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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实施故意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如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3)被侵害人对诈骗行为的认识(如何陷入错误认识)、是否自愿交付财物;(7)诈骗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转化型抢劫的情形,有无他人包庇、窝藏。(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1)案发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沟通商谈过程;(2)对诈骗行为的认识(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否自愿交付财物);(5)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体貌特征,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情节、被骗取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等情况。1、物证。包括:作案工具、涉案财物及其他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照片。2、书证。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购物发票、字条、借条、日记、票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等。包括: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3)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1、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利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伪造证件,骗取结婚的,不构成本罪。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行为区别于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行为的主要特征。被侵害人表面上“自愿”地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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