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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价值

思想火炬 2022-10-0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马克思主义研究 Author 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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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经过长期奋斗积累和创造的成果,人民至上是其根本价值所在,集中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源于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由人民评判等方面。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没有人民的参与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人民创造的、反映人民根本利益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且实际上都是为了人民、服务人民的;人民是历史发展的主体和推动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必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依靠人民的制度理应受人民监督、由人民评判,并根据人民的评价对其进行革新与完善。人民至上性是我们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在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既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和根本价值指向。“人民至上”已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实际效能的各方面、全过程、各环节,集中体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源于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受人民监督、由人民评判等方面。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源于人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凭空产生的,更不是别人恩赐施舍的,而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带领人民经过长期奋斗积累和创造的成果,适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因此,我们有必要聚焦于“中国之制”的发生逻辑与初心使命,系统、全面地解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缘起的背后逻辑及根本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来自于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反映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体系,在其发生逻辑与原初目的上都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产物,一出场就带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色彩,历史唯物主义是人民至上价值原则形成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告诉我们,“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一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而且也不是短暂的爆发和转瞬即逝的火光,而是持久的、引起重大历史变迁的行动”。“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这一方面说明,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中国历史也就是中国人民创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也就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另一方面也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个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必须秉持群众史观,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置于核心位置,时刻铭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人民安居乐业、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时刻把群众的困难和诉求记在心里,努力办好各项民生事业”。这些观念和要求不仅扎根于中国共产党人的头脑中,而且充分体现在一系列反映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外交等制度中。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就是真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是真正坚持和发展科学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正是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执政理念,将“人民至上”作为其根本价值指向,从而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中得以充分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是中国人民主动创立的,也是中国人民自觉选择的,创立与选择的过程是同一的。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立过程进行历史考察,不难发现,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苦探索的结果,也是历史和人民选择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奋斗过程中,在回答时代之问和人民之问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过程的集合体”,是历史选择与人民选择的统一体,始终凸显了人民至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在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始终围绕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获得认可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为主体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革命、建设和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不可能创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即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革命,人民群众都是革命的主体。毛泽东在《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不是任何别的革命,它只能是和必须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在此,毛泽东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人民大众的”革命,而“我们所说的人民大众”则是“由参加这个革命的人们所组成的”“十分广大的”“统一战线”。而以“一化三改”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改造,更是在广泛社会动员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下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标志就是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改革开放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和创新活力,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创新,中国的改革开放也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每一进步、每一成就的取得,都少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中国人民所创造的中国当代历史的重要内容就是创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总之,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建、发展及其伟大实践在内的所有中国当代历史都是人民群众伟大实践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波澜壮阔的中华民族发展史是中国人民书写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是中国人民创造的!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培育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是中国人民奋斗出来的!”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动是中国历史的实践逻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成与发展逻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了人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仅源于人民,同样也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人民至上性不仅充分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各方面和执行的全过程,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出发点、着力点、生长点与落脚点等各环节,同样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设计而获得保证。

 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出发点。任何一种制度必须首先回答好、解决好“为了谁”的问题,这是判断其有无前途和境界高低的重要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和中国人民的选择,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创造,它的服务对象就是最广大人民,它的使命是为人民谋幸福,更好增进人民福祉,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代表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反映人民基本诉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为本质的任务和最为核心的关切。作为引领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创造性发展,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实现。作为关于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彻底解放的学说,马克思主义不仅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更为整个人类指明了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的途径。

 马克思主义代表的是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性构成了其最鲜明的理论品格,人民至上是贯穿其整个理论体系的根本价值和逻辑主线。同时,马克思主义有着极为明确的奋斗目标,那就是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践行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和价值理想的现实路径和制度规范,马克思主义所力求实现的目标同样也是它竭力追求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它的任务就是要把人们赋予的权力切实用在为人民谋利益、增福祉上,为人民掌好权、服好务。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然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它的根本出发点。

 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着力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满足人民群众要求的规范体系,既有十分明确的长远目标,又有重点突出的阶段性任务,而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每个阶段的着力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最高目标,它的实现必然经历漫长的发展过程,必须以时代条件的变化和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作为依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目标精准定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总目标细分成一个个具体目标和任务,有步骤、分阶段地加以实现。而解决特定历史阶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就成为确定中国特色主义制度阶段性任务的重要方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阶段,我们究竟应该着重处理哪些问题、确定什么样的工作重心、形成什么样的具体目标,根本上是由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需要决定的。这就要求我们的制度安排“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我们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满意的事情抓起”,以重点工作的成效带动整体工作的推进,以关键环节的突破带动突出问题的解决,以突出问题的解决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长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扎根于人民群众,把服务人民、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最关心的迫切问题作为自己的目标。将不同时期、不同侧重的目标串连起来,就形成一个由点到面、由低到高、由浅及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目标动态系统,它的每一次变化和调整都标志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更高发展境界的追求,从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长点。经过70余年的发展,我国已经解决了人民温饱问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人民的需要不再仅仅局限于物质文化方面,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新时代从时间的节点、战略的接续、目标的扩展、舞台的转换等各个方面,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新历史进程,标定了我国发展最新历史方位,并以此为起点,明确提出我们党和国家在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任务的转换,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新的目标。

 新的任务和新的目标取决于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体现出当下人民群众需要的多样性等特点,其中不仅包括更高层次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包括政治生活需要、精神文化需要、社会生活需要、生态环境需要等各个方面;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要求更高,而且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需要也日益增长。正是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阶段性任务和时代性目标必须随之改变,我们必须在继续推进制度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须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落脚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目标的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确定了思路、谋定了方向、绘制了蓝图。然而相较于目标的确立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要以目标为指引来安排工作、引导预期,从而使目标由理想转为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目标作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就要让人民群众看得到、体会得到、享受得到,让人民群众成为制度目标落实的真正受益者。因此,必须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目标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与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执行与实现,就取决于它有没有增进人民的福祉以及增进的程度。“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这就意味着,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目标的实现,经济增长指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人民是否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人民利益标准才是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目标实现的最高标准。为此,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不断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利益固化藩篱,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提供强有力支撑,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设计为其制度目标的人民性提供了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不仅为党治国理政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人民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证。例如,党的领导制度为社会主义国家是真正的人民政权提供了政治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参与体现人民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服务自己的基层治理提供可能,使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成为现实;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人民群众实现社会公平、财富创造、合法利益保障等提供了经济制度保障。这些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他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共同保证了人民利益的实现。而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其声称的民主,只不过是借助人民的选票实现对人民的合法统治,而非为了实现人民利益。因此,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无论是基于“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还是基于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其实质都是资本对劳动的统治。就人类已有的国家制度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是真正服务于人民利益的国家制度。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依靠人民

 人民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动力主体和力量源泉,在创造和巩固制度之后又发展和完善制度。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基础、凝聚力量。我们有必要从理论逻辑和制度实践上弄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何依靠人民”及“怎样更好依靠人民”。

 人民是制度的主体,制度的创立依靠人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同样依靠人民。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认为,每个个体都对历史发展贡献了一定的力量,但是历史发展的方向不由单个人或少数个体的力量决定,也无法按照他们的意志展开,而是“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这种力量除了来源于人民,别无其他。群众史观还认为,人民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还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决定力量,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如前文所述,中国近现代历史已经表明,没有人民的参与,就没有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就没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功,也就没有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辉煌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必须由人民推动,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上的具体体现。这也在中国的国体规定中得到了重要体现。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以及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名号,这是人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的最直接体现。人民是制度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也就意味着人民利益与制度优劣、国家命运直接相关,人民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求发展和完善国家制度,这是人民的权利,也是人民的责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不断巩固我国国体的过程,人民始终掌握着这个过程的主动权、决定权,并不断自我强化,也只有这样的制度发展才是稳定和可持续的,因此制度发展和完善必须依靠人民。这就要求发展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我国有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来保证人民稳定、有序地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实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人民掌握国家、民族和自己命运,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最主要平台,为实现“依靠人民”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证。第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同于西方的两党制和多党制,也不同于苏联的一党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民主党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充分调动了民主党派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社会主义中国平等地对待各个民族,并将其视为人民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民主参政的权利,国家根据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创设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少数民族群众可以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而是二者的有机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少数民族群众平等参与国家政治事务与开展地方治理实践提供了制度保障。第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能否有效参与政治生活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实质和效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断加以规范和引导,使广大基层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以实现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在基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离百姓最近,也最易实践,是最接地气、稳定有序的“依靠人民”的渠道。

 为了更好依靠人民,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必然要求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和完善“依靠人民”提供了稳定有序的参与渠道,但其运行效度还取决于人民的参与程度和参与质量。为了调动人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人民参与的有效性,必然要求贯彻群众路线,要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贯穿于党的历史全过程和治国理政各方面。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就要承认、尊重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断激发和凝聚人民群众这一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之最活跃、最革命的原动力;就要尊重人民群众在实践活动中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要密切联系群众,在感情上亲近群众,心里始终装着群众,视群众为亲人,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在行动上贴近群众,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与群众零距离、面对面、心贴心,虚心向群众学习,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要求,集中群众智慧。此外,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还要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在于制度执行,政策方案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关键在于政策落实,而制度执行和政策落实的重点之一就是有效动员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引导群众。宣传群众要求将制度和政策向群众普及,使其了解制度和政策及与其利益关系;组织群众要求将群众聚合起来,为实现制度和政策目标做准备;引导群众要求将群众活动导向制度设定的轨道,防止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生偏差,使群众利益通过制度执行和政策落实得以实现。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由人民评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价值最终需要通过制度的执行得以体现和落实,并通过人民对制度效能的检验而得到确认。为此,就要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效能体现了人民至上性,人民才是制度效能检验和评价的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实现得到了人民的确认。

 在阐明上述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厘清制度价值、制度效能与制度评价之间的关系。制度价值是价值主体通过制定制度将自身的主观性诉求转化为客观化制度,主体的诉求最终必须通过制度的执行转化为实际的效能而得以实现。因此,制度效能的评价实际上就是评价主体根据制度执行是否实现其诉求以及实现程度而决定是否认可。制度价值及其效能评价无疑具有主观性,不同评价主体的价值诉求和评判标准不尽相同。所以,对社会制度及其实际效能的评价需要寻求合理标准。马克思主义为我们提供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发展生产力和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统一的客观标准,同时蕴含着“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这一“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诸多显著特色与优势,其中最具本质意义的无疑是内蕴其中并在制度实践过程和结果中充分体现的“人民至上”这一根本价值。我们可以在其与资本主义制度和传统社会主义制度的比较中看得更清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资产阶级及其所创设的资本主义制度“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创造过“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的生产力。然而,这些实际效能却具有极大的历史局限性和价值局限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发展的成果被少数人占据,公平正义只体现为资产阶级法权,民主法治没有超出“有钱人的游戏”,精神文化的大众化表现为市场化和商业化,“个人主义”“金钱至上”成为其基本价值取向,社会和国家成为实现少数人利益的工具。而以苏联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制度也曾发挥出巨大的制度效能。沙皇俄国本来就落后于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加之长期战争,苏联的物质基础十分薄弱。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使其国民经济得到快速恢复并取得巨大发展,“从1928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执行起至斯大林逝世为止,苏联的全部工业几乎增长了二十倍。苏联的工业总产值已经超越了德、英、法三国,一跃而为欧洲第一位、世界第二位”。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不仅大力推进了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为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奠定了重要基础,还为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提供了经验借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是源于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新的制度形态,这也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效能只能由人民来检验和评价。也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执行中始终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和工作路线,“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以真诚的态度、通畅的渠道接受人民群众对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和制度结果的评价,“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全体中国人民和中华儿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共享幸福和荣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由人民评价,这就要求人民群众可以充分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求健全和完善人民参与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评价、反馈和纠错机制;要求政府及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反对“官本位”思想和“个人至上”观念;要求人民群众有较强的主体意识、权益意识和制度评价能力。为此,就要加强制度执行主体队伍建设;加强和完善对执行主体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之切实树立和贯彻“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加强执行主体的教育培训,提升执行主体的素质和能力,使执行主体在提高思想道德水平的同时,提高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服务人民的能力;也要加强制度评价的前置管理,特别是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而不只是通过对执行结果的评价来纠错纠偏。

 为此,就要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督制度建设,发展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行使,同时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评价的主动性、积极性,能够并善于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人民群众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和评价能力。特别要改善基于人民的制度执行结果的评价和反馈体系,使“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这一“根本标准”具体化为可操作和有约束力的评价机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在人民群众的评价和反馈中不断实现自我革新和完善,更好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至上的根本价值。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之一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与其他社会制度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内蕴其中并贯穿始终的人民至上性。人民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它集中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源于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由人民评判等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实践,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至上性正是由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宗旨决定的,并在制度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们在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时,必须紧紧抓住这一根本价值。


参考文献:

[1]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年。
[2]侯惠勤:《哲学与意识形态领导权》,《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3期。
[3]辛向阳:《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0年第1期。
[4]韩喜平:《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制度保障》,《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2期。


(作者:刘洁,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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