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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2)是否取得经营资格。包括:①未取得经营资格;②骗取有关审批部门获得经营资格或不法手段拉拢、收买、胁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获得经营资格;③获得经营资格,但未按照批文内容,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间经营。(4)非法经营的项目或种类(①专营专卖类:非法经营食盐、烟草及制烟机械、出版物、国际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私设生猪屠宰场所、烟花爆竹等;②金融业务类:证券、期货、保险、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外汇;③证明证件类: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5)非法经营数额(数量和金额)、非法获利数额、利益分配情况及违法所得的去向(①消费、挥霍;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1)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谋取非法利益);(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债务缠身、追逐享乐)。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1、非法经营单位人员、非法经营的产品购买人(单位)、其他知情人员证言。包括:(4)非法经营数额(数量和金额)、非法获利数额、利益分配分配情况。2、相关行政单位(烟草、食盐、证券、安监等行政部门)的书面证言。包括:(2)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2)涉案的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3)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所得所购买的物品(含不动产)及照片;(4)作案工具(生产设备、销售工具、运输工具、通讯工具、涉案资金的银行卡等);(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2)非法经营的产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单据、出库单、运输单据等;(4)涉案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发票、支票、汇票、本票);(5)犯罪嫌疑人的账本、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1、司法会计鉴定。包括:(1)对涉案财物(价格、数量)的司法会计鉴定;(2)对涉案单位账务的审计鉴定。2、物证技术鉴定。包括对扣押的涉案财物的技术、文件证明真伪的鉴定。(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非法经营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物品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非法经营场所、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物品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1)监控视听资料(①非法经营现场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其他视听资料(①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宣传产品功效等视听资料;②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形成的录像资料)。2、电子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网上的交易记录及犯罪嫌疑人将违法所得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2)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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