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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四条修订)【证据要点】
(1)实施绑架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8)绑架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他人包庇、窝藏。(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如索要钱财);(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1)发案时间、地点、方位、场境、手段、行为、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去向等;(3)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体貌特征,及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通过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了解:2、痕迹物证。包括血迹、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化学液体残留物等。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电话记录、信件、遗书、收据、保证书、协议、合同、欠条等。1、现场勘查笔录(绑架第一现场、转移地点、抛尸地点等)。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绑架现场、抛尸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绑架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4)犯罪嫌疑人实施绑架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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