱和度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6.2 鼻胃管的留置与维护

5.16.2.1 置管前应告知相关第三方,确认已知情同意。

5.16.2.2 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选择安全、舒适的体位。

5.16.2.3 测量鼻尖至耳垂至剑突下缘的长度,导管置入该长度后应确认到达预期位置。

5.16.2.4 宜采用弹性胶布固定导管,顺应导管自然弧度,标注置入长度和日期。

5.16.2.5 喂养前后、注药前后及导管夹闭时间超过24h应进行冲洗。持续喂养时宜每4h冲管一次。冲管宜使用20mL~30mL温开水,免疫功能受损或危重老年人宜用灭菌注射用水。喂养、注药结束后应盖保护帽。

5.16.2.6 注入固态药物时,应充分研磨、溶解后注入。

5.16.2.7 每日进行2次口腔护理。

5.16.2.8 留置期间应观察病情、管道固定与通畅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6.2.9 鼻胃管应按照说明书要求更换。


5.16.3 鼻肠管的留置与维护

5.16.3.1 置管前应告知相关第三方,确认已知情同意。

5.16.3.2 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选择安全、舒适的体位。

5.16.3.3 测量鼻尖至耳垂至剑突下缘的长度,在距离导管头端该长度处标注第一记号,根据鼻肠管不同类型,在距离第一记号相应距离处标注第二和第三记号。导管置入后,应抽取消化液检测和协助拍摄X光片,确认导管通过幽门到达预期位置。

5.16.3.4 宜采用弹性胶布固定导管,顺应导管自然弧度,标注置入长度和日期。

5.16.3.5 喂养前后、注药前后及导管夹闭时间超过24h应进行冲管。持续喂养时宜每4h冲管一次。冲管宜使用20mL~30mL温开水,免疫功能受损或危重老年人宜用灭菌注射用水。喂养、注药结束后应盖保护帽。

5.16.3.6 注入固态药物时,应充分研磨、溶解后注入。

5.16.3.7 每日进行2次口腔护理。

5.16.3.8 留置期间应观察病情、管道固定与通畅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6.3.9 鼻肠管应按照说明书要求更换。


5.16.4 导尿管的留置与维护

5.16.4.1 置管前应告知相关第三方,确认已知情同意。

5.16.4.2 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选择安全、舒适的体位。

5.16.4.3 应选择与引流效果相匹配的最小孔径的导尿管。

5.16.4.4 导尿管宜在下腹部或大腿处进行外固定。导尿管留置期间保持引流系统的密闭性。避免导尿管和引流管扭曲。

5.16.4.5 集尿袋应保持低于膀胱水平,避免接触地面。离床活动应妥善安置导尿管和集尿袋,搬运时夹闭引流管,防止逆流。

5.16.4.6 置管期间应每日清洁消毒尿道口、尿道口周围区域及导尿管表面。

5.16.4.7 及时排空集尿袋中尿液,排放时应防止尿袋开放活塞接触未灭菌的集尿容器。观察尿液颜色、气味、性状及量。

5.16.4.8 一般情况下不宜膀胱灌注冲洗,导尿管堵塞应闭合性膀胱冲洗。

5.16.4.9 导尿管和集尿袋应按照说明书要求更换。


5.17 造瘘/造口管理


5.17.1 胃造瘘/空肠造瘘护理

5.17.1.1 置管后应标记导管外露刻度。

5.17.1.2 应对造瘘周围皮肤定期消毒和更换敷料,保持周围皮肤清洁干燥。

5.17.1.3 置管后48h,可轻柔旋转导管90°再回位,每日1次,逐步旋转增加180°~360°再回位。

5.17.1.4 外固定装置应与腹壁皮肤保持0.5cm间距。

5.17.1.5 营养饲入的装置应24h更换一次。

5.17.1.6 营养饲入前后、注药前后及导管夹闭时间超过24h应进行冲洗。持续肠内营养输注时宜每4h冲管一次。冲管宜使用20mL~30mL温开水,免疫功能受损或危重老年人宜用灭菌注射用水。营养饲入、注药结束后应盖保护帽。

5.17.1.7 注入固态药物时,应充分研磨、溶解后注入。

5.17.1.8 留置期间应观察病情、管道固定与通畅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7.1.9 造瘘导管应按照说明书要求更换。


5.17.2 肠造口护理

5.17.2.1 选择适合的造口护理用品,指导或协助老年人使用。

5.17.2.2 造口护理用品宜在清晨空腹时更换。

5.17.2.3 造口袋内排泄物达1/3~1/2时宜排放。

5.17.2.4 控制摄入产气、异味、辛辣、生冷等食物。回肠造口和造口狭窄老年人应避免进食难消化和纤维过长易成团食物。

5.17.2.5 宜着宽松衣物,系腰带时应避开造口位置。

5.17.2.6 结肠造口老年人可将造口袋揭除后沐浴;回肠造口老年人宜配戴造口袋沐浴。

5.17.2.7 观察造口和周围皮肤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8 胃肠营养支持护理


5.18.1 现配营养制剂配制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常温保存超过4h应冷藏,超过24h应丢弃;成品营养制剂应根据产品说明保存。

5.18.2 无特殊体位禁忌时,喂养前应抬高床头30°~45°,喂养结束后保持半卧位30min~60min。

5.18.3 营养制剂宜加热至37℃~40℃。持续输注时可使用专用加温器。

5.18.4 可使用注射器缓慢注入喂养管,根据营养制剂总量分次喂养,每次不宜超过400mL。

5.18.5 间歇重力滴注老年人,可将营养制剂置于吊瓶或专用营养液输注袋中分次喂养。

5.18.6 持续经泵输注老年人,可在间歇重力滴注基础上使用营养泵持续输注12h~24h,并根据老年人耐受情况将输注速度由慢至快逐渐提高。

5.18.7 分次推注和间歇重力滴注老年人每次喂养前应检查胃残留量;重症老年人持续经泵输注时,应每隔4h~6h检查胃残留量。胃残留量>200mL时,应观察有无恶心呕吐、腹胀、肠鸣音异常等不适症状。如有不适,应减慢或暂停喂养,遵医嘱调整喂养方案或使用促胃肠动力药物;胃残留量>500mL时,宜结合主诉和体征暂停喂养。

5.18.8 评估营养耐受性和并发症,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19 康复护理


5.19.1 康复评定和计划

5.19.1.1 对老年人进行康复功能评定,评定结果应告知相关第三方。

5.19.1.2 制定老年人康复计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问题描述、预期目标、具体方法、预计执行时间、执行状况。

5.19.1.3 对老年人康复服务的内容、方法及效果应进行阶段性评估或中期、末期评估。

5.19.1.4 建立老年人康复档案,建档率应达到100%。


5.19.2 康复辅助器具

5.19.2.1 应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的适配服务。

5.19.2.2 应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使用训练和指导服务。


5.19.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

5.19.3.1.1 进食训练

5.19.3.1.2 选择适合的进食体位、食物性状及餐具。

5.19.3.1.3 指导或协助上肢功能受限的老年人使用饮食辅助器具进食。

5.19.3.1.4 应对有吞咽功能障碍的老年人先进行吞咽功能训练,再进行进食训练。

5.19.3.1.5 进食量应从少量开始,逐渐增加至适合的入口量。

5.19.3.2 衣物穿脱训练

5.19.3.2.1 选择适合老年人的穿脱衣辅助器具,指导正确使用。

5.19.3.2.2 选择舒适、便于穿脱的衣物。

5.19.3.2.3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穿衣先患侧,后健侧;脱衣先健侧,后患侧。

5.19.3.2.4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穿脱不同类型的衣物。

5.19.3.3 个人卫生训练

5.19.3.3.1 选择适合老年人的清洁辅助器具,指导正确使用。

5.19.3.3.2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完成手面部清洁、梳头、刷牙、剪指甲、沐浴等。

5.19.3.3.3 指导老年人健侧辅助患侧。

5.19.3.4 如厕训练

5.19.3.4.1 选择适合老年人的如厕辅助器具,指导正确使用。

5.19.3.4.2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利用健肢和支撑手栏杆或扶手杆完成如厕。

5.19.3.4.3 指导尿失禁老年人盆底肌肉功能和尿意习惯训练。

5.19.3.4.4 指导排便失禁老年人盆底肌肉和肛门括约肌功能训练。

5.19.3.5 转移训练

5.19.3.5.1 指导或协助卧床老年人床上翻身、床上卧位移动、桥式运动、床上坐起与躺下等床上转移训练。

5.19.3.5.2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站立与坐下、床椅转移、行走等体位转移训练。

5.19.3.5.3 指导老年人利用健侧肢体支撑和健侧辅助患侧。

5.19.3.5.4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助行器进行体位转移。


5.19.4 良肢位摆放

应对软瘫期老年人进行良肢位摆放,内容包括:

a)   患侧卧位良肢位摆放:颈椎略向健侧屈,躯干略后仰,背后垫软枕,肩部向前平伸、肩胛骨着床。患侧上肢与躯干呈90°角,肘伸直,手掌向上、手指伸开,健侧上肢置于身上或背后枕上。髋关节伸直,偏瘫侧膝关节略弯曲,健侧下肢呈迈步状置于软枕上,健侧膝关节屈曲,踝关节屈曲;

b)   健侧卧位良肢位摆放:头位固定,与躯干呈直线,躯干前倾,肩关节向前平伸。患侧上肢置于胸前枕上,上肢和躯干呈100°角,患侧肘、腕伸直,手指伸开。髋关节略弯曲,患侧腿脚置于软枕上,呈迈步状,膝关节略弯曲;

c)   仰卧位良肢位摆放:面部转向患侧,头、肩部垫软枕。患侧上肢固定于枕上,肘伸直、腕关节背伸、手指伸展。患侧臀下垫软枕,髋关节稍内旋,膝关节垫软枕;

d)   床上坐位良肢位摆放:背部垫枕,躯干伸展,髋关节屈曲,上肢伸展位置于床前桌上,双膝屈曲,膝下垫软枕。


5.19.5 认知训练

5.19.5.1 应对有认知障碍的老年人开展认知康复训练。

5.19.5.2 训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忆力训练、定向力训练、失用症训练、思维训练。

5.19.5.3 训练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康复任务、游戏疗法、怀旧疗法、音乐疗法。


5.19.6 言语训练

5.19.6.1 训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呼吸训练、发音器官运动功能训练、发音训练、读字练习、阅读练习、会话练习。

5.19.6.2 训练方式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主训练、单人训练、小组训练。


5.19.7 吞咽训练

5.19.7.1 吞咽功能间接训练应先于直接训练(摄食训练)进行。

5.19.7.2 间接训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口唇闭锁练习、下颌运动训练、舌部运动训练、冷刺激训练、咳嗽训练。

5.19.7.3 直接训练应在能产生吞咽反射、少量吸入或误咽能随意咳出后进行。


5.19.8 运动功能促进

5.19.8.1 应为老年人开展功能受限关节活动度的维持和强化训练,弱势肌群的肌力、肌耐力训练。

5.19.8.2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坐位、站位平衡训练。

5.19.8.3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平地行走、上下楼梯训练。

5.19.8.4 指导老年人使用简易康复器材进行活动。


5.19.9 康复活动和咨询宣教服务

5.19.9.1 应组织开展文体康复和社会康复活动。

5.19.9.2 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需求、能力、兴趣爱好等选择参加适合的活动。

5.19.9.3 应为老年人提供康复咨询宣教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训练的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方法、强度、频率及时间。


5.20 心理护理

5.20.1 应告知新入住老年人服务项目、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帮助其熟悉环境,建立和发展新的社会关系。

5.20.2 应与老年人建立良好关系,服务中体现对老年人的关注与尊重。

5.20.3 应识别老年人负性情绪,实施积极干预,帮助其树立正确认知和积极心态。

5.20.4 应及时对心理出现异常的老年人进行疏导,必要时转介给相关专业人员处理。

5.20.5 应尊重老年人知情同意权,护理服务过程中及时沟通,增加老年人认同感。

5.20.6 应与相关第三方保持联系,共同参与对老年人的心理支持。


5.21 感染控制


5.21.1 管理监测

5.21.1.1 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5.21.1.2 护理区域感染控制应符合WS/T 510的要求。

5.21.1.3 传染病防控监测应符合WS/T 312的要求。

5.21.1.4 应定期组织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和演练。


5.21.2 清洁消毒

5.21.2.1 居室通风每日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min。不宜开窗通风的应配备机械换气通风设备,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

5.21.2.2 应对环境和物品清洁消毒。

5.21.2.3 老年人出院、转出或死亡后,居室和床单元应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5.21.2.4 医疗操作应遵循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5.21.2.5 应按照WS/T 313的要求进行手卫生管理,提高手卫生的依从性。


5.21.3 预防控制

5.21.3.1 应对老年人进行入院健康评估,患传染病老年人传染期内不宜入住。

5.21.3.2 对患传染病、疑似患病老年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隔离防护应符合WS/T 311的要求。

5.21.3.3 发现院内感染聚集性病例应及时送诊并按规定上报。 

5.21.3.4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排除感染传染性疾病风险。


5.21.4 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废物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6 评价与改进


6.1 评价


6.1.1 应建立护理服务质量管理小组,明确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指标,确定质量评价方案,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医嘱规范执行率、护理操作规范合格率、护理文书书写合格率、护理服务满意度。

6.1.2 宜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及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护理服务质量内部评价,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并形成检查报告。

6.1.3 应听取老年人和相关第三方的建议和意见,采取设置意见箱、热线电话等方式收集信息。

6.1.4 应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护理服务满意度调查,向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发放调查问卷,并形成分析报告。


6.2 持续改进


6.2.1 应对护理服务质量评价结论进行分析,通过召开护理工作例会、座谈会等相关会议,进行沟通交流,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6.2.2 应定期开展护理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


参考文献

[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推荐阅读:

➤ 民政部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基本术语》等28项行业标准立项

➤ 刚刚,民政部发布《养老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征求意见稿)》等2项养老国标+5项行标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 民政部发布《养老机构认知障碍友好环境设置导则(征求意见稿)》等2项养老国标+5项行标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以上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养老运营消消乐编辑。

来源:民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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