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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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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非法吸收资金起意的时间;②为吸收资金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吸收资金手段)。
( 2)是否取得吸收资金资格(①未取吸收资金资格;②骗取有关审批部门或不法手段拉拢、收买、胁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获得吸收资金资格;③获得吸收资金资格,但未按照批文内容,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间吸收资金)。
(3)吸收资金的对象(①直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②间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身份。
(4)吸收资金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具体过程,被吸收资金的人(户)数及个人(户)被吸收资金的具体数额。
(5)吸收资金的方式( ①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②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③以代种植、租种植、联合种植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④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⑤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⑥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⑦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⑧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⑨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⑩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6)吸收资金是否签订合同及合同的主要内容。
(7)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①吸收资金的方式;②承诺高额回报;③编造虚假项目;④虚假宣传造势,如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在报纸、电视、媒体上宣传投资前景、收益,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口口相传等;⑤利用亲情诱骗,如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8)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之前有无合作关系、有无纠纷等)。
(9)被害人对吸收资金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资金)。
(10)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11)犯罪嫌疑人承诺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收益情况。
(12)犯罪嫌疑人承诺的投资回报率、实际支付的回报率。
(13)吸收的资金的流向、犯罪嫌疑人账务情况及资金流向关联账户的情况。
(14)犯罪嫌疑人支付被害人投资本金及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①生产经营收益;②借款;③非法吸收他人的资金)。
(15)致使吸收的资金无法返还、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16)非法吸收资金是否曾受到过国家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的时间、种类、罚款金额等。
(17)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不具备吸收资金的资格或者吸收资金的方式、内容不合法,仍然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
(2)犯罪原因、动机(获取非法利益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1)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2)为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骗过程及遭受损失的情况。包括:
(1)被吸收资金的时间、地点、过程。
(2)被吸收的资金数额及资金交付方式(①现金交付;②转账交付;③通过中间人交付;④交付给第三人等)。
(3)犯罪嫌疑人的承诺及宣传造势情况。
(4)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及中间人的关系。
(5)被害人对吸收资金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资金)。
(6)犯罪嫌疑人诈骗被害人财物的方式、手段。
(7)犯罪嫌疑人获得资金后的行为表现。
(8)所投本金、投资回报及造成损失的情况。
(9)通过中间人交付资金的,与中间人商谈及交付资金的过程。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吸收资金审批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吸收资金单位(个人)工作人员(含财务人员)、中间人、知情人,调查了解:

1.吸收资金行为的审批审核情况。

2.吸收资金的时间、地点、数额、过程。

3.吸收资金的数额、方式、手段、宣传、承诺等情况。

4.所吸收资金的交付、流转及用途。

5.犯罪嫌疑人履约能力及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四)物证

1.被吸收的资金及照片。

2.利用吸收资金所购买的物品(含不动产)及照片。

3.作案工具(①伪造的印章、银行信用卡;②其他)及照片。

(五)书证

1.吸收资金资格的审批审核材料。

2.伪造的吸收资金证件、文件。

3.吸收资金说明书、宣传海报等。

4.为吸收资金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

5.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6.吸收资金所出具借据、欠据、收条、证明等。

7.被吸收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支票、汇票、本票)。

8.犯罪嫌疑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等。

9.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10.犯罪嫌疑人利用所吸收资金挥霍、消费、购买物品(含不动产)产生的消费凭据、票据、产权证明等。

11.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公众存款)行为的行政认定书。

12.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六)鉴定意见

1.相关笔迹、印章、票据、证明文件的文检鉴定。

2.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等。

3.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被吸收资金及其他涉案财产藏匿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概貌(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资金及其他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具体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涉案财物藏匿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及犯罪嫌疑人为吸收资金宣传造势的视频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网上交易记录。
(2)犯罪嫌疑人将吸收资金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
(3)与案件有关电子账本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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