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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证据要点】
(2)毒品来源、种类(①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②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 ( 剂量 ) 、去向及真伪。(3)贩卖手段(武装贩毒、现场交易、利用网络交易、通过第三人交易、通过邮寄方式交易等)。(4)运输手段(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机动车等);(5)制造手段(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6)毒品的交易地点、资金渠道、获利数额、赃款去向。(7)毒品交易上线、下线的自然情况、体貌特征、联系方式。(8)犯罪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如何隐藏、毁灭证据。(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谋取非法利益、以贩养吸)。(2)应当知道是毒品,而贩卖运输(①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被检查时,被执法人员要求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而未如实申报,在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被查获毒品;②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被查获毒品;③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⑤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⑥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被查获毒品;⑦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被查获毒品;⑧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被查获毒品;⑨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被查获毒品)。(3)应当知道是毒品而制造(①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②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③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④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4)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1)犯罪时间、地点、毒品来源、种类、数量、去向;2、购买人、被利用人、被教唆人的证言。包括: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次数、方式、经过等情况。3、吸毒人员证言。包括从贩卖毒品人员购买毒品时间、地点、数量、种类、资金数额、涉案人员的体貌特征等。 (2)作案工具(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刀具、枪支等);(4)与毒品有关的邮件、行李、夹带物、藏匿物、提包等;(1)与毒品有关的信件、电报、支票、汇票、发票、汇款凭证、银行账、现金账等;(4)与毒品有关的通讯记录、涉毒人员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毒品、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毒品及其他物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毒品交易、毒品及包装、藏匿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毒品交易、藏匿场所、毒品及包装、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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