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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证据要点】
(1)犯罪预备情况(①放火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放火行为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放火手段;④预备放火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2)实施放火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3)作案工具种类(打火机、火柴、酒精、汽油、其他易燃化学液体等)、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8)放火的后果(①财物损毁及价值;②人员伤亡及数量)。(9)放火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式、有无他人包庇、窝藏。(1)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着火点具体位置。(3)犯罪嫌疑人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①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③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4)火灾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表现(①积极扑火;②及时报警;③任由火势蔓延,危害结果发生)。(5)火灾造成的后果(①过火面积;②财物损毁及价值;③人员伤亡及数量)。(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员伤亡、财物损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犯罪原因、动机(情仇、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5)遭受损害的情况(人员伤亡及数量、财物损毁及价值)。1.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证言。包括:(3)涉案物品、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情况及作案工具的下落。(4)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人员的证言(不作为方式放火的)。包括:(3)作案工具(打火机、火柴、酒精、汽油、其他易燃化学液体等)、现场遗留物等。3.以不作为方式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2)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4)与案件有关的血迹、毛发、指纹、痕迹、足迹等的物证技术鉴定。(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物证技术鉴定等)。(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大小,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起火点、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3)犯罪嫌疑人实施放火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勘验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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