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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证据要点】
(1)签订合同的事由、合同各方的联系及商谈过程(商谈的时间、地点、人员)。(2)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3)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①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②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③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如何逃匿)。(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之前有无合作关系、有无纠纷等)。(5)被侵害人对诈骗行为的认识(①如何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财物)。(6)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及具体履行合同的情况(积极履行、不积极履行)。(7)被骗财物的种类(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及数额。(8)犯罪嫌疑人获取受害人给付的财物后的表现、财物去向(①逃匿、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②挥霍财产;③利用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④隐匿财产拒不返还)。(2)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牟利);(3)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2)对诈骗行为的认识(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否自愿交付财物);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情节、被骗取财物、种类数量、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及签订合同后的行为表现等。(3)作案工具(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印章,银行信用卡等)及照片。(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2)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5)被骗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支票、汇票、本票);(6)犯罪嫌疑人的账本、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等;(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概貌(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被骗财产藏匿藏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1)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2、电子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网上交易及犯罪嫌疑人将所骗欠款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2)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研究使用,不作商业用途,若侵犯您的权益,请留言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