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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证据要点】
(2)窝藏、包庇的手段(①通风报信;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③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③指使他人作伪证;④为犯罪的人提供财物、指示逃跑方向、路线、提供躲藏地址;⑤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3)被窝藏、包庇的人员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与其的关系,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员。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使犯罪的人逃避执法机关打击)。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2)犯罪嫌疑人与窝藏、包庇的人的关系,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员;(2)犯罪嫌疑人与窝藏、包庇的人的关系,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员;1、物证。包括:为被窝藏、包庇的人提供的存折、现金、食物、服装、鞋帽等。(1)为被窝藏、包庇的人提供的假的身份证、通行证、介绍信、帮助逃匿的的证明材料、作伪证的材料;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藏匿犯罪的人的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证人辨认笔录(对藏匿犯罪的人的场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研究使用,不作商业用途,若侵犯您的权益,请留言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