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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枉法裁判的动机和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对象以及行为方式、方法、手段、经过等;⑶与相关人员往来情况、受人请托及接受现金、实物或者服务等物质性利益情况;⑷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及放反映事实真相的证据的存在形式、去向等;⑸作出的决定书、裁判文书,违背实体法法律及程序法律情况;⑹枉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情况如有无控告申诉、上访、自杀、伤残、精神失常及经济损失情况等。⑵因枉法裁判而受到的人身、精神损伤、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及诉讼请求等。⑴请托人、受托人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枉法裁判的动机、目的的证言;⑵实施枉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行为方式、手段、经过、结果等。⑴犯罪嫌疑人接收的实物、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它物质性利益等;⑵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任命书、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身份、担任职务及职权范围的证据;⑶反映枉法裁判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况的裁判文书、扣押、冻结、执行等法律文书、医疗诊断、检察院抗诉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当事人控告、举报、申诉材料等;⑷作案工具、伪造、涂改、隐匿的证据材料、卷宗材料等;⑸反映犯罪嫌疑人动机,手段和徇私情、私利等情况的日记、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书信、通信记录等。⑴笔迹、印鉴、公章、涂改、污损、文件书写时间等文检鉴定意见;⑴受贿物藏匿现场、犯罪工具藏匿现场、隐匿证据现场、毁灭证据现场、伪造证据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反映犯罪嫌疑人与有相关人的不正常往来,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研究使用,不作商业用途,若侵犯您的权益,请留言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