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案掀起黑幕一角:国有资产如何变成私人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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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的周末,长生生物的疫苗事件引爆舆论焦点:因内部员工举报,长生生物遭药监部门立案调查并收回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生产狂犬疫苗。
而这不过是掀开了黑幕的一角,很快长生生物又被曝出更大的丑闻:2017年生产的25万支“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简称“百白破”)检验不符合规定,这25万支疫苗几乎已经全部销售到山东,库存仅剩186支。也就是说,有近25万支疫苗已被注入儿童的体内!一时间全国上下群情激愤。
我们不禁要问,长生生物怎么会有这么大的胆量?为什么长期以来拿千万人的生命当儿戏?其实这绝非偶然现象。冷静思考一下,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一个残酷的事实:中国私企违法经营的成本极低,而违法行为的潜在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这才使得许多中国私企铤而走险,而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
就拿长生生物的百白破疫苗来说,吉林省药监局于2017年10月对长生生物处以344.29万元的罚款。可叹的是,我国某些法律法规的制订者,对于钱的概念恐怕还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以致他们以为“相当于销售额的3倍罚款”就已经是一笔巨款了,对资本市场完全没有概念。
长生生物现在是高俊芳家族绝对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随便减持一点股份就可以套现几个亿。344.39万元的罚款,对长生生物来说简直九牛一毛,更谈不上任何惩戒作用。由此可见,我国许多法律法规确实需要与时俱进了。
虽然欧美药企也有生产事故和产品安全问题,但整体上要比中国私企少得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监督处罚力度更大,再加上司法制度的共同作用,导致药企的违法成本很高。
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支持集团诉讼(Class action),这对药企来说绝对是避之不及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几个人为了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代表他们向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对全体产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与单独提起诉讼相比,集团诉讼可简化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费用,并且对由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引起的案件进行统一审理。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直接扩张的效力,所有未表示退出的当事人都适用该判决。
这意味着,在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的诉讼中,只要少数受害者胜诉,所有的受害者都会自动得到赔偿。这种集团诉讼,即使大型药企也招架不住。
历史上一个很著名的案例是,默沙东生产的解热镇痛剂Vioxx因为引发许多新血管系统不良反应,遭到美国患者的集团诉讼,迫使默沙东于2004年将Vioxx做退市处理。而且默沙东预判很难扳回官司,与其输得极为难看、名声扫地,还不如主动寻求和解。所以,在2017年11月,默沙东宣布将拿出48.5亿美元寻求与47000名患者的和解。
然而,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支持集团诉讼,以致药物受害者在药企面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很难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适当的补偿。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是中国乳协协调有关责任企业出资筹集了总额11.1亿元的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并不是民事诉讼的结果。
长生生物的25万支问题疫苗,如果放在欧美发达国家,赔偿金额将是天文数字。痛定思痛,必须承认,我国法制不够健全客观上导致了长生生物等不法药企的肆无忌惮。
中国私企违法成本低,并不限于医药行业,而是多个行业的普遍现象。在这里我们应该探讨一个并不那么遥远的案例。
2008年,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导致254人死亡,省长孟学农由此引咎辞职。此后山西省政府开始对私营煤矿进行强行国有化,2010年以后,矿难频发的状况就得到了根本的扭转。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立竿见影的转变?这是因为私企和国企的管理者对于风险和收益有着完全不同的观念。
在煤老板看来,投入安全生产建设的每一元钱,都如同从自己腰包里掏出来的利润;而用于安全生产建设的投资,不见得有直接的经济回报。反过来说,即使不在安全生产建设方面投资,矿难也是小概率事件,不至于天天都出人命。只要死的矿工不算太多、够不上“重大事故”,赔点钱也就“摆平了”。
按照当时一条命8-10万元的“价钱”推算,矿上就算一年死掉10个人,赔偿总额也不过百万元,这个金额远低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升级所需的上千万元投资。所以,煤老板的算盘就是——违法生产的收益远高于风险,应当有水快流,开工一天就先挣一天的钱。
为什么山西对煤矿进行国有化之后,矿难很快就消失了?因为国企一旦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首先追究领导责任,整套领导班子、党委成员将仕途尽毁。如果因为安监事故被国企扫地出门,这些国企经理人基本就残废了——他们将失去国家干部身份,中年才到手的副处级、正处级待遇全废了;而且离开国企后,他们没有可能在就业市场上找到一份前途和待遇与从前相似的工作。
从另一方面来说,煤矿挣的钱又不是直接揣进他们自己的腰包,用于安全生产建设的正常支出,并不会显著影响国企经理人的收入水平。因此在国企经理人看来,违法生产的收益远低于风险,他们没有理由拿自己的后半辈子去铤而走险。正因为如此,安全生产很快就抓上来了。
在现实中,中国私企不仅违法成本低,而且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同样很低。
说的更直白一些,就是——有本事闯下大祸,没本事补偿社会。2015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就是由于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爆炸而造成。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瑞海公司在无许可证、无批复的情况下,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该公司平时的安全管理形同虚设。“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之后,国务院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两次爆炸当量之和相当于445吨TNT炸药。这次事故造成165人遇难,798人受伤,8人失踪。截至2015年12月10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问题在于,瑞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过5000万元,完全没有能力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即便事后瑞海公司关门,董事长于学伟被判处死缓,也不能弥补一百多个破碎家庭的损失,更不用说周边那些被炸得一塌糊涂的企业和住宅。事已至此,群众只能干瞪眼、白吃亏。
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国有企业确实存在制度上的优越性。首先,国企经理人不存在通过违法生产牟取暴利的主观动机,企业运营能够兼顾利益和社会责任。
2016年中国疫苗事件涉及18个省市的问题疫苗,涉案金额达5.7亿元,主要经营和运输者在此前的6年时间内大量供应无效或过期的疫苗。此后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医药物流企业的准入门槛,私企纷纷退出这个领域,使得国药控股和华润医药这两家国企基本上对医药物流构成了自然垄断。此后,医药物流领域确实再没出现严重问题。
其次,国企的体量和价值观,决定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一般私企。如果国企确实因为自身错误导致事故,对群众、对社会的补偿由国家信用兜底,还是容易到位的。
2011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事故发生之后,善后工作组将遇难者赔偿标准为91.5万元,而且很快到位。此后中国铁路下大力气升级软硬件,切实加强管理,终于在几年后重新打造了安全运营的口碑。
(作者:徐实,资深生物制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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