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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4)斗殴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及社会影响等;(5)聚众、组织者、积极参与者的体貌特征,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扩大影响、伤害他人、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情仇、图财、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1)被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方式手段及人身伤害和物品损失等情况;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1)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2、痕迹物证。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痕迹等。包括: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3)犯罪嫌疑人实施斗殴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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