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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证据要点】
(1)实施故意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如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被冒充对象的情况(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职称)。(3)被侵害人对诈骗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财物)。(7)招摇撞骗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转化型抢劫的情形,有无他人包庇、窝藏。(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1)案发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沟通商谈过程;(2)对照耀撞骗行为的认识(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否自愿交付财物);(5)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体貌特征,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情节、被骗取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等情况。1、物证。包括:作案工具、涉案财物及其他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照片。2、书证。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购物发票、字条、借条、日记、票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等。包括:被骗财物的估价鉴定及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等。(3)犯罪嫌疑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包括: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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