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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证据要点】
(2)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决策者、领导者、协调者、管理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的具体情况;(3)组织形成的时间、地点、成员参与组织的时间、各成员在组织中担任的职务;(2)组织摄取经济利益的方式(①开设赌场、敲诈、贩毒、组织容留卖淫;②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3)组织如何利用摄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①购买、提供作案工具;②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③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④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4、对行为特征(即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供述。包括:(1)由组织者、领导职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2)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3)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4)组织成员为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1)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在一定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强制心理、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何种重要影响;(3)插手经济纠纷、民间纠纷,在相关区域和行业内造成何种严重影响;(4)干扰、破坏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何种严重影响,或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5)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致使前述单位不能正常履行职能;(6)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的职务等。(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方式手段(①通风报信;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③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④指使他人作伪证;⑤帮组逃匿、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⑥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7、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2、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证言。包括: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保护伞等。(1)实施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刀、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2、痕迹物证。包括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有关的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鞋印、痕迹等。1、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框架、层级的书证、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框架、层级的约定、章程、“职务任命书”、组织的纪律、规约等书面材料;2、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属企业、公司的身份书证。包括:(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2)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3、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的书证。包括:敛财的账本,资金进出记录、流水账,用于非法犯罪活动的资金支出记录,成员的工资、福利发放记录。4、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后果的书证。包括:(3)其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后果有关的书信、字条、借条、收据、日记等。包括: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研究使用,不作商业用途,若侵犯您的权益,请留言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