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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亭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拒斥西方“宪政”思潮

2016-07-16 思想火炬


本公众号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和北京习风堂联合打造的“凝聚正能量、传播好思想”官微,以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国家主流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为己任,致力于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存在一股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现象。某“宪政”派代表打着“司法中立”的旗号,公然质疑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主张大幅度收缩“党对司法的组织领导”,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不再设立党组,内部也不再设立机关党委或业务部门党支部等政党组织,终结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与法院、检察院之间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法官、检察官原来是党员的,任职后可保留党籍,但应该冻结组织活动,终止与党的组织联系;原来不是党员的,在任法官、检察官期间有义务不加入任何政治组织”,认为这是“这是推进司法政治中立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这些言论是近年来围绕我国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一些人照搬西方法学理论,按照西方法治模式,攻击党对司法工作领导、党对依法治国领导的集中反映,是长期以来“宪政民主”思潮泛滥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直接关系到我国要不要坚持走有自己特色的法治道路的重大问题,有必要加以澄清。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比法大”是个伪命题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社会主义国家仍然需要法治,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法治具有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职能,如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等。法治仍然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手段。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之初普遍制定宪法法律并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原因。

当然,社会主义国家搞法治,不需要在空地上另起炉灶,既要学习借鉴本国历史上的法治智慧和成功经验,也要学习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资本主义有几百年的法治经验,有反映法治规律的重要理念。这些经验和理念对于刚起步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有益的。比如,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制度建设的法制化,民主权利的法制化,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法制化,政府权力及其运行的法制化,重视程序正义和规范,坚持法治同德治相统一,倡导全民的法治概念,等等。中国不能自闭于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之外,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

但另一方面,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走自己的道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特殊国情的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自己的法治之路。道路至关方向,决定前途命运。“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意味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简单模仿别人或照搬前人,全面移植别国经验和模式是不行的。历史上从来没有一国这样成功过。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学习借鉴别国经验同坚持发展本国特色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这一重要论断,为我们如何处理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同坚持发展本国道路的关系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最大的政治特色,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在社会主义中国,工人阶级是最先进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以及社会的其他阶层结成了广泛的政治联盟,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私营企业主等社会阶级阶层在内的全体人民,通过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的先锋队组织——共产党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是为过去长期的实践和现实发展的需要所充分证明了的基本经验。在中国,无需搞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

当然,强调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并不意味着我国只能允许存在一个政党。除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外,还有参政的民主党派。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西方执政党同在野党的关系。民主党派不是社会的反对党,而是国家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友党,同我们保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亲密合作关系。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

我国政党制度的独特性,决定了我国的法治道路不能照搬西方模式。中国的法治道路区别于西方的最大表现,就是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他还指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们的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坚持并完善党的领导。值得注意的是,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社会掀起一股“宪政民主”思潮。其主张中国照搬西方的宪政制度,而且编造各种理由否定党对法治的领导。比如认为,在中国存在党权大于法权的问题,说什么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意味着党拥有高于法治的特殊权力,就是“党比法大”,并因此要求取消党的领导。这种看法毫无道理。

党同法治不是对立的关系,更不是谁大谁小的问题。党和法的关系,其实是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是上层建筑领域政治同法治关系的集中表现。所谓政治是指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是社会各阶级参与国事,领导的阶级指导国家、确立国家活动的方式、任务和内容。现代政治的一大特点,就是以政党为主体的政治,由政党参与、组织或领导的政治,亦即政党政治。离开政党活动的政治,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封建年代,虽然也有诸如“朋党”之类的政治派别,但只能私下议论议论政事,提出一点改革弊政的主张,以求得到皇帝的采纳,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有时也能起到一点干政的作用,但这类派别同有组织、有政纲、有一定政治目标的具有阶级自觉的现代政党,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现代意义上的政党产生于近代,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特别是建立自己统治的需要的产物。最早诞生的是资产阶级政党,英国是产生这类政党的最早的国家。资产阶级政党是伴随代议制等政治制度的建立,在竞选和议会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后来在大规模的政治斗争中广泛应用,成为资产阶级所谓民主政治的主体。无产阶级政党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统治的过程中产生的。随着思想上政治上的日益成熟,由自在的阶级转为自为的阶级的无产阶级意识到,单靠个体的分散的力量对抗有组织的资产阶级是不行的,无产阶级必须建立自己的政党组织,以领导工人阶级的革命运动。无产阶级政党就成为无产阶级民主革命政治运动的主体,在取得政权以后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核心。

法治贯彻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它虽然打着国家意志的名义,但实际上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通过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党领导国家来实现的。所以,党与法、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是高度统一的。不论在哪个国家,也不论哪个政党执政,代表并维护的总是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利益。

在我国,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党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党的主张就是人民的主张。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党领导人民制定并执行宪法和法律,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他们的共同意愿。因此,在我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根本一致、内在统一的关系,不是谁大谁小的问题。如果非得要问谁最大,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

一些人想问的其实是“权大还是法大”?这是个真命题。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依法治国。社会的所有权利(权力)主体,都必须纳入法律规范约束的范围。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都不得游离法律之外,凌驾法律之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权大还是法大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明确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12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所有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依法办事。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可见,党一方面享有领导人民执行并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权利,但另一方面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所有权力和活动,包括制定执行宪法法律的权力和活动,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更不允许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党领导的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据。党的领导,就党作为一个整体而言,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执政权和领导权,但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每个党员,无论他(它)是作为行使权力的主体,还是作为社会的公民或机关公务员,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能以党员或领导干部自居,更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自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等五种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也彰显了我们党依法治国、消除腐败的坚定决心。

一些人炮制“党大还是法大”,把党的领导同法治看成水火冰炭的关系,无非是不认同我们党长期执政的领导地位,攻击其为“专制”“独裁”“极权”。他们认为,中国要推进民主搞法治,必须“放弃‘打天下者坐天下’的暴力逻辑,转进到人民经由选举产生执政政党的状态”,“将独大的革命党转变为竞争的执政党”,然后“再从执政党转到宪政党”。有人甚至污蔑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事武装革命的中国共产党是无法无天的“暴力反对党”,攻击新中国成立以后前30年的中国共产党是只有人治没有法治的“专政党”,批判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共产党是党政不分、党垄断一切权力的“极权党”,并主张中国共产党通过“修宪”、制定《政党法》等途径,把自己改造成为实行所谓“多元共治”的“宪政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他还强调:“在坚持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这是我们党在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依靠什么领导力量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二、党领导人民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而非西方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宪政”

主张中国搞宪政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把有宪法等同于有宪政,认为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宪法的政治”。即是说,一个国家只要制定并实施了一部宪法,就意味着实行了宪政。按此逻辑,我们党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表明要使我国成为一个宪政国家。因此有人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是“采纳了宪法至上和实行宪政——法治的观点”。[5]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人就主张中国施行的是“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不同于其他宪政派的主张在于,“要求中共同意按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明确党权范围,推动修宪、立法对中共党权进行逐项列举,以明确其范围并规范其行使程序。”

把有宪法等同于有宪政,是国内“宪政派”大肆鼓吹中国搞宪政的一个重要理由,也是令不少民众感到困惑的地方。其实,不论倡导者的主观意图如何,这一观点及其理由是不成立的。

毫无疑问,宪法同宪政有一定的联系,但有宪法并非就有宪政。宪政诞生于资本主义时代,而不是出现在前资本主义时期,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出现了类似于宪法的东西(如1215年订立的《大宪章》、1689年订立的《权利法案》)。此后又出现了有成文宪法的宪政国家,如美国、法国等。所以在西方语境中,宪法是宪政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宪政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英文中的“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一词,即是由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汇演变而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可以说有宪法就有宪政(并不绝对),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在出现社会主义宪法之后,宪政同宪法的关系就在发生改变。有宪法就不一定有宪政了。

历史上苏联制定过四部宪法,然而从未见哪个西方国家认可苏联有宪政。非但如此,西方反而攻击苏联“专制”“独裁”。新中国成立后也制订过四部宪法,同样也未见哪个西方国家认可中国有宪政,也反而攻击中国缺乏民主,有宪法无宪政。国内一些“宪政派”头面人物基本上持这个看法。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西方世界,也不见得所有有宪法的国家都能获得“宪政”这顶“桂冠”。奇怪的是,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完备的成文宪法,也被认可有宪政。除了被誉为“宪政之母”的英国外,还有新西兰、以色列等国家。

所以,有没有宪政的实质不在于有没有宪法,而在于实施了什么样的宪法,宪法规定了什么样的国体政体、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等。如果制定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宪法,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这当然绝无宪政的可能,因为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所确立的社会制度同资本主义宪法及其所确立的社会制度是根本对立的。那么,同属资本主义宪法,同属资本主义国家,有宪法是不是一定是有宪政的国家呢?也不一定。还要看其内外政策是否符合西方大国的利益,是否顺应了西方主流的意识形态。俄罗斯1993年按照西方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制定了宪法,宪法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总统制等资本主义制度,而且宪法还明确宣布俄罗斯是个宪政国家,然而西方世界至今没有哪个国家认可俄罗斯有宪政,就很能说明问题。说到底,是因为俄罗斯的内外政策不能满足西方国家的要求,俄罗斯的主流价值观得不到西方世界的认同,因而自封的“宪政”桂冠自然得不到西方的承认。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国体、政体以及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保障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它同西方宪法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保障资产阶级利益的本质有着原则的不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全会通过的决定的说明中也强调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因此,从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中,并不能推导出我国要搞“宪政”的结论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其实是法治的内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就是指国家依照宪法法律管理社会,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我们所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显然不是什么西方的“宪政”。

西方“宪政”本质姓“资”不姓“社”。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建立其上的政治法律制度等上层建筑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宪政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特有的政治法律制度,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胜利后确立并发展的重大政治成果,它起初是指君主立宪政体,后来发展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宪政形式上是宪法或法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制度宪法化法制化的一种表述,旨在用法治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统治秩序,因而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专政。当今世界,不论哪一国的宪政都无一例外地规定或内涵着资本主义基本制度。正因为如此,毛泽东指出,欧美式的宪政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

不少人喜欢用宪法、民主、法治、人权等抽象概念解释宪政,回避、淡化乃至否定宪政的资本主义属性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试图把宪政包装成可以超越社会制度差异适用东西方的所谓“普世价值”。如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然而在现实中,宪法、民主、法治、人权这些概念,在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还截然对立。无视甚至否定这些差异或对立,把上述表述当成一个万能公式生搬硬套,进而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脱离“宪政”这一所谓法治文明进程之外,这是没有道理的。

还有人总爱拿市场经济为例,说:既然可以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不能搞社会主义宪政呢?这里的关键是,宪政同市场经济属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层面。市场经济虽然也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但它在总体上属于社会的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范畴,可以为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制度服务。为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就叫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服务,就叫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是发展生产、调节经济的手段和方法,借鉴西方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如前所述,宪政属于资产阶级专政的制度范畴,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宪政理念和主张同社会主义是不相容的,因而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借鉴的对象。当然,这不等于说宪政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不值得我们研究。

要看清所谓“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质。一些人打着“社会主义”旗号搞“宪政”,实际上是一种缓进策略,是寄希望中国共产党先接受“宪政”这个概念,然后通过掌握“宪政”的话语权,同所谓“泛宪政派”(各种宪政流派的合称,主要指照搬西方宪政的派别)合流,逐步推动中国搞西方“宪政”,最终达到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的目的。

某“社宪派”头面人物不仅打着“司法中立”旗号,否定党对司法的领导,而且还污蔑习近平担任总书记以来中央针对现实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是“以党治国”,具体表现是,“党的机构和领导人权力过分集中、超越宪法法律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任意超越宪法法律把国有的、全民的或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东西说成党的”,“党的机构与国家机关不分、党产与国家财产不分,权力过分集中,且以党代国(政)、以党权代法”,“党序列的‘小组’等组织显著增多且权位日隆,相应国家机关似乎渐渐成为其跟班或附庸”,“党‘姓’机构也从后台走到前台,被认定姓‘党’的机构在逐步增多”,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用宪法、法律明确党权范围,规范党权的行使程序,并从法律关系主体、机构、财产、官员等方面分开党与国”,其实质是弱化、虚化乃至最终否定取消党的领导。其反共反社会主义的真实意图,难道不是昭然若揭吗?一些人穿着社会主义的“马甲”宣扬资本主义的“宪政”,其拙劣的表演早已被我国广大的民众看透,只不过在孤芳自赏、自欺欺人罢了。

(来源:思想理论教育导刊;作者:汪亭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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