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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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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危险驾驶的时间、起止路线、环境、天气、视线。
(2)车辆权属情况,车辆型号、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等。
(3)驾车人员、乘车人员、车载货物等情况。
(4)驾驶车速、机动车安全状况(①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②机动车安全机件失灵;③机动车无牌证或已报废)。
(5)驾驶人员的驾驶资质。
(6)威胁驾驶造成的后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醉酒驾驶的,还包括:犯罪嫌疑人饮酒时间、地点、人员、品种、数量等情况。
追逐行驶的,还包括:
(1)有无约定追逐行驶;
(2)其他追逐行驶的人员情况,车辆情况(型号、特征);
(3)如何追逐行驶。

3、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受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环境、人员、经过、后果。
(2)肇事机动车的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
(3)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
(4)遭受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损害程度,治疗、恢复情况,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5)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6)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①逃逸、销毁隐匿证据; ②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 ③防止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 ④赔偿经济损失; ⑤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

(三)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涉案机动车及所载货物等;
(2)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3)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
(5)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饮酒的酒瓶、进餐点菜单等物证;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照片。

(四)证人证言

1、醉酒驾车的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饮酒时间、地点、人员、品种、数量,犯罪嫌疑人饮酒后在何时何地如何驾驶机动车等相关情况。

2、追逐竟驶的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追逐竟驶的时间、地点、车速、如何驾驶机动车等情况。

(五)书证

1、与人身有关的书证。包括:
(1)受害人医疗、死亡记录;
(2)医疗票据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票据;
(3)涉案人员驾驶资质证明;
(4)被害人、证人身份证明。

2、与物有关的书证。包括:
(1)涉案车辆的权属证明(购买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等);(2)受损机动车及路面设施修复费用的票据;
(3)受损机动车上所载货物的价值的证据(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出库单等)。

(六)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包括:
(1)人身伤亡的法医鉴定;
(2)DNA鉴定等。

2、物证技术鉴定。包括:
(1)对现场指纹、足迹、车胎、路面痕迹、压痕、蹭痕、撞痕等痕迹鉴定;
(2)对现场遗留物、毛发、衣物、撞击残片等物品的鉴定;
(3)车辆型号、种类、标志、外型、装载物数量、车速、行驶方向等鉴定。  

3、其他鉴定意见。包括: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2)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3)交通事故认定;
(4)受损财产估价鉴定;
(5)与案件有关物品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第一现场或其他现场)。包括:事故地点、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姓名和单位,道路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到达情况,初步判断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车辆情况,当事人及证人情况,涉及危险物品情况,抽血或提取尿样情况,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照相或摄像情况等。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被害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醉驾或追逐行驶现场场监控视频;
(2)涉案车辆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
(3)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4)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视听资料。包括:勘验事故现场、提取有关物证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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