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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说|最高院54号指导案例:担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浮动对银行质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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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作者|胡佳伟律师手机(微信)15991773524

前一段时间,笔者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银行行使金钱质押优先受偿权对抗执行的办案思路及法律适用。文章发布以后,有律师同仁和银行工作人员等与笔者沟通、探讨相关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中几个问题进行讨论,写两篇文章。下面是第二篇,讨论担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浮动对银行质权的影响。

一、最高院54号指导案例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6096.html

2.裁判要点: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二、问题

资金浮动特征及其对金钱特定化的影响。

三、律师观点

因为笔者已经在已发布的文章中阐述了质权设立、质押关系成立的相关立场、观点和判例(详见《银行作为质权人行使金钱质押优先受偿权对抗第三人执行的办案思路及法律适用》),所以在此不再赘述。

企业法智库⎜银行行使金钱质押优先受偿权对抗执行的办案思路及法律适用

智库说|最高院54号指导案例:银行对保证金账户的“占有控制权”

(一)保证金账户浮动的特征

实践中,出质人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对数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其中一笔借款发生违约时,银行从担保保证金账户扣划相应的款项,因此担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会减少;然后银行会要求出质人补足约定的保证金数额,担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会增加。


但是,出质人完成了贷款项目审批,获得银行贷款后,当银行要求出质人补足时,出质人不会对担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进行补足。

(二)非保证金业务结算影响金钱的特定化。

指导案例认为,保证金以专门账户形式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案涉账户在使用过程中,随着担保业务的开展,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余额是浮动的。虽然账户内资金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处于浮动状态,但均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除缴存的保证金外,支出的款项均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未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故该账户资金浮动仍符合金钱作为质权的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相关判例显示,因结算对象和结算业务与质押合同和主借款合同的约定不符,与指导案例观点不符,被判定金钱浮动影响金钱特定化。

(三)基于相关判例,金钱特定化标准

1.区别于一般动产质押,金钱作为特殊动产,其特定化具有相对性,特定化不等于固定化。


2.担保保证金特定化的标准是:

(1)担保保证金账户和其他账户区别,具备相应外观;

(2)担保保证金账户使用与其他账户区别。

(四)建议

1.银行应严格按照与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和与借款人签订的主借款合同约定,收缴、扣划担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对扣划和借款人补缴的金额进行确认,并督促出质人按照约定补足约定款项。


2.实践中,出质人和银行存在数年合作和数笔业务,包括日常结算业务,贷款业务和质押担保业务。笔者建议银行进行相应的确认、审批和结算区别。根据相关案例,合作社改制为银行,或者银行间合并导致保证金账户合并,因为其中一个担保保证金账户影响其他担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特定化。所以,银行开展业务时应规范业务流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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