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指引】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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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诈骗起意的时间;②为诈骗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诈骗手段;④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涉案保险具体情况(①具体险种;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情况;③保险单位、投保时间、保险标的、保险旗舰;④保险费及保险金;⑤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⑥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3)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用于投保的证明材料及来源
(4)保险诈骗的作案手段(①故意虚构保险标的;②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③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④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⑤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5)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况(①被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况;②虚构保险标的的过程及具体参与人员)。
(6)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况(①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造成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②犯罪嫌疑人编造的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③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7)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进行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况(①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及造成的实际损失;②犯罪嫌疑人夸大的损失数额)。
(8)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况(①编造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原因;②编造的损失数额;③编造保险事故的过程及具体参与人员);
(9)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况(①财产损失的时间、地点、数额;②犯罪嫌疑人损坏财产的手段、过程、具体参与人员)
(10)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进行保险诈骗的具体情况(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具体参与人员;②被保险人的治疗过程、身体恢复情况)
(11)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及来源。
(12)保险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审查情况(①如何陷入错误认识;②如何赔付保险金);
(13)骗取的保险金数额及保险金的去向
(14)保险诈骗造成的后果(①人员伤亡;②财物毁损;③资金被骗)。
(15)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即犯罪目的(非法占有保险金)。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含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者疾病的情况)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被害人受伤或起病的时间、地点、过程。
(2)被害人治疗伤病的过程及康复情况。
(三) 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
1.保险单位工作人员证言。包括:
(1)涉案保险的具体情况。
(2)保险工作人员对投保及相关材料的审查情况。
(3)保险工作人员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出险、勘查、定损等的情况。
(4)保险工作人员对理赔及相关材料的审查情况。
(5)涉案保险理赔及保险金的支付情况。
(6)被骗取的保险金数额及资金流向。
(7)保险诈骗造成的后果。
(8)其他与案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有关知情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投保的过程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2)涉案保险的具体情况。
(3)犯罪保险诈骗的作案手段及具体作案过程。
(4)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及来源。
(5)保险理赔及保险金的资金流向。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7)保险诈骗造成的后果。
(8)其他与案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涉案保险标的物、被骗取的保险金等。
(2)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含不动产)等。
(3)犯罪嫌疑人实施保险诈骗的作案工具(与案件有关的印章、银行卡等)。
(4)犯罪嫌疑人实施与保险诈骗有关犯罪(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毁损)的作案工具。
(5)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尸体、被毁坏的财物等。
2.痕迹物证。包括:保险事故现场或与案件有关的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五)书证
1.保险合同及保单。
2.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用于投保的证明材料。
3.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及来源。
4.保险标的物权属、价值的权证及购买票据等。
5.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
6.被骗保险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7、保险单位用于理赔及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等相关材料。
8、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六)鉴定意见
1.造成人员伤亡的,被害人死亡原因、伤情的法医鉴定。
2.造成财产损毁的价格鉴定。
3.相关印章、证明文件的文检鉴定。
4.相关签字的笔记鉴定。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含出现保险事故的情况)
1.现场勘查笔录(保险事故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作案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保险事故现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网上投保,以及将所骗取的保险金消费、挥霍、支付等形成的电子数据。
(2)保险单位网上审查、理赔等形成电子数据。
(3)共同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等商讨、沟通犯罪形成电子数据。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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