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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情仇、纠纷、报复等)。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1)毁损财物的起因、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等;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后果及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等情况等。1、物证。包括:被毁坏财物、作案工具的原物及照片。2、书证。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购物发票、票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等。(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犯罪工具、被毁坏的财物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财物毁坏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3)犯罪嫌疑人实施诡异毁坏财物后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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