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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格】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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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主观方面证据
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持有的是假发票,并且实施了持有、使用假发票等行为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对明知的认定,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材料:
(1)假发票的特征与税务部门公告的同种发票的防伪特征存在明显差异,比如制作粗糙、裁切不规则、颜色偏差、税务监制章图案模糊等;
(2)犯罪嫌疑人藏匿、携带、保管发票的方式、处所隐蔽或者反常;
(3)其他可以认定主观明知的证据材料。
(二)客观方面证据
(1)犯罪嫌疑人持有伪造的发票,包括:非法制造的发票,印刷发票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的发票,或者虽经批准私自超量、超范围印制的发票;
(2)犯罪嫌疑人关于持有假发票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假发票来源,藏匿地点等具体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3)通过邮寄、托运、托带等手段持有的,应调取相关的邮寄和托运凭证;
(4)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涉案共犯、知情人、目击人等人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持有假发票的有关事实及具体过程;
(5)如果存在持有假发票的现场,应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固定;
(6)证实犯罪嫌疑人持有假发票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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